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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少数民族事业“十二五”规划的实施意见

  • 时间:2021-08-04 22:5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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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落实少数民族事业“十二五”规划的实施意见

桂政办发〔2013〕7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广西民族大学,广西中医药大学: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对民族工作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少数民族事业“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12〕38号,以下简称《少数民族事业“十二五”规划》),促进我区少数民族事业发展,加快建设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本实施意见实施范围为:我区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聚居区,即12个自治县、3个享受自治县待遇的县、58个民族乡和48个少数民族人口占30%以上的县(详见表1-4)。
? 一、总体要求
? (一)目的意义。
? 我区是中国西部既沿海又沿边的多民族聚居区,也是贫困和落后问题比较突出的欠发达地区。“十一五”以来,全区少数民族事业得到全面发展,但由于基础薄弱,“欠发达、后发展”的基本区情还没有得到根本改变。主要表现在:一是贫困人口较多。全区现有少数民族常住人口1711.05万人,占全区总人口的37.18%。按照新的国家扶贫标准, 2010年广西农村贫困人口为1012万人,占全区常住总人口4645万人的21.78%,大部分分布在少数民族聚居区。二是综合经济实力不强,经济发展方式比较粗放,发展质量水平不高,财政入不敷出。三是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农村群众行路难、用水难、用电难、住房难等问题仍未完全解决。四是教育、文化、卫生、科技、体育等社会事业发展仍比较落后。这种状况若长期得不到改变,将影响到民族团结和谐、边境稳定安宁和国家长治久安。因此,加快发展是广西少数民族聚居区的主要任务。实施《少数民族事业“十二五”规划》,是加快少数民族聚居区脱贫致富步伐,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的必然要求;是发挥少数民族聚居区比较优势,推动区域协调发展的战略需要;是增进各族群众福祉,促进民族团结、社会和谐的有力支撑;是加强珠江中上游生态建设,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的重大举措;是巩固边防,维护祖国统一、边疆稳定,促进中国与东盟开放合作的战略需要。
? (二)发展目标。
? ——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少数民族聚居区生产总值年均增长12%以上,力争地区生产总值和人均地区生产总值比2010年实现翻一番,人均地区生产总值与全国平均水平的差距明显缩小。
? ——基础设施更加完善。力争实现少数民族聚居区大部分县城半个小时内上高速公路,大部分一类口岸通高速公路,二类口岸通二级以上公路,所有具备条件的建制村通沥青(水泥)路,公路网络化和服务能力明显提高。农村饮水难、饮水安全问题、用电难问题得到基本解决。通信基础设施进一步改善,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取得较大进展。
? ——特色产业初步形成。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特色支柱产业形成规模并发挥效益,自我发展能力进一步增强,县域经济发展上新台阶。以蔗糖、水果为重点的热带亚热带食品加工业、铝业、锰业及有色金属冶炼业等优势产业逐步壮大;民族旅游产业进一步增强,红水河国际旅游目的地、中越边境兴边富民旅游带、桂(桂林、柳州)黔湘金三角民族风情旅游带等初步形成。
? ——对外开放水平显著提升。北部湾经济区“三基地一中心”建设、参与大湄公河次区域合作、中越“两廊一圈”合作和南宁—新加坡经济走廊建设取得新进展,东兴国家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中越跨境经济合作区和中越国际旅游合作区建设取得新突破,边境贸易实现跨越式发展。
? ——人民生活全面改善。少数民族聚居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均增长10%,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年均增长14%,城乡居民收入与全国平均水平差距明显缩小;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5%以内,城乡三项医疗保险参保率提高到95%,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实现全覆盖。中等收入群体持续扩大,贫困人口显著减少。边境地区、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地区和少数民族聚居区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明显改善。
? ——科技教育发展明显加快。少数民族聚居区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显著提高。到2015年,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3%,高中阶段毛入学率达到87%。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达到2.2%,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提高到3件。
? ——社会建设明显加强。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逐步完善。各族群众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不断提高,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更加健全,各民族权益得到切实保障。社会治安状况进一步好转,公共安全保障水平明显提升,社会管理制度不断健全,社会更加和谐稳定。
? ——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得到有效保护、传承和弘扬。适应各族群众需求的优秀文化产品更加丰富,城乡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活动更加活跃,少数民族基本文化权益得到切实保障,少数民族文化产业发展迈出较大步伐,在对外文化交流中发挥更大作用。
? ——生态文明建设成效显著。少数民族聚居区耕地保有量持续稳定,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30%,农业灌溉用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45,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到20%;确保完成单位生产总值能耗、单位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和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氨氮、氮氧化物排放减少的目标任务;森林覆盖率提高2个百分点。
? ——民族理论体系和民族政策法规体系更加完备。民族事务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少数民族权益保障得到进一步加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不断深入,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建设取得实质性进展,我区“四个”模范的光荣传统得到进一步弘扬。
? 二、主要任务
? (一)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 1.加大农田水利和农村安全饮水建设力度。优先将少数民族聚居区列入大、中、小水库(闸)除险加固工程建设规划加以实施,加大实施12个民族自治县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力度,加快干旱地区雨水集蓄利用工程建设,因地制宜兴建山丘小水窖、小水池、小塘坝、小水泵、小水渠等“五小水利”设施;加快实施少数民族聚居区堤防工程建设,优先实施规划内的小河流治理工程建设,全面解决农村地区安全饮水问题。突出解决好大石山区缺水和沿海地区苦咸水、局部地区高氟水、高砷水等饮水不安全问题,支持有条件的地区积极推进连片集中供水工程建设,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到65%以上。(牵头单位:自治区水利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民委、财政厅、扶贫办。)
2.大力推进农村公路建设。一是重点实施通建制村沥青(水泥)路建设,提高通建制村公路通畅率和管理养护水平,优先支持少数民族聚居区建制村通沥青(水泥)路建设,统筹支持少数民族聚居区乡镇客运站和便民候车亭建设,促进“路、站、运”一体化发展。(牵头单位:自治区交通运输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各市县交通运输局。)二是实施屯级道路通达工程,力争“十二五”末期有条件的屯实现屯屯通公路。(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自治区扶贫办、水库移民工作管理局。)
专栏1
少数民族聚居区建制村通沥青(水泥)路工程。
加大自治区、市财政投入力度,统筹各类资金集中用于农村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努力实现全区少数民族聚居区建制村全部通沥青(水泥)路。(牵头单位:自治区交通运输厅;配合单位:各市交通运输局。)

  

