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2日至24日,省民宗委召集无锡、常州、南通、扬州、泰州等市民宗局政法处处长等相关人员在无锡研商《江苏省民族宗教事务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使用规定》等三个规范性文件修订事宜。
在研商过程中,大家对三个规范性文件逐字逐句精读,集思广益,畅所欲言,共同参与文稿修订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一是商定三个规范性文件框架结构。其中《江苏省民族宗教事务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由原来四章二十五条改为二十一条。《江苏省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宗教事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标准》由原来三十三条增加为三十九条。《江苏省民族宗教系统行政许可规程》由原来的二十八条增加为三十三条。二是体现了依法行政的新要求。《江苏省民族宗教事务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江苏省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宗教事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标准》修改稿体现了“首次违法不罚”“精准裁量”等原则。《江苏省民族宗教系统行政许可规程》修改稿体现了依法许可、高效便民的原则。三是突出了与上位法的衔接。修订工作紧紧围绕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及国务院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相关文件要求进行。四是增强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实效性。明确《江苏省民族宗教事务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等三份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为五年。五是突出文件的可操作性。从逻辑和实务层面对原文稿20余处语句表述不准确地方进行增删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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