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县区加强党对民族宗教工作领导,突出党管民族宗教和重心下移原则,落实“四项制度”抓好民族宗教工作,不断强化基层民族宗教属地管理原则,确保基层民族宗教工作有人抓、有人管。
一是落实主体责任清单管理制度。压实区、乡镇、村(社区)党管民族宗教工作主体责任清单制度。压实部领导挂点责任,要求部领导班子深入挂点联系乡镇少数民族村(组)、宗教活动场所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压实乡镇责任,要求乡镇党委书记遍访辖区民族村(组)、宗教活动场所,深入实地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压实村、社区责任,将民族宗教工作纳入综治网格化服务管理。同时,把民族宗教工作纳入全区年度综合考核和文明单位、文明村镇的考评内容。
二是落实乡镇、村(社区)排查制度。实行乡镇、村(社区)驻村领导、驻村干部定期深入少数民族村(组)、宗教活动场所排查制度,对民族宗教工作任务重或情况复杂的村实行定期汇报民族宗教工作排查情况。对全区69处宗教活动场所实行镇、村两级干部挂点联系制度,由挂点联系责任人对少数民族村(组)发展农业产业、项目建设、壮大村集体经济等加强指导,定期深入宗教活动场所了解情况、宣传政策,督促检查宗教活动场所规范化管理。
三是落实谈心谈话制度。通过联系交友、谈心谈话、教育引导,最大限度把少数民族群众、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团结在党和政府周围,区、乡镇、村(社区)党组书记不定期与少数民族群众、宗教界人士开展谈心谈话,及时听取他们的意见建议,讲政治、讲政策、讲感情,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四是落实年终考核制度。每年对少数民族村集体经济、宗教活动场所进行规范化管理考核,要求少数民族村集体经济收入达逐年增长,乡镇民宗所在每年12月25日前按照《赣县区宗教活动场所规范化管理考核细则》初核评分报区民宗局,区民宗局在每年12月31日前完成复核,对考核成绩在95分以上的场所评为规范化管理场所,80分以下的场所为不达标场所,督促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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