3.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施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保护与发展工程。进一步做好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保护与发展工作,改善特色村寨的人居环境,培育特色产业,促进少数民族文化传承,创建民族和谐村寨。加强农村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继续实施少数民族村寨防火改造工程。加大实施消除农村茅草、树皮房攻坚战和广西农村危房改造力度,重点是改造农村茅草树皮房和少数民族聚居村寨、革命老区、边境地区、贫困地区和库区矿区的农村危房,全面完成我区现存的农村危房改造任务。有序推进特色名镇名村建设,按照体现民族风格、突出地域特色、尊重村民意愿的原则,引导农村居民点适当集中布局,在建设原有8个少数民族特色名村的同时,开展一批农村宜居村庄试点。推进宽带网络进村入户,努力实现建制村互联网全覆盖,不断提高农村信息化水平。完善农村邮政服务设施,提高邮政普遍服务水平。(牵头单位:自治区农业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民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通信管理局,武警广西消防总队。)
专栏2
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保护与发展工程。
整合统筹各方面资金,通过实施特色民居保护和改造等项目,保护少数民族特色村寨的建筑风格和整体风貌,改善少数民族群众的居住条件和环境,支持特色种养、民族风情旅游、民族手工艺品开发等“一村一品”特色产业发展,带动少数民族群众增收,推动民族文化保护和传承,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牵头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自治区民委、农业厅。)

  

(二)加快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
4.严格执行耕地保护制度。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耕地保护目标,加快落实新一轮基本农田调整划定工作,建立基本农田登记台帐,建立基本农田数据库,将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保护责任落实到户,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动态监测,鼓励农民自发开展耕地整治,实行耕地保护“以奖代补”新机制。大力实施土地整治工程。组织申报实施兴边富民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加快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推进整县、整村整治示范工程,积极稳妥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加大对少数民族聚居区土地增减挂钩支持力度,促进少数民族聚居区经济社会发展。(牵头单位: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农业厅、林业厅。)
5.推进矿产资源的勘查与有序开发。加快完成“十二五”广西重要矿产潜力评价工作,以列入全国和自治区地质找矿突破战略行动方案的整装勘查区、钦杭成矿带和南城岭成矿带为重点,做好少数民族聚居区重要矿产评价工作,新圈定一批找矿远景区域或靶区,为找矿提供综合信息。重点抓好少数民族聚居区县域经济发展急需矿产资源的勘查工作,为促进少数民族聚居区经济发展提供矿产资源支撑。(牵头单位: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环保厅。)
6.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以提高资源产出率为目标,构建特色循环经济产业园区,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加快资源再生利用产业化,促进节约型社会建设,推进生产、流通、消费各环节循环经济发展,加快构建覆盖全社会的资源循环利用体系。(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自治区工信委、科技厅、环保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
7.稳步推进林业生态建设。加强林业重点生态工程建设,深入推进石漠化综合治理、重点防护林工程,巩固退耕还林成果。深入推进农村沼气建设,努力提高沼气利用率。继续深入实施绿满八桂工程,抓好通道绿化、城镇绿化和村屯绿化,开展“森林城市”、“森林县城”、“森林乡镇”、“森林村庄”、“森林通道”、“森林单位园区”、“森林街道”和“森林校园”等系列创建活动,加快发展生态文化。(牵头单位:自治区林业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厅、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厅、林业厅,南宁铁路局。)
(三)培育特色优势产业。
8.支持县域特色工业发展。在自治区千亿元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对少数民族聚居区铝业、锰业、有色金属、蔗糖业等特色产业技改项目给予倾斜支持。因地制宜制定县域工业集中区和重点项目发展规划,以园区为载体积极承接国内外产业转移。(牵头单位:自治区工信委;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厅、国税局、糖业局,广西电网公司。)
9.支持特色农业发展。依托少数民族聚居区的绿色、环保农产品等优势资源,努力打造粮食、糖料蔗、畜禽、水果、蔬菜、非粮生物质能源、桑蚕、优势水产品、油茶、中药材等千百亿元农业产业。依托少数民族聚居区资源、环境、区位优势,推动有机农副产品加工基地建设,发展绿色产业、有机食品产业,力争规划期末全区绿色食品品种达到358个,有机食品达到90个以上。加快发展特色优势畜牧业,以稳定生猪生产、家禽规模化发展为重点,抓好杂交品改牛的饲养推广及其他草食动物的发展,支持特色畜牧业产业发展。充分发挥少数民族聚居区山林土地优势,实施林下经济“千万林农千元增收”工程,因地制宜推广林果、林草、林菌、林药、林禽、林畜、林菜、林蜂等林下经济模式,重点发展林下种植、林下养殖、林下产品采集加工、林下旅游,提高林地的综合产出率。充分利用水面资源,加快推进设施渔业、生态渔业、碳汇渔业建设,大力发展高效特色水产养殖业。(牵头单位:自治区农业厅;配合单位:自治区财政厅、林业厅、水产畜牧兽医局。)
10.积极发展特色民族旅游业。积极构建以民族生态旅游为特色的南岭山地旅游带(包括龙胜、三江、融水、环江、罗城等),以养生长寿健康、铜鼓文化和休闲避暑旅游业为特色的红水河流域旅游带(包括凌云、乐业、东兰、巴马、凤山、都安、大化、上林、马山、忻城、来宾、象州等),以山水田园和边境民族风情、中越德天瀑布区、友谊关景区为特色的边关旅游带,以红色旅游和风景河段为特色的左右江旅游走廊,以峰林湖泊、民族风情、句町文化和夜郞文化为特色的桂黔滇边环天湖旅游圈(包括隆林、西林等),带动农村服务业发展。重点建设100个乡村旅游示范基地,打造10大特色乡村旅游线路,形成8大乡村旅游集群。(牵头单位:自治区旅游局;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民委、农业厅、林业厅、文化厅。)

专栏3
旅游产业化扶贫工程。
积极探索以旅游等服务业为主的第三产业扶持贫困村发展新路子,充分发挥旅游等服务产业的关联带动特性和作用,拓展农业功能,发展特色高效农业、休闲农业、乡村民俗文化资源和森林旅游,使农村剩余劳动力向乡村旅游业转移,增加农民工资性收入,实现“旅游富民”。(牵头单位:自治区旅游局;配合单位:自治区农业厅、林业厅、扶贫办。)

  

