日前,呼伦贝尔市与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签订区域协作协议,通过建立“八项机制”,创新开展跨区域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
一是建立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沟通联络机制。建立市(行政公署)及所属县(市、区、旗)两级民族工作部门之间的沟通联络机制,每年开展一次书面或实地沟通联络工作。
二是建立民族团结进步创建资源共享机制。充分利用两地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教学等资源,实现两地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研究、教育、实践基地及相关研究成果等方面的资源共享,并探索在人才、智力、研究等方面开展广泛合作。利用两地优势资源,跨区域开展各民族青少年交流计划、各民族互嵌式发展计划、旅游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计划,探索联合开展青春边关行同心营活动、就业技能培训、各民族代表旅游交流等主题活动。
三是建立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经验互鉴机制。开展两地民族工作部门之间的经常性的互观互学工作,在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单位创建、常态化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宣传教育、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城市民族工作、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等方面开展互观互学活动。
四是建立民族团结进步创建信息互通机制。畅通创建工作信息交流互通渠道,实现工作动态、经验材料、报告总结等资源信息的交换互鉴。推动实现两地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基础信息数据相互通报共享,在帮助各民族劳动力在流入地务工就业、提供与流入地均等社会公共服务等方面开展积极合作。
五是建立民族团结进步创建保障互助机制。两地政府共同支持民族工作部门积极开展跨区域联建共创工作,保障开展合作所需经费。在创建各级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区、示范单位等重点工作中相互协助,相互提供便利条件,实现社会氛围营造、交通出行保障等方面良性互动。
六是建立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干部互学机制。在建立健全专业化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队伍方面广泛开展交流互鉴,通过结对学习、互派干部交流等形式,实现两地民族工作干部间的良性互动,提升两地民族工作干部综合素质。
七是建立新发展格局下经济互融机制。在建立森林防火、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基础上,继续推动两地在以铁路、公路、机场等为代表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重点产业发展、民族文化旅游等方面合作交融,实现公共服务共享、产业联动共兴、文化旅游共融;推动两地产业互补互融发展、协同开展双向招商、探索发展“飞地经济”、加强现代农业合作、文化融合发展等方面开展深度合作,加快融入双城经济圈,推动两地产业融合、协同发展。
八是建立健全统筹落实机制。建立跨区域合作协议落实情况评估机制,民族工作部门每年总结评估协议推进落实情况,并向当地政府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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