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区印发《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全区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引导降低社会用电成本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自2023年12月1日起,适当上调平价新能源上网电价、逐步统一昌都电网电价、完善居民阶梯电价、优化一般工商业分季节电价、调整大工业峰谷分时电价。
记者从自治区发改委了解到,根据《通知》,在发电侧,将不能享受国家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增量光伏由原0.1元/千瓦时上调至0.25元/千瓦时;将平价上网的地热、光热、风力以及光伏配套储能等新能源发电上网电价由原0.25元/千瓦时上调至0.341元/千瓦时。在销售侧,完善居民阶梯电价,在丰水期(每年5—10月),月用电量超过100千瓦时的电量电价适当下浮;在枯水期(每年1—4月、11—12月),月用电量超过300千瓦时的电量电价适当上浮。若月用电量超过200千瓦时,电价降低至0.343元/千瓦时。当月用电量为300千瓦时,可节省电费22.05元;当月用电量为400千瓦时,可节省电费36.75元;当月用电量为500千瓦时,可节省电费51.45元。枯水期执行阶梯电价后,月用电量在300千瓦时以内电价不变(0.49元/千瓦时);当月用电量为300千瓦时,电费不增加;当月用电量为400千瓦时,电费增加4.9元;当月用电量为500千瓦时,电费增加14.7元。优化一般工商业分季节电价,丰水期(每年5—10月),在目录电价基础上下调0.04元/千瓦时;枯水期(每年1—4月、11—12月),在目录电价基础上上调0.02元/千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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