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财政厅联合印发《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通过有奖举报的方式,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发生在西藏境内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旨在进一步引导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形成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合力。
据了解,《办法》共22条,主要对属地管理、资金保障、奖励范围和金额、举报途径、奖励兑现、监督管理等内容进行详细规定。《办法》明确,举报人可以通过12369举报热线、来信来访、互联网、微信平台等途径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举报的内容、性质、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危害情况等,结合举报核实情况和奖励范围,按照一般违法行为、较重、重大违法行为分级,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分1000元至5000元、5000元至10000元、10000元至20000元三个档次进行奖励。
《办法》要求,对较重以上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由实施奖励的生态环境部门根据调查核实情况,综合举报问题的严重程度、造成的影响及举报对违法行为查处发挥的作用等因素在奖励金额范围内确定奖励金额。除资金奖励之外,还鼓励各地对举报人实施通报表扬、发放荣誉证书、授予荣誉称号等精神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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