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推动形成民委系统分工负责、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大普法”工作格局,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落实普法责任制实施意见》(宁党办〔2017〕6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依法治区领导小组普法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全面落实普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普法办〔2017〕13号)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评价工作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 考核评价对象为委(局)各处室、直属单位。考核评价工作在委(局)法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机关考核办与委(局)法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考核评价内容为组织领导、普法工作开展、普法责任制落实情况等。具体考核标准由机关考核办与委(局)法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
第五条 考核评价工作自2018年起实施,一年集中考核一次,纳入法治建设和委(局)效能目标管理考核内容。遇有普法规划中期考核、检查验收,一并进行。
第六条 考核采取百分制计分,按照法治宣传教育在法治建设考核中所占分值折算得分。
第七条 考核采取平时考核与年度集中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一)任务申报。每年2月20日前,被考核对象按照《全区民族宗教系统法治宣传教育第七个五年规划》,结合当年委(局)工作总体安排部署,列出普法内容、责任、措施、标准清单,报委(局)法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自我评价。被考核对象按照本办法,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本处室、本单位年度普法任务完成情况和普法责任制落实情况自查自评报告报委(局)法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实地核查。机关考核办与委(局)法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现场考核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各处室、各单位年度普法任务完成情况和普法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四)综合考核。机关考核办与委(局)法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处室、各单位自查报告、平时考核和实地核查情况进行全面考核,提出对被考核对象的考核意见。
(五)审核通报。考核评价结果经委(局)法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由机关考核办予以通报。
第八条 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各处室、各单位法治建设考核重要内容。
第九条 机关考核办与委(局)法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各处室、各单位普法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对普法工作成绩突出处室、单位的成功经验要及时总结推广;对措施不力、工作不到位、任务未完成的处室、单位要予以通报,督促限期整改。
第十条 本办法由机关考核办与委(局)法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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