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国宗函〔2009〕4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局,民宗委(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局:
近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认定及管理、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的范围等作了明确规定。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及宗教院校属于民间非营利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上述通知的规定,需要进行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经认定后才享受国家税收优惠,其属于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范围内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现将两个通知转发你们,请根据实际情况指导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及宗教院校做好申报认定工作。
国家宗教事务局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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