11.做强做大边境经济产业。继续完善广西与越南边境贸易合作机制,及时解决双边贸易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双方边境地区的有效合作与交流,进一步扩大与东盟国家的贸易,重点抓好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积极拓展优势农产品出口,指导边境地区用好用足边贸政策,扩大边民互市额度,努力建成边境特色产业。积极支持边境地区把产业优化升级与资源开发、承接产业转移结合起来,积极利用国外市场发展优势特色产业,加快推进中越凭祥—同登跨境经济合作区、东兴开发开放实验区、东兴—芒街跨境经济合作区、龙邦—茶岭跨境经济合作区建设。(牵头单位:自治区商务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农业厅、外办、北部湾办,南宁海关,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武警广西边防总队。)
(四)推动特殊地区加快发展。
12.扎实推进新一轮扶贫攻坚工作。统筹考虑少数民族聚居区的扶贫开发,把它作为扶贫开发的重点区域,把少数民族群众作为重点扶持对象之一,集中力量全力推进六大扶贫工程:即连片特困地区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工程、贫困村整村推进扶贫开发工程、产业化扶贫示范工程、旅游产业化扶贫工程、“雨露计划”扶贫培训工程、易地扶贫移民搬迁攻坚工程。(牵头单位:自治区扶贫办;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民委、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旅游局。)
专栏4
易地扶贫安置示范工程。
选择大化、罗城、靖西、龙州、三江等五县作为依托城镇化易地扶贫安置试点,利用国家易地扶贫搬迁工程专项资金、部门有关资金、地方配套资金、居民自筹和市场引入资金等,把易地扶贫安置与县城新区建设、园区建设互动发展,使贫困人口融入城镇产业开发,实现农民变市民,改善贫困群众生活环境,促进城乡基本服务均等化,推进城镇跨越发展。(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自治区扶贫办。)

  

13.深入推进兴边富民行动。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关于兴边富民行动规划(2011-2015年)的实施意见,加强督促检查工作,及时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各种突出问题,确保兴边富民行动计划任务全面落实,促进边境地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牵头单位:自治区民委;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扶贫办。)
14.大力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继续实施自治区民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扶贫办、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等5部门联合印发的《广西落实〈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规划(2011-2015年)〉的实施意见》(桂族发〔2012〕192号),加强检查各项任务落实情况,指导项目市、县积极实施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人畜饮水设施建设、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农村能源建设、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建设、小城镇健康发展八项主要任务,努力实现各项任务如期完成。(牵头单位:自治区民委;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扶贫办,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
15.继续扶持水库淹没区发展。要着力抓好水库移民基础设施建设,切实改善移民的生产生活条件,重点加强交通、饮水安全、水库移民新村、农田水利设施、旧房改造、文教卫生、广播电视等方面的基础设施建设,大力改善移民的生产生活条件。着力抓好培训就业和移民增收工作,积极解决移民长远生计问题。着力抓好在建、新建水库移民安置工作,确保移民“搬得出、稳得住、有发展、能致富”。着力抓好重点库区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工作,努力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着力抓好库区维稳工作,突出抓好为民办实事项目工作、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工作和水库移民信访维稳工作,不断巩固“平安库区”建设成效。(牵头单位:自治区水库移民工作管理局;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交通运输厅、信访局,南宁、百色、河池、崇左等市水库移民工作管理局。)
(五)不断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16.优先发展教育事业。积极发展学前教育特别是农村学前教育,支持少数民族聚居区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积极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优先将农村幼儿园纳入学前教育项目支持范围,构建“广覆盖、保基本”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推进边境县和民族自治地方扶贫开发重点县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重点向农村、边远、贫困、边境、少数民族聚居区以及薄弱学校倾斜,逐步建立城乡一体化义务教育发展机制,缩小城乡、区域、校际教育发展差距,基本实现义务教育县域内均衡发展。科学稳妥推进壮汉双语教育工作,坚持“以壮为主、壮汉结合、以壮促汉、壮汉兼通”办学方针,改进和完善壮汉双语同步教学模式,积极开展壮汉双语教育二类模式教学实验,适度扩大壮汉双语学校规模。加强高校少数民族预科教育,进一步改善广西少数民族预科教育基地办学条件,扩大少数民族预科生招生规模。到“十二五”末,广西少数民族预科在校生达到3000人左右。深入推进国家民族地区职业教育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建好100所中等职业教育示范特色学校和200个中等职业教育实训基地。进一步完善学生资助政策,落实好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和高中阶段家庭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引导民族高校合理定位,分层次、分类别加快发展,鼓励在不同领域和层次办出特色,提升民族地区高等教育人才培养水平。采取措施提高少数民族硕士研究生录入率,改变我区少数民族研究生偏少现象。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少数民族聚居区基层任教。(牵头单位:自治区教育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民语委,广西民族大学,各市、县教育局。)
17.加强少数民族聚居区科技基础设施和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大力推进科技特派员农村科技创业行动,建立社会化、多元化、信息化新型农村科技服务体系。以优质高效农业生产模式和关键技术示范项目为载体,大力推广先进适用技术,促进科技进步和产业升级。进一步推进少数民族聚居区科技示范村建设,实现全方位、多层次的科技设施、科技信息进村入户。加大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实施力度,推动县域经济发展。加强少数民族聚居区科普工作,加大民汉双语科普工作力度,扶持壮文等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科普读物的翻译出版,支持面向少数民族聚居区的大学生科普志愿者队伍建设。(牵头单位:自治区科技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厅、财政厅、农业厅、民语委,各市、县科技管理部门。)
专栏5
(1)壮汉双语教育推进工程。
坚持在预备班和小学阶段“以壮为主、壮汉结合、以壮促汉、壮汉兼通”办学方针,改进和完善壮汉双语同步教学模式,积极开展壮汉双语教育二类模式教学实验,适度扩大壮汉双语学校规模。建立健全壮汉双语教育管理体制,完善壮语文教育体系,合理布局壮汉双语学校。加强壮汉双语教育课程建设和教学工作,努力建立形成壮汉双语教材体系。加强壮汉双语教育教研工作,研究制订壮汉双语教育督导与评价制度。大力培养培训壮汉双语教师,加强壮汉双语教师培训基地建设,支持高校定向培养壮汉双语师资,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壮汉双语教师队伍。(牵头单位:自治区教育厅;配合单位:自治区民语委。)
(2)少数民族语言文化科学保护工程。
积极采取措施抢救、保护广西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指导和支持京族京语、“喃字”和毛南语、仫佬语、水语、俫语、壮族土俗字、传统彝文等各种濒危语言文字的抢救和保护。建立健全广西少数民族语言有声数据库。(牵头单位:自治区民语委;配合单位:自治区教育厅,广西民族大学。)
(3)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工程。
把“科教兴国”战略落实到基层,依靠科技促进农民增收致富和壮大县乡财政实力,推动县域经济健康持续发展,重点在少数民族聚居区和桂东、桂北欠发达地区,每年启动一批试点县(市),实施一批重点科技项目,集成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发挥示范引导作用,培育、壮大一批县域特色支柱产业,有效带动农民致富、财政增收,促进县(市)科技进步,促进县域经济健康持续发展,实现民富县强。(牵头单位:自治区科技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工信委、农业厅、林业厅。)

