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3日至24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对那曲市、昌都市、林芝市贯彻落实《西藏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条例》进行执法检查,自治区民委参加执法检查活动。
执法检查组深入机关、学校、企业、社区、家庭、寺庙等,采取实地走访查看、调阅相关资料、个别访谈等多种形式开展检查工作,检查了解模范区创建的组织领导、工作机制、经费投入、工作开展和社会协同参与情况,听取那曲、昌都、林芝市政府关于《条例》贯彻执行情况汇报,听取各市人大教科文卫委、民委、教育局、财政局、司法局和旅发局等单位专题发言,对各市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所取得的成效及贯彻执行《条例》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同时也提出了中肯的意见建议。
执法检查组就进一步做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工作提出了三点要求,一要充分认识贯彻执行《条例》的重要意义,深刻领会《条例》的精神实质,准确把握《条例》确立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要求,依法推动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二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紧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民族一家亲,同心共筑中国梦”总目标,加大《条例》学习宣传和实践活动力度,有效提升宣传教育的广度和深度。三要进一步压实责任,按照《条例》规定的职责要求,拓宽思路,大胆创新,推进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往深里走、往实里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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