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宁夏认真实施《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加大宣传培训和教育引导力度,依法严格民族成份变更审批,切实维护各民族公民合法权益,进一步巩固和发展了全区民族团结、社会和谐的大好局面。
一是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完善民族成份信息共享机制,定期与公安部门交换民族成份登记、变更统计信息,及时准确掌握了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工作动态。完善建立公民民族成份变更定期备案机制,市级民族成份审批部门每半年向区民委备案一次,区民委每年向国家民委备案一次,确保了掌握信息的全面性和准确性。完善公民民族成份登记协商联络机制和监督检查机制,定期与公安部门交流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工作,共享管理经验,有效促进了部门间交流协作。
二是依法开展行政审批。坚持将民族成份登记管理纳入法治政府建设重要内容,与法治建设工作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严格行政执法程序,认真实施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积极推行“不见面、马上办”,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在法定时限内办结审批手续,使群众“最多跑一次”真正落到实处。各地政务服务部门通过加强窗口建设,开展主动靠前服务,提供专业化、标准化、规范化服务,有效解决了群众在民族成份变更过程中多头咨询和重复跑路问题。
三是加强业务培训。坚持把学习培训作为提高业务能力的重要手段,通过专题辅导和会议等多种形式深入解答《办法》实施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及时将国家民委关于《进一步优化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工作中的相关证明事项通知》向各级民族事务部门转发,使全区各地一线的工作人员熟悉《办法》内容、掌握《办法》精神实质、熟练运用《办法》,切实提高了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四是强化宣传引导。把民族成份登记、变更宣传教育引导与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和法治宣传相结合,充分利用“百场万人”大宣讲、“民族团结月”“国家宪法日”等活动,广泛向社会宣传党的民族政策和《办法》,提高社会各界对党的民族政策的认知水平。全区各地加大对《办法》的宣传解释力度,向申请人解释相关政策,对社会上的不同认识、不同看法、不同意见,做好细致入微的解释和疏导工作,积极引导各族群众正确理解党的民族政策,不断增强各族群众的“五个认同”,确保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工作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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