  

18.切实提高少数民族聚居区医疗卫生保障水平。加强少数民族聚居区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完善重大疾病防控、健康教育、妇幼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网络,加强卫生监督、农村急救、精神疾病防治、食品安全检测等能力建设,加快建立和完善农村传染病、慢性病、地方病、职业病和城乡艾滋病防控体系,提高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能力。加强城乡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积极推进以县级医院(含民族医院)为龙头、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为基础的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建设,完善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城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继续争取中央支持,加强地级市医院标准化建设,实施壮瑶医药振兴计划,组建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医药民族医药科学院;着力推进基层中医药民族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重点建设公立广西壮医医院和县级中医民族医医院、部分市级中医民族医院;鼓励社会资本举办中医民族医药医疗机构,支持民营广西瑶医医院建设。开展遵循师承培养规律的教育教学改革,加强中医(壮医)执业医师资格考试试点认定筹备工作。推进壮瑶医药产业发展。加强妇幼保健院,妇产、儿童医院和综合医院妇产、儿科建设,提高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聚居区妇女儿童健康水平。实施地中海贫血防治计划和母婴健康“一免两补”幸福工程,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巩固和完善新农合医疗保障制度,巩固提高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率,逐步提高人均筹资标准及住院报销比例,提高参合农民受益水平。(牵头单位:自治区卫生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专栏6
民族医药保护与发展工程。
加强广西药用植物园基地建设,努力建成我国重要的药用植物引种、培育、保存、研究和交流基地、医学院校教学和实习基地、中医药文化展示和医学生态旅游观赏基地。继续实施壮瑶苗等少数民族医药关键技术研究项目和民族医药文献整理与适宜技术筛选推广项目。建设一批民族医药重点学科,实施名壮医瑶医专家学术经验继承、优秀民族医药临床人才研修等项目,培养一批民族医药学科带头人,推进民族医药学术继承和发展。推进民族医药标准化建设,建设一批民族医药标准化实施推广示范单位。以壮瑶医药为基础,加快中医药民族医药发展,推进广西中药民族药制造业、中药民族药药材种植业、中药民族药物流业、中医药民族医药文化健康业、中医民族医诊疗设备制造业五大产业全面发展。(牵头单位:自治区卫生厅;配合单位:广西中医药大学。)

  

19.建立健全少数民族聚居区就业保障体系。加强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建设,推进公共就业服务均等化、制度化、专业化和信息化。加强职业培训基地建设,加大少数民族聚居区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开展多层次、多形式、多样化的职业教育与培训,提高就业、创业能力。推进实施就业优先战略,进一步完善就业政策体系,统筹城乡就业工作,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等各类就业群体就业工作,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少数民族聚居区基层一线就业,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断扩大城镇基本养老覆盖范围。积极维护少数民族从业人员的养老保障权益,对在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予以倾斜照顾。加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促进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迅速发展。加快完善工伤保险制度,在实现地级市统筹目标基础上探索建立自治区级统筹制度。完善生育保险制度,研究出台广西生育保险办法。(牵头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配合单位: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工商局、扶贫办。)
(六)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
20.加快构建少数民族聚居区文化公共服务体系。推进结构合理、发展均衡、网络健全、运行有效、惠及全民的以政府为主导、以公益性文化单位为骨干、全社会积极参与的覆盖全区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使人民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完善公共文化服务网络,建设社区文化中心,改扩建县(市、区)级图书馆、文化馆,在8个边境县(市、区)各新建或扩建1个博物馆,建设广西民族文献中心和自治区群众艺术馆、自然博物馆、广西美术馆、广西铜鼓博物馆、广西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展示中心等自治区公益性设施,完善全区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分中心和服务点建设,具备建设条件的社区文化中心等文化设施达到国家建设标准,提高公共文化服务供给能力。加大对革命老区、少数民族聚居区、边境地区、桂西地区、大石山区等特定区域和未成年人、农民工、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的公共文化服务的建设。继续推进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基本实现户户通,解决好空白区农民群众听广播看电视难问题。做好农村电影放映工程,实现一个行政村每月放映一场数字电影。加强县乡基层电视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推进地面数字电视覆盖工程,进一步巩固无线覆盖成果,提高少数民族聚居区广播电视覆盖率。积极推进壮语文等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在广播影视领域的应用工作。(牵头单位:自治区文化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广电局、民语委。)
21.扶持少数民族文化产品的创作生产。实施打造广西气派舞台艺术精品工程。加强民族题材、历史题材、未成年人题材、新农村题材、生态题材等创作,着力提高广西优秀剧目和民族歌舞在全国的生产演出能力。着力培养以市场为导向的演出经营机制。办好每5年一届的全区少数民族文艺汇演,积极参加每四年一届的全国少数民族文艺会演。继续举办全区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少数民族文学创作“花山奖”评奖活动,全面实施艺术人才明星培育计划,通过举办全区性比赛、剧展和培训班等,培养一批文化艺术专业人才,使之成为在全国有一定影响的广西艺术界领军人物。(牵头单位:自治区文化厅;配合单位:自治区民委、体育局、文联。)
22.加大对少数民族文化遗产保护力度。加强文物保护和开发利用,实施桂林靖江王府及王陵、合浦汉墓群等大遗址保护工程。积极推进宁明花山岩画重点文物保护,做好海上丝绸之路始发港—汉代合浦港遗址等考古发掘研究等工作。积极推进侗族村寨、花山岩画文化景观、灵渠、海上丝绸之路等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工作。加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利用,推进广西文化型特色名镇名村建设。加强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实施百家博物馆建设工程,扶持和鼓励民办博物馆、行业博物馆的发展。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完善国家、自治区、设区市、县(市、区)四级保护名录体系建设,建立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科学保护体系。加强少数民族古籍保护、抢救、搜集、整理、翻译、出版和研究等工作。积极推进少数民族语言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工程。加强壮学等民族学研究。(牵头单位:自治区文化厅;配合单位:自治区民委、民语委。)
专栏7
(1)少数民族古籍保护工程。
基本完成全区少数民族古籍普查、整理和《中国少数民族古籍总目提要·广西卷》的编纂出版工作。(牵头单位:自治区民委;配合单位:自治区民语委。)
(2)少数民族语言规范信息工程。
大力加强民族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建设,努力促进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信息技术的规范化、标准化,确保公共领域、新兴传播媒体上民族语言文字数据的传输、共享与信息安全。集中力量,加大投入,加快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基础软件、通用软件的研发和统一平台的建设。支持民族语言文字的资源库建设,有计划、分步骤地建设多民族语言和文字的资源库。加强民汉双语人才培养。(牵头单位:自治区民语委;配合单位:自治区民委。)
(3)少数民族文化读本编辑出版工程。
编撰出版广西少数民族文化读本和少数民族历史题材青少年普及版绘图本。(牵头单位:自治区民委;配合单位:自治区教育厅、文化厅、新闻出版局。)
(4)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展演评奖活动。
继续举办全区少数民族文艺会演、全区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全区少数民族文学创作“花山奖”评奖活动、全区少数民族美术作品展。(牵头单位:自治区民委;配合单位:自治区文化厅、广电局、体育局、文联。)

