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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档】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等部门关于 进一步加强壮汉双语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

  • 时间:2021-08-04 22:5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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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归档】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等部门关于

  进一步加强壮汉双语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

  桂政办发〔2012〕329号

  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自治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壮汉双语教育工作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2月26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壮汉双语教育工作的意见

  自治区教育厅 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 自治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进一步推动我区民族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积极稳妥地开展壮汉双语教育工作,切实提高民族地区基础教育发展水平和教学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民族语文和民族双语教育政策法规以及我区教育实际,提出进一步加强我区壮汉双语教育工作的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进一步明确开展壮汉双语教育工作总体要求

  (一)重要意义。壮汉双语教育是我区民族双语教育的主要内容,是民族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科学发展壮汉双语教育,对全面提升我区壮族地区教育水平,提高教学质量,建设国家民族教育示范区具有重要意义。壮语是我区壮族农村地区社会交际语言,是壮族儿童的母语、第一语言。在壮族地区农村中小学实施壮汉双语教育,能充分发挥农村壮族儿童学习壮文易懂、易学、易用的母语优势,能有效开发儿童智力,促进儿童思维发展。利用壮语文教学功能提高壮族地区基础教育质量,对培养壮汉兼通人才,传承壮族文化有重大意义。

  (二)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促进壮族学生全面发展为重点,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政策,促进壮汉双语教育工作协调发展,提高教育质量,增进民族之间的文化交流,进一步巩固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

  (三)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实事求是、积极稳妥、分类指导、科学推进的原则;二是坚持合理布局学校、壮汉有机结合、教育质量优先的原则;三是坚持科学实验、改革创新的原则;四是坚持先壮后汉、以壮促汉的教学原则。

  二、健全管理体制,进一步完善壮汉双语教育体系

  (一)健全管理体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分级办学、分级管理原则,切实把壮汉双语教育工作纳入本地区教育发展总体规划。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设立壮汉双语教育管理机构,开展壮汉双语教育的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落实分管领导和管理人员(壮汉双语教研员),统筹协调本市、县(市、区)壮汉双语教育工作,要重视壮汉双语学校领导班子建设,配备有管理经验、精力充沛、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教学水平,并且热爱壮汉双语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担任壮汉双语学校校长。

  (二)完善壮汉双语教育体系。继续在我区壮族聚居地区的农村部分幼儿园(学前班)和中小学校开展壮汉双语教学实验,预备班(学前阶段)以壮文教学活动为主;小学按照“以壮为主,壮汉结合,以壮促汉,壮汉兼通”的办学方针,积极开展壮汉双语教学实验工作,且壮文课程比学习国家课程适度提前;初中按国家规定,全部开设国家课程,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汉语)授课,开设壮文必修课,且比学习国家课程适度提前;高中阶段可在选修课程科目内开设壮文选修课;师范类高等院校试行开设壮文课实验,民族院校及其他高等院校可视本校实际开设壮文选修课。

  (三)合理布局壮汉双语学校。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布局结构调整指导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10〕214号)的有关要求,科学规划,合理调整,优化教育资源配置。鼓励目前开展壮汉双语教育的乡(镇)所管辖的中心小学、村小学、教学点、幼儿园开展壮汉双语教学实验,形成一定规模的壮汉双语教育格局,有利于教研活动,便于指导教学工作,使壮汉双语教育教学保持连续性和完整性。在边境县和壮族聚居程度较高的县(市、区)选校设点开展壮汉双语教学实验。在壮汉双语教育县(市、区)的民族中学开设壮语文课程,开展壮汉双语教学活动,并定向择优招收壮汉双语小学毕业生。广西民族高中举办壮汉双语高中班,面向开展壮汉双语教育的县(市、区)定向招收在壮汉双语学校就读的壮汉双语学生。

  壮汉双语学校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并报自治区、所在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加强教学工作,进一步提高壮汉双语教学质量

  (一)创新壮汉双语教学模式。在总结我区开展壮汉双语教学工作经验的基础上,遵照民族双语教育规律及壮汉双语教育特点,积极探索创新壮汉双语教学模式,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壮汉语文同步教学模式,积极开展有利于提高壮族地区农村基础教育教学质量、培养更多民族人才的壮汉双语教育多种模式实验,重点研究实施壮汉双语教学二类模式实验,即壮汉双语学校开设一门壮语文必修课程。建立符合壮族地区农村基础教育的壮汉双语教学模式。

