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委发〔202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委(厅、局),委机关各部门、直属各单位,中共昌吉回族自治州委员会、州人民政府: 昌吉回族自治州自2014年首次被命名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州”以来,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坚持以凝聚人心为根本,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这条主线,不断巩固各民族大团结,扎实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强化思想政治引领,完善工作体系和制度机制,构建“大创建”格局。创新工作载体和平台,创新推进示范区(单位)动态管理、微创行动等,推动创建工作提质增效。不断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提升社会治理能力,全面推行“街道派单、部门接单”工作机制,广泛开展“村民说事日”活动,着力打造共建共享的社会治理新局面,全力维护社会大局稳定。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铸魂育人,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社会思潮,建立常态化宣传教育机制,广泛开展一系列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大力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繁荣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不断增强“五个认同”,构建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始终把发展作为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的重要基础,不断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持续实施“惠民工程”,不断增进民生福祉,各族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不断增强。
昌吉州的生动实践,探索出了一条符合实际、群众认可、富有新疆特点的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再提升之路,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创新发展提供了鲜活样本和宝贵经验。经研究,决定继续命名昌吉州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州”。命名周期为5年。
先行示范新起点,砥砺奋进新征程。希望昌吉回族自治州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以继续命名为新的起点,为推动中华民族走向包容性更强、凝聚力更大的命运共同体再立新功。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族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进一步聚焦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不断巩固提升示范州创建成果,固根基、扬优势、补短板、强弱项,奋力实现“中华民族一家亲、同心共筑中国梦”,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创新发展、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继续奋斗。
国家民委
2021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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