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和市委经济工作会议要求,全力提振发展信心,昨日,我市结合实际出台九方面33条政策措施,推动全市经济运行一季度良好开局全年整体好转,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
进一步稳增长扩投资
1.优化完善市推进有效投资重要项目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土地、用能、环评等各类要素资源。强化银企对接,持续推动已开工重点项目加快建设,形成更多实物工作量。
2.实施联审联办,加快做熟项目前期,推动应开尽开、能开快开。定期举办全市重大项目现场观摩活动,营造抓项目“比学赶超”、促发展“不甘人后”的浓厚氛围。每季度组织项目集中开工,一季度新开工项目200个以上,总投资2000亿元以上。
3.推动已完成资金投放的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项目加快建设和资金使用,年内累计形成实物工作量力争超过150亿元。组织开展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和设备更新改造贷款等政策性资金项目谋划储备。
4.对新引进内资、外资实际到位额达到1亿元及以上,且年实际形成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住宅类地产项目除外)。
5.大力实施精准招商、以商招商、资本招商、委托招商等招商工作,充分发挥各类产业基金、津商会、校友会、行业协会、企业家联合会等资源优势,定期策划开展论坛、沙龙等招商活动。鼓励通过市场化招聘等方式组建专业招商团队,吸收和培养一批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多种语言、熟悉经贸规则的专业人才。
进一步促进消费提质扩容
6.启动实施2023天津消费年活动。组织好超亿元市级“津乐购”消费券投放工作。推动以金街为重点的地标商圈建设,加快和平印象城、河西环宇城、北辰王府井等大型商业设施建设。推广佛罗伦萨小镇全国示范智慧商圈建设经验,推动首店首发经济发展。
7.举办2023中国(天津)国际汽车展览会,开展新能源汽车下乡等促销活动,年内新增停车泊位5000个、公共充电桩2000个。对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延续实施免征车辆购置税、车船税政策。全年增投3.5万个小客车个人摇号增量指标。
8.加快旅游业恢复发展,积极推进旅行社使用保险代替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继续实施按100%比例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政策。推出20条精品旅游线路,支持开发周末游产品,重点扶持旅行社设计天津“过夜游”团队旅游产品,深度开发京冀短途游市场及多品类周末游产品。充分利用文化旅游宣传推广专项资金,实施“津彩”文旅形象展示行动、“津牌”文旅项目打造行动。开展文商旅融合场景活动,支持实体商业建设“老字号”品牌集合店。
9.加强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年内新建15公里“海河蓝丝带”自行车骑行道。实施高端赛事引育行动,年内开展环团泊湖自行车赛、海河国际马拉松、第九届全国大众冰雪嘉年华等赛事活动。实施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行动,举办2023中国·天津第六届体育旅游大会。
进一步扶持现代产业
10.对促进智能化、高端化、绿色化、数字化、低碳化、增产扩能等新一轮工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竣工投产后按照设备、软硬件工具等投资额,给予最高5000万元支持。
11.对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10亿元的集成电路制造、封测、材料企业,分别按照一定标准分级分类给予奖励。
12.对首次进入中国电子信息竞争力百强企业、中国互联网综合实力百强企业榜单的本市企业,按照一定标准分级分类给予奖励。
13.设立市级支持平台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根据各区和滨海新区各开发区开展重点企业引育、平台经济发展、区域经济等工作情况,择优对相关区和开发区给予奖励。统筹用好市级支持区域高质量发展等政策资金,加大各区对平台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
进一步稳住外贸外资基本盘
14.制定引导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政策措施。组织好企业赴菲律宾(建材五金展)、越南和泰国(消费品展)参展及经贸对接活动。发布2023年天津市支持进口项目申报指南,促进国内紧缺农产品和能源资源进口,引导企业开拓共建“一带一路”国家进口渠道。
15.加快推进中国(天津)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加快跨境电商迭代升级,落地跨境电商“境外海外仓+境内集货仓”模式,落实海外仓出口退税政策,鼓励企业共建共享海外仓。全面推进天津王兰庄国际商贸城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加快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建设,遴选条件成熟的1至2个服务业扩大开放示范园区,纳入自贸试验区联动创新区。
16.落实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设立研发中心的若干措施,符合条件的研发中心可享受免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等政策,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进一步加大财税支持力度
17.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18.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19.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税额的50%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