  

23.加快文化产业发展。发展现代文化产业体系,重点发展演艺、文化旅游、艺术品、工艺美术、节庆会展等文化产业,积极推进全区文化产业基地、园区和特色文化产业群建设,推动文化与旅游、文化与商业融合发展。积极实施“十大文化”产业振兴计划,深入挖掘民族文化资源优势,大力培育建设十大文化旅游精品项目、十大文化节庆精品项目、十大美术工艺精品项目、十大文化产品和服务市场。大力培育和扩大文化投资及消费,适应城乡居民消费结构的新变化和审美的新需求,推出一批具有地方特色和较强吸引力的文化产品和服务。积极推进广电网络公司上市,加快城镇数字电影院建设,实现各市、县至少拥有1家多厅数字影院。推进对外特别是对东盟文化交流,扩大广西文化在国际上的影响力。(牵头单位:自治区文化厅;配合单位:自治区民委、广电局、新闻出版局、旅游局、文联。)
(七)巩固和发展民族团结进步事业。
24.广泛持久开展民族团结宣传教育活动。深入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引导各族干部群众牢固树立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的“三个离不开”思想,增强对伟大祖国的认同、对中华民族的认同、对中华文化的认同、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认同,自觉、主动地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大力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把民族团结进步教育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公民意识教育和道德教育的全过程,推动民族理论政策、民族法律法规、民族基本知识和民族传统优秀文化宣传教育进机关、进企事业单位、进学校、进社区、进乡村、进部队。以开展“和谐壮乡、团结进步”宣传教育活动为内容,采取多种形式继续开展民族团结宣传月、宣传周和民族自治地方逢十周年庆典、民族乡国庆升国旗唱国歌等活动。充分利用大众媒体和网络等新兴媒体开展宣传教育,充分发挥网络在民族团结宣传教育舆论阵地的作用,丰富人民精神世界,增强人民精神力量。(牵头单位:自治区党委宣传部;配合单位:自治区民委、教育厅、民语委,武警广西边防总队。)
25.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积极推动各级各类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单位建设,表彰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个人,充分发挥各级各类先进典型的模范带头作用。继续组织少数民族参观团参加全国活动,广泛开展青少年民族团结跨国跨省跨市交流活动,积极推进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建设,增进各民族互相了解、互相学习、互相交流。加强对民族关系状况的分析与研判,健全和完善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纠纷排查和调处机制,加快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管理机制。在边境地区开展爱国固边暨民族团结进步示范村创建活动,创建一批民族团结、政权稳固、发展进步的模范村屯,进一步夯实边疆巩固安宁的基础,推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密切预防和抵御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对我区少数民族聚居区的渗透。(牵头单位:自治区民委;配合单位:自治区党委宣传部、统战部,自治区教育厅、公安厅、财政厅,武警广西边防总队。)
专栏8
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程。
推动新闻、出版、文化单位做好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工作,在全区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广泛开展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典型创建活动,建设一批示范市、县(市、区)、乡(镇)、村(社区)、学校、企事业单位、连队等。巩固和扩大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指导各地区各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牵头单位:自治区民委;配合单位:自治区党委宣传部、统战部,自治区教育厅、公安厅、财政厅,武警广西边防总队。)

  

(八)加强少数民族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加快确立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聚居区人才优先发展战略布局,以高层次、高技能人才为重点统筹推进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26.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以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为重点,大力加强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围绕全区产业结构调整、生态环境保护、社会事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大力加强少数民族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和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积极配合国家实施边疆民族地区人才支持计划。在八桂学者、特聘专家、人才小高地、“十百千人才”等自治区重大人才工程实施过程中,加强少数民族骨干人才培养,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加大对艰苦边远少数民族聚居区人才扶持力度,加强和改进“博士服务团”、“西部之光”访问学者工作,选派少数民族优秀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到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进修培训,鼓励少数民族聚居区各类人才创新创业。加强基层少数民族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改善工作生活条件,拓展职业发展空间。注重发挥少数民族离退休专业技术人才作用。表彰在少数民族聚居区做出突出贡献的各类专业技术人才。(牵头单位:自治区党委组织部;配合单位:自治区党委统战部,自治区教育厅、科技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
27.重视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以扩大规模、提高质量、改善结构为目标,积极推进少数民族干部培养选拔工作,完善少数民族干部选拔制度,全面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扩大干部工作民主,完善竞争性选拔干部方式,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优化领导班子配备和干部队伍结构,注重从基层一线培养选拔各级领导干部,拓宽社会优秀人才进入党政干部队伍渠道,逐步提高地厅级、县处级少数民族干部比例。加强少数民族后备干部队伍建设,满足各级党政领导班子配备的需要。重视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女干部和党外少数民族干部。民族自治地方招收录用公务员,应依法对少数民族报考人员给予适当照顾,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民汉语言文字兼通的人员。继续做好经济发达地区与少数民族聚居区干部双向交流。鼓励年轻干部到基层和艰苦地区锻炼成长。加强对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聚居区干部的教育培训。发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高校和社会培训机构的作用,建立健全分工明确、优势互补的民族干部教育培训体系。(牵头单位:自治区党委组织部;配合单位:自治区党委统战部,自治区教育厅、民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专栏9
(1)少数民族人才发展工程。
实施少数民族高级人才联系培养项目,完善少数民族高级人才数据库。配合国家实施“少数民族科技领军人才与创新团队支持项目”和“少数民族中青年英才培养项目”。实施少数民族老专家学术技术抢救项目,遴选一批在壮、瑶、苗等民族民间医药、传统技艺、濒危古籍和语言、边务史料、传统文化等领域作出重大贡献、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少数民族老专家予以资助,推进学术技术经验传承。实施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骨干人才培训项目,通过各类民族学会、协会培训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聚居区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紧缺人才。(牵头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配合单位:自治区教育厅、卫生厅、科协,广西社科联。)
(2)少数民族高技能人才工程。
完善以企业为主体、职业院校为基础,学校教育与企业培养紧密联系、政府推动与社会支持相结合的高技能人才培养培训体系。制定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办法。建立高技能人才绝技绝活代际传承机制,完善国家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制度。(牵头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配合单位:自治区教育厅。)
(3)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聚居区干部教育培训工程。
实施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聚居区党政领导干部教育培训项目,对民族自治地方、边境地区、民族乡、人口较少民族等党政领导干部进行分期分批培训。加大少数民族聚居区干部民汉双语培训力度。建设民汉双语人才培训基地。加强教育培训师资队伍建设,建立教育培训师资库,实现优秀师资资源共享。建立完善培训课程体系,加强精品课程和精品教材建设。编译出版少数民族聚居区基层干部双语培训教材。(牵头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配合单位:自治区教育厅、民语委。)
(4)少数民族聚居区乡土人才培养工程。
逐步建立覆盖面广,类别丰富的乡土人才信息系统,按照分类指导、突出使用的原则,探索扶持编制外乡土人才的有效途径,鼓励乡土人才成立各类协会或联络组织,充分发挥各种乡土人才在发展生产、维护稳定、传承优秀民族传统文化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牵头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配合单位:自治区教育厅、科技厅、民政厅、扶贫办、科协。)