  (二)加强课程建设。着力研究制定中小学各学段壮语文课程标准和教学大纲;修订和完善壮汉语文同步教学教材,开发编写壮汉双语幼儿园(预备班)壮文教学活动资料、二类模式壮文课程教材以及课外读物、音像教材和壮语文教育资源,努力建设形成壮汉双语教材体系。凡是进入我区中小学校壮文教材及资料,必须经自治区中小学少数民族文字教材审查委员会审定。鼓励壮汉双语学校开发校本课程教材。

  (三)加强教学工作。壮汉双语学校在地方课时安排壮语文课教学,按规定开足课时,按《壮语文课程标准(试行)》完成壮汉双语教学任务。针对壮族学生语言能力、语言习得的特点,正确把握壮汉双语教学的特征,不断改进课堂教学,积极倡导自主、合作、探究的学习方式,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让学生更乐于学习,提高壮汉双语课堂教学效率。加强预备班标准壮语教学活动,打牢声、韵、调、拼基础。强化小学壮汉双语“听、说、读、写”教学。加强壮汉双语初中壮语文教学工作。注重壮语文教学与其他学科教学相结合,做到“壮汉结合,以壮促汉”,达到壮汉兼通的教学目标。

  (四)加强教研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壮汉双语学校要重视壮汉双语教学研究工作,采取灵活多样形式、不同层次地开展壮汉双语教研活动,适时组织示范课、观摩课、研讨会等活动,举办说课比赛、课件比赛、教研论文比赛以及中小学生讲标准壮语故事比赛、才艺表演比赛、壮文作文比赛等等,建立“以赛促研,以研促教”的壮汉双语教研活动新模式。

  (五)加强教学督导与评价。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建立健全壮汉双语教育督导与评价制度,加强壮汉双语教育过程的督查工作,对壮汉双语教育质量进行监测和评估。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定期组织开展对壮汉双语学校教学工作检查指导。

  四、强化保障措施,进一步促进壮汉双语教育科学发展

  (一)加强教师队伍建设。贯彻落实《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9〕6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开设民族语文课程的教学班,每班可增加0.3名教师编制。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为壮汉双语学校配备充足的专业教师。不断创新壮汉双语教师补充机制,吸收“特设岗位计划”专业教师到壮汉双语学校任教。创新教师培训模式,采取灵活多样的培训形式,开展全员在职培训、学历提高培训、骨干教师培训、“百名双语名师”项目培养培训和校本培训。将壮汉双语教师培训纳入中小学教师培训计划,优先安排壮汉双语教师参加“农村教师素质提升计划”、“国培计划”、“区培计划”项目培训,实施“壮汉双语教师培训计划”。加强壮汉双语教师队伍管理,落实各项政策待遇,切实将壮汉双语教师的壮文教学工作量纳入绩效工资考评内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制订壮汉双语教师鼓励政策,对取得显著成绩或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确保壮汉双语教师享受教师同等的地位和待遇,并在评职称、评优、晋级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照顾。

  (二)加大经费投入。自治区设立民族双语教育专项经费,支持开展壮汉双语教育工作。专项经费主要用于语音电教设备、师资培养培训、教研科研、课程建设及教材开发和出版等方面。根据我区壮汉双语教育发展情况,逐步加大经费投入,保障我区积极稳妥地推进壮汉双语教育改革和发展。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壮汉双语学校要加强民族双语教育经费管理,严格执行专项经费管理制度,确保专款专用,提高使用效益。要高度重视改善壮汉双语学校办学条件,在安排教育项目时,优先支持壮汉双语学校基础能力建设,为学校开展壮汉双语教学提供良好的办学条件。

  (三)加强壮汉双语教育科学研究。开展壮汉双语教育工作,必须尊重科学,遵循教育规律,有科学理论指导和科研成果支撑。要加大力度支持壮汉双语教育科学研究工作,将壮汉双语教育科学研究课题纳入自治区民族科学研究和教育科学研究规划,课题申报予以优先立项,研究经费予以支持。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壮汉双语学校及教师开展壮汉双语教育教学研究。

  (四)加强壮汉双语教育宣传工作。发挥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的作用,大力宣传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及民族语文政策,广泛宣传开展壮汉双语教育工作的重要意义、政策措施和实践成果,积极宣传在壮汉双语教学工作中涌现的典型事例和典型人物,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使全社会对壮汉双语教育工作有更科学的认识,更加关心和支持壮汉双语教育工作,充分调动广大教师和学生关心、支持、参与双语教育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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