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0日,甘肃省民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甘肃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翻译专业职称评价条件标准》。
《标准》共六章五十六条,包括总则,品德条件标准,译审能力、业绩条件标准,一级翻译能力、业绩条件标准,二级翻译能力、业绩条件标准及附则。《标准》适用于全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从事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翻译工作的在职专业人才(含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才)。评审的层级为正高(译审)、副高(一级翻译)、中级(二级翻译)3个层级(初级职称由用人单位进行考核认定),晋升分正常晋升、破格晋升、基层有效资格三种方式。同时,附则对评审条件中的相关词语和概念做出解释。
出台《标准》是贯彻落实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加强职称评审管理、完善职称评价体系的一项重要举措,有利于保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翻译人员职称评审工作更加科学合理规范,为更好地促进全省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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