  

(九)加强民族理论体系和民族政策法规体系建设。
28.加强民族理论研究。加强对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中国化的历史进程、民族团结基本经验研究,深入研究现阶段中国民族问题变化的基本规律,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族理论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聚居区发展重大问题与广西民族关系发展变化情况的研究。加强广西民族团结基本经验、周边国家民族问题理论与实践的比较研究、中国与东南亚壮泰族群文化研究,积极推进民族问题研究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强民族法制理论研究,完善民族法制理论体系。加强民族政策落实情况评价体系研究,推进民族理论政策研究基地建设,加强广西民族期刊、广西民族发展报告蓝皮书、壮学丛书等编纂出版工作,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民族工作决策专家咨询机制。(牵头单位:自治区民委;配合单位: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文化厅、新闻出版局,广西社科院、社科联,广西民族大学。)
29.积极推动涉及民族方面的地方立法工作。加强我区民族立法工作调查研究,制定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范性文件,支持和帮助自治县修订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进一步完善地方民族区域自治法配套法规。研究制定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保护、少数民族文化遗产保护等方面的法规。全面提高依法管理民族事务的能力,提高民族工作的法制化水平。加强民族政策、民族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完善监督检查机构、队伍和工作网络,实现监督检查的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建立民族政策落实情况评价机制。(牵头单位:自治区人大法工委;配合单位:自治区民委、法制办。)
专栏10
民族理论政策研究工程。
实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族理论政策体系研究项目,重点加强对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中外民族理论比较的研究,编辑出版一批重点书籍,举办中国—东盟民族发展论坛、全区民族理论政策专题研讨会。实施新形势下民族工作重大课题研究项目,重点组织开展民族地区发展及民生问题、民族关系状况、城市民族工作、东南亚民族问题等方面的重大课题招标研究。实施民族理论政策宣传和民族团结教育研究项目,重点加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典型经验研究,实施民族理论政策教育行动计划。实施民族政策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研究项目,重点加强对民族政策执行情况督查机制、民族区域自治有关政策落实情况、民族工作有关规划落实情况的研究。实施民族理论政策研究队伍建设项目,完善民族工作专家咨询制度和课题成果转化机制,办好民族理论中青年骨干培训班,扶持民族研究期刊和丛书,加强民族理论政策研究国际合作。(牵头单位:自治区民委;配合单位: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广西社科院,广西民族大学。)

  

(十)创新民族工作体制机制。
30.强化民族工作领导体制。坚持和完善党委主抓、政府主管、民族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民族工作领导体制,继续加强自治区民族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民族工委)工作机制,发挥民族工委在确保新时期党的民族工作方针政策贯彻落实中的作用,为我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不断发展提供强大的体制保障。积极探索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组织领导机制。(牵头单位:自治区民委;配合单位:自治区民族工委各成员单位。)
31.完善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努力构建民族事务服务体系,不断提高民族事务管理和服务水平。建立健全我区民族事务服务体系,保障少数民族群众合法权益。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保障少数民族群众在饮食、服饰、丧葬、语言文字、传统节庆、民间信仰等方面的特定需求。提高对少数民族群众在特定需求、就业创业、社会保障、法律援助等方面的服务水平。加大对少数民族妇女的培训力度,特别是加强对人口较少民族妇女的培训工作。加强少数民族法律服务队伍和服务网点建设。围绕以特色服务、帮扶互助、宣传教育、促进交流为重点,加强和创新社区民族工作。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流出地与流入地政府的联动机制,加强和广东、新疆等省区流动人口管理机制,做好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服务与管理工作。加强民族工作部门自身建设,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和社会管理,推进政务公开。加强基层民族工作部门机构和队伍建设,改善工作条件,提高经费保障水平。优化民族工作部门干部结构,建设一支对党忠诚、热爱民族工作、有较高政策理论水平、善于团结各族群众的民族工作干部队伍。加强民族事务管理与服务信息化建设,促进管理与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牵头单位:自治区民委;配合单位:自治区民族工委各成员单位。)
专栏11
推进民族事务信息化建设。
依托国家电子政务网络,基本实现县级以上政府民族工作部门的互联互通,逐步实现各级民族工作部门的网络互联。加强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开展以政府网站为平台的连接全区民族院校、民族研究机构的多功能信息服务,推进业务应用系统建设,进一步提高对民族关系分析评估、少数民族聚居区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能力,提升政府信息公开及服务能力。(牵头单位:自治区民委;配合单位:自治区财政厅、通信管理局。)

  

