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6日,从《云南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贯彻实施新闻发布会获悉,该《条例》将于9月1日起施行,共7章52条,分别为总则、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与管理、公共文化服务提供、国门文化建设、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
据介绍,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相比,云南省公共文化服务还存在很大差距和不足,主要是全省公共文化投入不足、基层公共文化设施欠账多、基层队伍不足、供需脱节、标准化均等化不高、服务效能发挥欠佳等问题。《条例》的正式施行,将有利于推进云南省公共文化总体水平达到或接近全国平均水平,在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建设、完善基层公共文化服务网络、创新拓展城乡文化空间等方面得到有效促进。
云南省在全国率先开展国门文化建设,做了很多开创性工作,为突出云南特色,在梳理和总结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条例》把国门文化建设单列一章,用制度保障云南省国门文化建设工作。
《条例》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持续推进边境文化长廊建设,制定国门文化建设规划,整合资源,统筹推进国门文化建设。边境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边境地区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建设,统筹建设国门文化交流中心、国门书社(屋)、国门文化友谊广场、国门文化传习馆等公共文化设施。陆运、空运、水运等口岸应当建设文化旅游、民族风情和景区景点展示区,展示文化和旅游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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