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乡村振兴战略决策部署,促进我省民族地区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积极探索民族乡村振兴的有效方式,根据《国家民委办公厅关于开展民族乡村振兴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国家民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族乡村振兴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省民族和宗教委下发实施《方案》,拟在全省部署开展民族乡村振兴试点工作。
《方案》强调了开展民族乡村振兴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要求把此项工作作为我省民族地区、民族工作提升形象、展示风貌、扩大影响的重要载体和机遇。
《方案》要求切实领会国家部委文件精神,严格按照明确的试点范围、申报标准把符合条件的乡村遴选出来,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有质量,不但选得出,更要立得住。
《方案》强调加强与财政、住建、农业、旅发等部门沟通协调,了解掌握其他部门美丽乡村、传统村落、宜居乡村等工作综合情况,做好“加法”,共同推进。
《方案》突出加强组织领导,既要注重过程的严肃性,又要兼顾规范性,特别是申报材料一定要提高质量,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具体把关,确保申报材料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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