32.建立和完善全区民族工作经费管理体制。切实加强民族工作部门预算管理工作,加大对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民族工作经费和民族教育经费的预算力度,全面提高预算执行力。继续抓好重大项目建设和专项预算工作,全力做好资金保障工作。强化资源优化配置机制和强化资金保障机制,完善和健全民族工作经费制度体系、经费保障体系、资产管理体系和监督检查体系。(牵头单位:自治区民委;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审计厅。)
33.完善民族关系监测机制。完善民族关系监测评价处置机制,加快推进覆盖全区的自治区、市、县三级民族工作信息报送电子网络系统建设。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社团组织和少数民族知名人士的信息数据库,健全各级民族工作机构与各少数民族社团和少数民族知名人士之间交流、沟通、联谊、互助制度和民族关系状况信息收集、编报、研析和评价制度,加强对网络等新媒体民族关系舆情的监测,及时、全面、系统、科学地评价及预报民族关系状况和趋势,为处理民族关系提供有效的决策参考。(牵头单位:自治区民委;配合单位:自治区工信委、公安厅、民政厅,广西社科联。)
34.加强对外交流工作机制。继续加大民族工作交流合作力度,不断提升对东盟、港澳台交流与合作水平。加大我区民族理论政策和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的对外宣传力度,积极开展民族工作领域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强对国外尤其是东盟国家民族理论政策的研究和借鉴。积极推进民族文化“走出去”战略,扩大少数民族文化对外交流与合作,打造一批具有我区少数民族特色文化的对外交流精品,发挥少数民族文化在扩大中华民族文化国际影响力中的重要作用。鼓励民族院校和科研机构积极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提高办学、科研国际化水平。加强桂台港澳交流与合作,加强与旅居国外少数民族侨胞的联谊工作。做好民族工作干部涉外培训工作。(牵头单位:自治区民委;配合单位:自治区教育厅、科技厅、文化厅、外办、台办,广西社科院。)
专栏12
(1)民族工作对外交流与合作工程。
实施对外文化精品“走出去”战略,打造“美丽广西”等品牌项目,建设民族工作领域对外传播平台。拓展区内高校尤其是民族院校和科研机构对外交流渠道,开展与国外著名大学、研究机构学术交流与合作,引进国外教育资源合作办学。积极开展对周边国家民族研究、交流和相关人员的培训活动。探索建立中国—东盟民族问题研究和人才培训基地。(牵头单位:自治区民委;配合单位:自治区教育厅、文化厅、外办,广西社科院。)
(2)民族工作对港澳台交流与合作工程。
继续加强和鼓励我区少数民族与台湾少数民族开展交流活动,建立稳定的交流合作机制,邀请台湾少数民族代表团参加广西“三会一节”等重大活动。开展港澳台地区民族研究和教育交流合作。(牵头单位:自治区民委;配合单位:自治区外办、台办。)

  

三、政策保障
(一)整合资金,确保少数民族聚居区基础设施建设投入。
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对广西转移支付的稳定增长,加大中央财政性投资对少数民族聚居区的投入力度,提高国家有关部门专项建设资金在少数民族聚居区的投入比重,加大对少数民族聚居区铁路、公路、民航等建设项目投资的资本金投入或提高补助标准。整合全区相关部门的资金,集中投入少数民族聚居区市、县高等级公路、二级公路路网建设和完善相关设施建设,加大对乡镇、村屯公路、农村危房改造、中小型水利设施、村镇建设、自然生态环境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事业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自治区在安排公益性建设项目资金时,尽量减少或取消市、县级配套资金。
(二)实行政府主导的少数民族聚居区产业政策。
扶持少数民族聚居区特色优势产业发展。以政府为主导,充分照顾“老、少、边、山、穷、库”的特点,引导和促进民族特色优势产业的发展。加大少数民族聚居区具有特色优势的开发性种植业、养殖业和旅游业的重点投入。凡有条件在少数民族聚居区加工转化的能源、资源开发利用项目,优先在当地布局建设。凡在少数民族聚居区建设的项目,应该多留给地方一些税收和利润,以增强少数民族聚居区发展实力。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改革资源税制度,实施资源税由从量计征向从价计征过渡。进一步完善开放型经济体系,编制好沿边开放开发总体规划,出台支持沿边开放开发的政策体系,在国家鼓励发展的行业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支持。
(三)全面加强金融服务。
鼓励金融机构在满足审慎监管要求和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在少数民族聚居区设立分支机构和金融服务网点,加大对少数民族聚居区基础设施、特色优势产业、能源、环境保护、教育、文化产业、医疗卫生等重点领域的信贷和金融服务支持力度。政策性银行对少数民族聚居区开发建设给予重点倾斜。鼓励商业银行重点支持有利于扩大就业、有偿还意愿和偿还能力、具有商业可持续性的少数民族聚居区中小企业、民族特需商品生产企业的融资需求。开展对开发具有民族特色优势产业、农牧产业化龙头企业的金融服务。争取国家对民贸和民族特需商品企业扶持资金,落实优惠贷款利率政策,增强民贸企业对信贷资金的吸引力。扶持少数民族聚居区妇女、重点种养专业户(大户)通过小额担保财政贴息贷款实现创业就业。鼓励少数民族聚居区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吸收的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
(四)实施生态补偿政策。
建立少数民族聚居区资源开发和生态保护投入补偿机制,加强重点生态功能区保护,增加对少数民族聚居区生态保护与建设、环境整治的专项资金,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争取中央提高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加大对大江大河上游等生态脆弱地区的生态保护与建设支持力度和资金投入。逐步建立完善少数民族聚居区原始森林、自然保护区、边境林区生态保护的投入机制和奖励机制。在配套产业、社会服务业、劳动用工等方面,注重考虑和保障少数民族聚居区当地群众的利益,充分发挥少数民族聚居区人民群众保护开发自然资源的主体作用。改革和调整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保护和合理开发矿产资源。
(五)实施教育科技扶持政策。
实行公共教育资源、重大教育工程和项目向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聚居区倾斜政策。加快对少数民族聚居区县(市、区)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和寄宿制学校建设。落实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政策,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加大对少数民族聚居区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倾斜力度。在少数民族聚居区探索高中阶段免费教育,落实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建立健全政府对于少数民族聚居区困难家庭子女上大学资助帮扶机制。加大对民汉双语教学支持力度,增加双语教育经费。加大科技投入,加快科技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少数民族聚居区科技进步。
(六)医疗卫生政策。
加快乡镇卫生院标准化建设,积极推进农村村级卫生室建设。推进少数民族聚居区村级兽医室建设,建立村级动物防疫员队伍,适当提高村级动物防疫员实施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注射补助标准。鼓励医学院校毕业生到少数民族聚居区服务,鼓励发达地区医务人员到少数民族聚居区开展医疗帮扶。
(七)实施文化惠民政策。
对少数民族聚居区地市级公共文化设施建设规划、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公共电子阅览室建设计划、数字图书馆推广工程、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免费开放计划、乡镇文化站、村屯文化活动室和农家书屋建设工程等实行扶持政策,增加投入,建立健全机构,搞好管理,有效发挥公共文化设施的功能。实施少数民族聚居区文化遗产的保护政策,加大对少数民族聚居区重点文化保护单位、民族传统建筑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财政投入力度。对各类少数民族传统优秀剧种、民间文化艺术实行保护政策。对于从事民族传统优秀剧种表演、民间文化艺术的专业队伍,实行政府扶持政策。对少数民族题材电视剧,在备案公示、完成剧审查、播出调控等管理环节给予支持。对少数民族聚居区广播影视节目制作和广告经营活动给予支持,对符合条件的机构优先晋升《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资质。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农村电影放映工程、城市数字影院建设工程等向少数民族聚居区倾斜。
(八)完善社会保障政策。
继续完善少数民族聚居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立逐年提高补助标准的机制。建立国家和地方政府实行免费治疗的重大疾病检疫防控、治疗和覆盖城乡的正常体格检查制度,完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对符合条件的困难农村居民个人难以负担的自付医疗费用按规定给予救助,不断提高保障水平。加大自治区财政对少数民族贫困群众救助和自然灾害救助的投入力度,建立和完善救灾应急体系。合理确定和逐年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建立资源开发带动就业制度,在少数民族聚居区的投资项目优先吸纳当地少数民族劳动力就业。
(九)实施干部和人才政策。
继续完善少数民族干部培养、培训机制,加大选拔使用少数民族干部工作力度。建立促进高校为少数民族聚居区培养各类人才特别是高端人才的保障机制和激励机制。建立和完善推进少数民族聚居区干部挂职锻炼和异地交流工作机制。支持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少数民族聚居区基层工作,实施“三支一扶”(支农、支教、支医和扶贫)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项目时,继续向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聚居区倾斜。加大选调生工作力度,积极引导优秀高校毕业生到少数民族聚居区基层一线锻炼成长。
(十)实施对口支援政策。
建立和完善我区鼓励经济较发达市、国有大中型企业支援少数民族聚居区发展的机制,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口支援、扶持工作力度。鼓励社会各界参与支持少数民族聚居区公益活动及慈善捐助。
四、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各方面通力协作的实施少数民族事业规划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充分调动各地、各部门的积极性,形成联动、互动的组织实施工作格局。
(二)落实责任分工。
建立健全实施少数民族事业规划的协调落实机制和目标责任制。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要把少数民族事业规划相关内容纳入本部门、本地区工作计划,分解落实工作任务,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配套措施,认真抓好落实。
(三)加强督促检查。
自治区民委要加强监督评估能力建设,健全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建立年度考察制度和年度情况通报制度,强化对规划实施情况的跟踪分析。自治区民族工委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加强沟通,及时发现和解决规划实施中的存在问题,确保工作落实。
(四)弘扬广西精神。
全区各族干部群众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大力弘扬以“团结和谐、爱国奉献、开放包容、创新争先”为内涵的广西精神,进一步发扬艰苦奋斗作风,振奋精神、不等不靠,齐心协力、真抓实干,推动少数民族聚居区实现跨越式发展,不断开创少数民族事业发展新局面。