20.延续执行沪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以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两项优惠政策,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21.继续实施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政策。对通过海滨高速公路永定新河站、临港站,京津高速公路北塘站,京津塘高速公路塘沽站,津晋高速公路塘沽站等5个收费站之一并经确认进出天津港的合法装载的特定国际标准集装箱货车,符合相应环保排放标准的,分别实施0—8折通行费优惠;对行驶京津高速公路天津段全路段的合法装载货车继续实施通行费6.5折优惠政策,执行期限至2025年1月31日。
22.纳税人符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条件的,可申请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进一步促进金融有力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23.继续运用好支农、支小再贷款以及碳减排支持工具、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科技创新再贷款等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完善政银企对接和“白名单”推送机制,加强监测考评、定期通报督导,引导金融机构进一步精准有力加大对“三农”、小微企业、绿色发展、科技创新等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支持力度。持续加大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投放力度。
24.充分运用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等政策工具,深入开展敢贷愿贷能贷会贷等长效机制建设,推动普惠小微贷款持续“增量扩面降价”,加大首贷、信用贷投放力度,进一步缓解民营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25.充分发挥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天津节点作用,共享归集市场主体注册登记、社保、纳税、知识产权等18类信用信息,支持金融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信用融资服务。
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26.继续实施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一揽子政策,通过提高购房居住证积分,落实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落实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支持政策,以及支持有60岁及以上成员的居民家庭和生育二孩及以上的多子女居民家庭购买住房等措施,不断满足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举办好2023年度网上房交会,促进住房供需对接,方便群众在线选房、购房。
27.不断充实完善政策工具箱,坚持因城施策,支持各区精准实施差别化房地产调控政策。实施好阶段性土地出让支持政策。通过优化二套房认定标准、房屋交易等措施,支持居民“以小换大”“卖旧买新”,以更大力度精准支持合理住房需求。用好国家房贷利率优惠政策,按季度评估新建商品住宅销售价格变化情况,建立新发放首套房贷款利率政策动态调整机制,持续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措施。落实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多子女家庭,给予最高贷款额度支持。
28.满足房地产企业合理融资需求,保持房地产开发贷款平稳有序投放,支持房地产项目和参建企业、材料供应企业合理融资需求,保持房地产上下游企业融资连续稳定,确保项目建设。落实房地产开发贷款、信托贷款等存量融资展期政策,帮助企业缓解短期偿债压力。用足用好国家专项借款支持政策,鼓励商业银行加大新增配套贷款力度,全力推动“保交楼”项目加快建设,维护购房群众合法权益。
29.探索房地产发展新模式,用足用好住房租赁政策,收购优质项目,盘活存量闲置资产,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和长租房供给,满足各类群体租赁住房需求。
30.不断完善住房保障体系,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探索公租房运营管理新模式。多渠道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落实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年内筹集8500套(间)房源。探索发展共有产权住房,积极推进闲置保障性住房转化为共有产权住房,不断满足群众多层次住房需求。
进一步强化援企稳岗保用工
31.按照国家部署,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政策,用人单位与职工缴费费率均为0.5%,降低用人单位失业保险缴纳成本。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32.组织全市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及时汇总发布企业缺工信息,根据需要及时开展招聘活动,搭建对接服务平台。持续开展未就业毕业生服务攻坚行动,建立实名制帮扶台账。面向2023届高校毕业生,强化岗位供给,每个季度举办不少于5场市级“津英就业”专场招聘活动,深入开展“高校书记校长访企拓岗促就业”专项行动。扎实开展“春风行动”和“春暖农民工活动”,努力实现“就业有支持、用工有保障、满意有提升”。
更好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
33.出台本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乙类乙管”实施方案和防控实施方案(2023年),制定行业防控实施方案,持续完善“1+N”政策体系。充分做好物资调配保障工作,确保药店线下及线上和电商平台3个渠道药品精准投放。分级分类救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确保疫情平稳转段。
以上政策措施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本措施中有明确期限规定和国家及本市出台相关文件另有明确期限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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