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残疾人联合会印发《青海省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残疾人托养服务规范化管理,提升残疾人托养服务水平,促进残疾人托养服务健康发展。《管理办法》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管理办法》细化明确了残疾人托养服务对象是处于就业年龄段(年满16周岁至法定退休年龄),户籍(居住证发放地)在青海,且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智力、精神及重度肢体残疾人;规范了服务形式、内容及流程,残疾人托养服务包括寄宿制托养、日间照料、居家安养、邻里照护等服务形式,明确了每项服务形式的具体内容,并对提出申请、购买服务、接待服务、提供服务、转介服务、服务评价、资金结算、资料归档等环节服务流程进行了规范;完善了资金保障、管理监督、法律责任等规定,明确了残疾人托养服务项目的资金来源、用途,服务监督方式以及行业部门、服务机构、服务人员开展服务过程中的法律责任;建立了残疾人寄宿制托养服务、日间照料、居家托养、邻里照护四种服务形式的准入标准和规范、服务标准和规范、服务质量评价标准。同时,还规范了托养服务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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