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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档】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和推行《壮文方案》(修订案)的通知

  • 时间:2021-08-04 22:5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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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归档】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和推行《壮文方案》(修订案)的通知

  桂政发[1982] 57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国家民委于一九八二年二月二日以[82 ]民文字笫43号文件批准了我区上报的《壮文方案》(修订案),现予公布推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今后出版的壮文图书、报刊、新刻制的壮文印杂,书写的机关名称牌子等. 应按修改的壮文符号书写、刻制;以原壮文刻制的印章、书写的机关牌子,可在今年内逐步更换,在未更换前,原来印章继续有效。

  二、自治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自治区教育局和壮族聚居地区的地区行署、县人民政府,要积极地、有步骤地组织壮族人民群众学习壮文,并相应地做好壮文书刊的出版工作。

  以上通知,希贯彻执行。

  附:1.《壮文方案 >(修订案);

   2.对《壮文方案 > 进行部分修改的说明。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一九八二年三月十三日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和推行《壮文方案》(修订案)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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