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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民族和宗教委出台《辽宁省宗教院校财务监督管理办法(暂行)》

  • 时间:2021-08-04 20:5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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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辽宁省有东北神学院、沈阳天主教神学院、沈阳伊斯兰教经学院三所宗教院校。三所宗教院校自1982年办学以来,面对严峻复杂的国际国内形势,时刻牢记“爱国爱教、服务社会”的宗旨,坚持正确的办学方针,坚持宗教的中国化方向,坚持教学的改革创新,在经费短缺、招生困难的情况下,积极进取,主动作为,为我省培养了一支“政治上靠得住、学识上有造诣、品德上能服从、关键时起作用”的宗教教职人员队伍,为辽宁地区的宗教和谐和社会稳定做出了重要贡献。为适应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新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宗教院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省宗教院校工作实际,辽宁省民族和宗教委研究制定了《辽宁省宗教院校财务监督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规范宗教院校财务工作。

  研究制定《办法》主要 遵循了三项原则:一是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宗教工作的系列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为根本遵循,提高政治站位。二是参照宗教事务及财会等相关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可依,于法有据。三是针对当前宗教院校财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化要求,通过《办法》出台实现源头治理,标本兼治的立法目的。

  《办法》的起草过程中,辽宁省民族和宗教委多次召开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相关事项,最后议定从辽宁省财政厅公布的会计师事务所名单中抽取4家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沟通交流并询价,经反复了解论证,最后研究确定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沈阳分所为合作单位,经辽宁晟盟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意见,辽宁省民族和宗教委与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沈阳分所签订了起草协议。随后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沈阳分所组成了5人项目组,对三所宗教院校通过访谈、调查问卷等方式进行调研,形成《办法》初稿并征求辽宁省民族和宗教事务委各处室意见,进行相应调整修改,最后经委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并报辽宁省司法厅进行合法性审查通过。

  《办法》自2020年5月30日起施行,共分十三章,65条,包括总则、会计制度、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宗教院校专项补助经费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成本费用管理、财务清算、财务监督、法律责任、附则;主要参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2010年1月11日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7号发布)、《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办法》的出台实施,保障了《宗教事务条例》相关规定在我省的贯彻落实,强化了宗教院校财务行为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将进一步推动宗教院校财务监督管理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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