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是中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中国各族人民密切交往、相互依存、交流融合、休戚与共,形成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共同开拓了辽阔疆域,共同书写了悠久历史,共同创造了灿烂文化,共同培育了伟大民族精神。可以说,各民族相互平等、团结奋斗是中华民族发展的基本底色。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民族工作,创造性提出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推进民族工作高质量发展。西藏各族人民是中华民族整体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在西藏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西藏各族群众与我国其他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无疑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西藏各项工作的重要基础,也是维护好、实现好西藏各族人民根本利益的关键路径。
近期,一些外媒频频歪曲炒作中国的治藏方略,攻击西藏的教育政策,提出所谓“中国推行第二代民族政策,旨在扭转七十年来给予少数民族聚居区自治权的做法,以达到同化少数民族的目的。”这种说法毫无疑问是对中国中央政府治藏政策以及西藏民族区域自治的曲解和污蔑。从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政府始终奉行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各民族共同繁荣的基本政策,在西藏投入大量精力,密集出台各种优惠政策,确保了西藏稳定发展,维护了西藏各族人民根本利益。
人民民主的政治体系和民族区域自治的制度安排保障了西藏人民的自治权利。和平解放和后来的民主改革实现了西藏各族人民真正的当家作主。中国共产党的民族政策与历代封建王朝统治者有着本质不同,要实现的是广大少数民族群众的解放和各民族真正意义上的平等。团结少数民族上层虽也是政策,但更多是手段,本质目的还是服务于少数民族群众解放的根本目标。换言之,中国共产党要实现的是“人民的自治”而不是少数上层的自治。民主改革后,西藏历史上首次实现了通过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民主选举产生各级地方政权,西藏社会各界参政议政权利得到充分保障,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也不断发展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这样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解决民族问题、处理民族关系的正确选择,也是中国共产党民族理论和政策的一大创举。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与联邦制国家中在民族地区单独建邦不同,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体现了统一与自治、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相统一的原则,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的自治,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国家不可分离的部分,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都必须服从中央的领导。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始终秉持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各民族共同繁荣的原则。新中国成立初期,在作为“临时宪法”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就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应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按照民族聚居的人口多少和区域大小,分别建立各种民族自治机关。”在和平解放西藏的过程中,民族区域自治始终是中央人民政府对于下一步西藏政治安排的核心原则。“十七条协议”第三条明确规定“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民族政策,在中央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西藏人民有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权利。”和平解放和民主改革以后,百万农奴翻身作主,为建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创造了社会历史条件。1965年,西藏自治区正式成立,标志着西藏开始全面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西藏人民开始完全享有自主管理本地区事务的权利。按照《宪法》规定,西藏自治区的自治机关依法行使省级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法行使自治权。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享有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力。《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停止执行。结合西藏实际情况,西藏自治区先后制定实施了多项国家有关法律的变通条例和补充规定。根据民族区域自治原则,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政府主席等权力机关负责人一直由藏族担任;此外,一大批西藏少数民族干部直接参与管理国家事务,其中一些干部先后担任国家级领导职务。
中央政府对西藏的巨大投入确保了西藏摆脱贫困,实现高质量发展。西藏曾是全国贫困发生率最高、贫困程度最深、扶贫成本最高、脱贫难度最大的集中连片特困地区。消除贫困是中央人民政府的一贯政策,早在西藏和平解放初期,进藏人民解放军及工作人员就做了许多扶贫济困的工作。废除封建农奴制度后,西藏走上了社会主义道路,中国共产党以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贫困,实现共同富裕为己任,一代一代人致力于发展经济、改善民生工作。在充分尊重西藏管理本地区事务权利的基础上,中央政府历来高度重视西藏的发展,十分关心西藏各族人民的福祉,举全国之力支援西藏,以优惠的政策和强大的人力、物力、财力支持,推动西藏的发展进步。从1994年第三次西藏工作座谈会开始,中央实施对口支援西藏的政策,先后安排60多个中央国家机关、18个省市和17家中央企业对口支援西藏,着力改善西藏民生和基础设施建设,为西藏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政府多次召开深化对口援藏工作会议,创新开展“央企助力富民兴藏”等活动,通过精准施策、精准帮扶,西藏打赢脱贫攻坚战,各族人民实现了不愁吃、不愁穿和义务教育、基本医疗、住房安全有保障。截至2019年底,全区62.8万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已全部脱贫,74个贫困县区全部摘帽,历史性消除了绝对贫困问题。事实说明,民主改革使西藏社会制度一步跨千年,脱贫攻坚让西藏人民生活方式一步跨千年。在扶贫的过程中,中央政府注重培育西藏发展内生动力。坚持教育经费向贫困地区、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倾斜政策,帮助贫困地区改善办学条件。西藏已全面建成从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阶段的学生资助体系,资助政策达40项,资助范围实现各学段全覆盖、公办民办全覆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全覆盖。目前,教育“三包”经费标准提高到年生均4000-5000元不等,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失辍学生动态清零。推动高校面向农牧区和贫困地区学生专项招生。结合市场需求和贫困群众意愿,开展建筑、生活服务、食品加工、汽车维修、护理、手工艺等职业技术教育,为贫困人口提供相对稳定和报酬更高的就业机会。
中国政府各项政策保障了西藏各族人民文化权利和受教育权利。旧西藏没有一所现代意义上的学校,文盲率高达95%,现代科技更是一片空白。1951年至2020年,国家累计投入教育经费2239.65亿元,推动西藏建立起涵盖学前教育、基础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继续教育、特殊教育的现代教育体系,实行15年公费教育,小学数学课程开课率、中学数理化生课程教学计划完成率、职业技术学校国家目录规定课程开出率等均达到100%,高中阶段教育普及攻坚如期完成。截至2021年,西藏有各级各类学校3339所,其中普通高等学校7所,中职学校13所,中学156所,小学832所,在校学生82万多人,另外在区外就读的西藏学生9.8万多人。学前教育三年毛入园率达87.71%,小学净入学率达99.96%,初中、高中、高等教育毛入学率分别达106.80%、90.25%、56.31%,县域义务教育实现基本均衡发展,义务教育巩固率96.94%,新增劳动力人均受教育年限提高到13.1年。藏语文的学习、使用受到法律保护。自治区成立以来,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法规,西藏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下达的正式文件、发布的公告,地方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组织的大型会议和主要活动中,都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藏语文两种文字。司法诉讼活动中,根据诉讼参与人的需要使用藏语文审理案件、制作法律文书,保障藏族公民使用藏语言文字诉讼的权利。此外,藏语言文字在卫生、邮政、通讯、交通、金融、科技等领域都得到广泛使用。
由此可知,无论是宏观层面的政治权利还是微观层面的各项权利,民族区域自治在西藏都得到了全面有效的贯彻。今天的西藏,各族人民都可以按照自己喜欢的、习惯的方式生活。笔者曾到访过多个西藏的普通社区、学校,亲眼目睹了不同职业、不同年龄段的老百姓用本民族语言热切交流、学习本民族的歌舞艺术、阅读本民族文字出版的书刊。在日喀则桑珠孜区一个社区里有这样一条标语,“各族人民要像石榴籽一样紧紧抱在一起,也要像糌粑团一样紧紧黏在一起”,或许这才是西藏民族关系的真实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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