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推进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创建工作,我县进一步强化措施保障,确保成功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县。
一是在组织领导上保障。进一步调整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县工作领导小组,明确由县委书记和县人民政府县长任组长,县委常委、县统战部长任常务副组长,县委、县政府相关领导任副组长,各相关职能部门和乡镇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示范县创建领导小组,并组建了创建办公室,各创建部门单位、乡镇也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制定实施方案、行事历。
二是在形成合力上保障。加强部门联动、沟通协调,统筹整合水利、乡村振兴、农业、生态建设、民族发展等各类项目和资金,集中打造一批有影响的示范创建重点工程和亮点项目,努力增强示范带动效应。
三是在氛围营造上保障。通过学习培训、媒体报道、户外宣传、文体活动、知识竞赛等多形式、多渠道、多视角、全方位的宣传教育和氛围营造,进一步调动全县广大干部群众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的参与度和积极性,提高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县活动知晓率,形成全民参与创建的良好氛围,推动示范县创建工作深入开展。
四是在考核监督上保障。厘清相关部门的工作责任,细化落实示范县创建工作任务,制定《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县创建工作考核办法》,对工作落实不力的严格责任追究,并将示范县创建工作纳入各单位经济社会发展业绩指标中的交办任务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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