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自治区党委、政府批准,2023年12月18日至2024年1月10日,第二轮第一批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陆续向拉萨、山南、昌都、那曲等市反馈督察报告。反馈会由被督察市政府主要领导主持,督察组组长通报督察报告,被督察市党委主要领导作表态发言。
督察认为,拉萨、山南、昌都、那曲市党委、政府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西藏工作的重要指示和新时代党的治藏方略,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各项决策部署,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冰天雪地也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奋力创建国家生态文明高地,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取得积极进展。
督察指出,4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虽然取得了积极成效,但与党中央、国务院和区党委、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相比,与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的期盼相比,还存在一些差距。主要表现在,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有差距、环境治理攻坚力度不足、自然生态保护领域问题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不彻底、重点领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不到位、城乡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有短板等方面。
督察强调,4市要站在坚定捍卫“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政治高度,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西藏最大的价值在生态、最大的责任在生态、最大的潜力也在生态的重要意义,坚决扛牢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政治责任,站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度谋划发展,协调推进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加快创建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切实筑牢国家重要生态安全屏障。对失职失责问题,要责成有关部门进一步深入调查,厘清责任,严肃、精准、有效问责。对需要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或需要提起公益诉讼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督察要求,拉萨、山南、昌都、那曲市党委、政府要按照《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实施细则》要求,根据督察报告,抓紧研究制定整改方案,在30个工作日内报送自治区党委、政府,并在方案批准后的6个月内报送整改落实情况。整改方案和整改落实情况要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督察组还对发现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进行了梳理,已按有关规定移交相关地市党委、政府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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