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云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与河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签订《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跨区域协调合作协议书》。
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跨区域协作机制以属地管理、信息互通、权益保障、维护稳定”为原则,以共同做好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涉及民族因素矛盾纠纷和群体性突发事件,切实保障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确保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进得来、留得住、过得好、能融入,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为目标,从八个方面解决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生产生活和社会交往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一是建立两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领导机制。成立两省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协调小组,领导协调两省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跨区域协作有关工作,两省民族工作部门分管领导为双组长,相关业务处室负责人为成员,由业务处室专人担任联络员。根据中央有关部署精神,共同研究部门联动、协作配合、齐抓共管的服务管理工作统筹领导机制,指导两地民族工作部门做好相关服务管理工作。二是建立服务管理工作专项会议机制。制定工作会议制度,形成两地民委不定期研究推动工作的会议机制,会议由领导小组组长共同召集,主要任务是研究落实两地党委政府关于服务管理工作的重要部署,协商解决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组织推进服务管理工作有效落实。三是建立日常工作通报反馈机制。两地领导小组联络员负责做好服务管理日常工作,适时沟通反馈相关情况。流出地民族工作部门定期向流入地民族工作部门反馈少数民族务工经商人员对流入地公共服务、社会管理等工作的诉求和意见;流入地民族工作部门定期向流出地民族工作部门反馈少数民族务工经商人员工作、生活情况。如有重要情况及突发事件等,双方应及时通报反馈。四是建立两地各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机制。两地按照“同级对同级、部门对部门”的原则,进一步推动两地有关地区和部门的协作配合机制,共同协商两地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日常工作。五是建立民族团结宣传教育机制。双方密切配合,组织有关部门和地区紧密结合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思想实际和工作特点,充分运用各种载体和形式,切实加强爱国主义和民族团结进步教育,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增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法治意识,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六是建立依法治理机制。双方共同依法保障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加强协调配合,协助两地有关部门共同依法处理涉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矛盾纠纷和案(事)件。双方共同加强矛盾纠纷的分析研判和排查调处,主动积极配合开展工作。七是建立检查督办机制。双方既要分别加强对本地区服务管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又要建立共同检查督办的工作机制,形成两地工作互促互进的整体合力。八是建立信息保密制度。双方获得的信息应当严格保密,依法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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