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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关于“十三五”期间继续做好民贸民品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

  • 时间:2021-08-04 22:4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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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县财政局、民宗委(局),各金融机构:

  扶持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供应,是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一项重要举措。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精神,继续做好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财金函〔2017〕6号,附后)、《财政部关于继续做好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有关事宜的通知》(财金函〔2017〕159号,附后)《国家民委关于“十三五”期间进一步落实扶持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优惠政策的通知》(民委发〔2016〕152号)和《国家民委办公厅关于落实扶持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民办发〔2017〕150号)等文件要求,“十三五”期间我区继续执行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优惠利率政策(以下简称民贸民品贷款贴息政策)。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调整民贸民品贷款贴息资金支持方式

  根据中央文件精神,“十三五”期间广西继续执行民贸民品贷款贴息政策,支持民贸民品企业发展。从2019年起,自治区在测算分配均衡性转移支付时,将考虑民贸民品贷款贴息支出,各地应根据民族工作实际需要,统筹自治区均衡性转移支付等有关转移支付和自有财力足额安排预算,确保民贸民品贷款贴息支出。自治区不再安排民贸民品贷款贴息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二、明确政策支持范围

  (一)民贸企业范围。按照《自治区民委自治区财政厅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关于确定“十三五”期间全区民族贸易企业的通知》(桂族发〔2016〕179号,附后)确定的“十三五”期间全区民族贸易企业名单执行。

  (二)民品企业范围。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宗委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关于确定“十三五”期间广西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的通知》(桂民宗发〔2018〕257号,附后)确定的“十三五”期间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名单执行。

  三、承贷金融机构范围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承贷金融机构范围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8〕221号)精神,自2018年9月1日起,将所有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除财务公司)纳入执行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优惠利率的承贷金融机构范围。

  四、确定贷款贴息率

  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率按照“十二五”确定的2.88%执行。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做好民贸民品贷款贴息政策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关心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的具体体现。各市、县财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要求,从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重视和落实民贸民品贷款贴息政策,继续做好本地区民贸民品贷款贴息工作,不断满足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的特殊需要。

  (二)出台具体措施。各市、县财政部门要联合当地民宗部门及人民银行,结合本地实际,共同研究制定落实“十三五”优惠政策的具体措施,制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民贸民品贴息资金管理办法,明确贴息条件、范围、标准及程序等,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民贸民品贷款贴息管理,促进民族贸易发展,保障民族用品生产供应。

  (三)强化审核监督。各市、县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民贸民品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加强协调配合,做好真实性、合规性审核,防止出现虚报、冒领、套取财政资金的违法违规行为。自治区将对贴息政策落实情况开展不定期抽查考核,对不落实贴息政策的市、县,视情节依法依规予以通报批评、并扣减转移支付资金等处罚。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宗委

  2019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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