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依据
《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8年第372号)第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机关应当每隔两年对本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组织全面清理;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制定机关全面清理行政规范性文件后,应当及时公布继续有效、拟修改、废止和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清理范围
主要以《省民宗委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民宗便函〔2017〕518号)明确保留的8件及2017年至2022年新制定的1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为基础开展清理,总计纳入此次全面清理的行政规范性文件20件。
三、主要内容
《省民宗委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主要公布了此次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继续有效15件、废止5件。
解读机关: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解读人:贺再军;0571-8105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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