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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民委关于命名阿里地区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地区”的决定

  • 时间:2021-08-04 20: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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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委发〔202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委(厅、局),委机关各部门、直属各单位,中共阿里地区委员会、地区行政公署:

  

  阿里地区开展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创建以来,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治藏方略,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这条主线,奋力开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新局面。加强党对民族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基层重点,推进“八进”活动常态化,完善创建工作体制机制。弘扬“老西藏精神”、“先遣连精神”、“孔繁森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移风易俗,开展树立文明新风活动,建立健全常态化宣传教育机制,不断增强“五个认同”,构建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积极营造各民族共居共学共事共乐的社会条件,加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加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学习和使用,推动深化与对口支援地区的人文交流,开展形式多样的群众性联谊交流和结对联户活动,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践行生态环保理念,推动美丽阿里建设,全地区呈现出科学发展、民生改善、生态良好、社会和谐、边疆稳固的良好局面。

  阿里地区的生动实践,探索出了一条符合边疆实际、群众认可、富有西藏特点的民族团结进步创建之路,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创新发展提供了鲜活样本和宝贵经验。经研究,决定命名阿里地区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地区”。命名周期为5年。

  先行示范新起点,砥砺奋进新征程。希望阿里地区在西藏自治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以命名为新的起点,为推动中华民族走向包容性更强、凝聚力更大的命运共同体再立新功。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族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进一步聚焦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不断巩固提升示范地区创建成果,固根基、扬优势、补短板、强弱项,奋力实现“中华民族一家亲、同心共筑中国梦”,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创新发展、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继续奋斗。

       

  国家民委

  2021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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