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应对疫情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全力推进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稳经济若干临时性措施〉》的通知(藏政发〔2022〕18号)、自治区8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阶段性减免市场主体房租租金工作的通知》(藏建房[2022]499号)、《关于加快推进全区非国有房屋租金减免工作的通知》(藏建房[2022]525号)等文件要求,落实本市承租非国有房屋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补贴政策,拉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特制定《拉萨市疫情期间承租非国有房屋租金补贴流程及兑现方案》,具体如下:
一、减免政策
(一)政策实施主体。各县(区)、功能园区是落实非国有房屋租金补贴工作的实施主体,同级市场监管(经发局)、住建局、财政局应抓紧推动政策落实,做好宣传动员、材料受理、审核审查、资金拨付等工作,强化资金预算保障,确保政策应享尽享,市直相关单位按照行业主责做好督促指导和政策解答工作。
(二)政策享受范围。自治区《关于稳经济若干临时性措施》发布之日起已承租我市商业综合体、商务楼宇、专业市场、产业园区、社区商铺等非国有经营性房屋,以及承租个人非住宅或住宅房屋,从事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三)政策规定标准。一是对承租商业综合体、商务楼宇、专业市场、产业园区、社区商铺等非国有房屋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其工商注册地县(区)、功能园区安排本级财政资金在2022年底前按照3个月租金总额的50%给予补贴,剩余50%通过税收贡献奖等方式给予消化。二是对承租个人非住宅或住宅房屋实际经营生产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正常生产经营期间,由工商注册地县(区)、功能园区安排本级财政资金每月给予10%的租金补贴。三是对减免租金的非国有房屋租赁市场主体减免相应城镇土地使用税。银行要对减免房屋租金的出租人视需求给予贷款等支持。同时鼓励各县(区)、功能园区视情况对减免租金的出租人给予表彰。四是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疫情期间存在哄抬物价或者不配合防疫工作行为,经受理部门核查属实的,不予纳入此次补贴范围内。
二、兑现期限
(一)对承租商业综合体、商务楼宇专业市场、产业园区、社区商铺等非国有房屋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2022年底前按照3个月租金总额的50%给予补贴,剩余50%由各县(区)、功能园区自行确定,原则上于2023年底前完成兑现工作。
(二)对承租个人非住宅和住宅(实际生产经营)房屋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于2023年6月30日前完成每月10%的租金补贴兑现。
三、办理流程
(一)摸底。各县(区)、功能园区要明确责任部门,优化工作程序,主动公开联系方式、工作流程、申报材料要求,受理渠道等信息,形成本区域内非国有房屋租金减免清单。
(二)审批。各县(区)、功能园区应结合本方案,细化本级非国有房屋租金补贴审批制度,明确审批主体、流程、时限。由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自主申报,由工商注册地负责受理,若出现工商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实际纳税地不一致等情况,经工商注册地受理后,可将相关情况反馈至实际纳税地,由实际纳税地县(区)、功能园区负责跟进受理,并负责兑现补贴资金。
(三)反馈。减免事项审批通过后,应及时书面告知承租方;对不符合减免条件的承租方,及时告知,并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四)兑现。经审核、审批通过,并反馈无误后,由受理部门向同级财政申请资金进行兑现。
(五)报备。各级县(区)、功能园区要对租金补贴情况应逐笔记录,加强数据统计,建立档案,形成底表。同时,每周向拉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送《承租非国有房屋租金减免补贴工作进展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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