  
表1广西民族自治县统计表
(共12个)

柳州市
(2个)
融水苗族自治县
三江侗族自治县
桂林市
(2个)
龙胜各族自治县
恭城瑶族自治县
百色市
(1个)
隆林各族自治县
贺州市
(1个)
富川瑶族自治县
河池市
(5个)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
巴马瑶族自治县
都安瑶族自治县
大化瑶族自治县
来宾市
(1个)
金秀瑶族自治县

  


  表2 广西享受自治县待遇县统计表
(共3个)

桂林市
(1个)
资源县
百色市
(2个)
凌云县
西林县

  


  表3广西民族乡统计表
(共58个)

民族乡
南 宁 (3个)上 林镇圩瑶族乡
马 山里当瑶族乡
古寨瑶族乡
柳 州 (6个)柳 城古砦仫佬族乡
融 水滚贝侗族乡
同练瑶族乡
三 江福禄苗族乡
同乐苗族乡
高基瑶族乡
桂 林 (15个)临 桂黄沙瑶族乡
宛田瑶族乡
灵 川大境瑶族乡
兰田瑶族乡
桂 林 (15个)全 州蕉江瑶族乡
东山瑶族乡
兴 安华江瑶族乡
灌 阳洞井瑶族乡
西山瑶族乡
资 源车田苗族乡
两水苗族乡
河口瑶族乡
平 乐大发瑶族乡
荔 浦蒲芦瑶族乡
雁山区草坪回族乡
梧 州 (2个)蒙 山长坪瑶族乡
夏宜瑶族乡
防城港(1个)上 思南屏瑶族乡
贵 港 (2个)平 南马练瑶族乡
国安瑶族乡
百 色 (13个)右江区汪甸瑶族乡
田 东作登瑶族乡
凌 云伶站瑶族乡
朝里瑶族乡
沙里瑶族乡
玉洪瑶族乡
百 色 (13个)田 林潞城瑶族乡
利周瑶族乡
八桂瑶族乡
八渡瑶族乡
西 林足别瑶族苗族乡
普合苗族乡
那佐苗族乡
贺 州 (5个)八步区黄洞瑶族乡
大平瑶族乡
钟 山两安瑶族乡
花山瑶族乡
昭 平仙回瑶族乡
河 池 (11个)宜 州北牙瑶族乡
福龙瑶族乡
环 江驯乐苗族乡
南 丹八圩瑶族乡
里湖瑶族乡
中堡苗族乡
天 峨八腊瑶族乡
东 兰三弄瑶族乡
凤 山平乐瑶族乡
江州瑶族乡
金牙瑶族乡

  



  表4 广西少数民族人口占30%以上县统计表
(共48个)

县(市、区)
南宁市
(共11个)
武鸣县
横 县
上林县
马山县
隆安县
兴宁区
江南区
青秀区
西乡塘区
邕宁区
良庆区
柳州市
(共4个)
柳江县
柳城县
鹿寨县
融安县
防城港市
(共3个)
防城区
上思县
东兴市
钦州市
(共1个)
钦北区
贵港市
(共2个)
港北区
覃塘区
百色市
(共9个)
右江区
田阳县
田东县
平果县
德保县
靖西县
那坡县
乐业县
田林县
河池市
(共6个)
金城江区
宜州市
南丹县
天峨县
东兰县
凤山县
来宾市
(共5个)
兴宾区
象州县
武宣县
忻城县
合山市
崇左市
(共7个)
扶绥县
大新县
天等县
宁明县
崇左市
(共7个)
龙州县
凭祥市
江州区

  





2013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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