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 省民宗委关于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少数民族 发展任务)补助资金的通知
黔财农〔2023〕64号
有关市(州)财政局、民宗委(局),县(市、区、特区)财政局、民宗局:
为进一步改善我省少数民族地区生产、生活条件,提高少数民族群众收入水平,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3〕14号),现下达你们2023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少数民族发展任务)补助资金(详见附件1),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项资金属一次性补助,收入列2023年“1100231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衔接乡村振兴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列2023年“2130599其他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衔接乡村振兴支出”科目。资金调度按《省财政厅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做好财政资金调度有关工作的通知》(黔财库〔2021〕7号)中直达资金调拨有关规定办理,各地要按照直达资金相关管理要求使用资金。
二、各地要严格按照《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1〕19号)要求,切实做好资金管理各项工作。按照财政部、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预算执行管理的有关要求,在确保财政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加快财政资金拨付进度,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安全运行和有效使用。各县(市、区、特区)要将项目安排情况报市(州)汇总,各市(州)于2023年7月30日前将项目安排情况汇总报省民宗委备案。
三、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按照可执行指标、用款计划、资金支付申请、资金支付需求、协议或合同约定、项目实施进度和补助补贴发放周期等,将资金支付至最终收款人,严禁违规向代管资金专户等财政专户、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开发区(园区)或乡镇账户、地方融资平台、共管账户和代理银行内部结算账户转账,挪用财政资金。严禁财政零余额账户或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先清算、后支付”或“超额清算”,同时不得支出后延迟资金清算或不清算。
四、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财政部等11个部门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财农〔2021〕22号),以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6〕24号)《省财政厅等11个部门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通知》(黔财农〔2021〕124号)等脱贫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政策有关规定,分配给脱贫县(包括原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的涉农资金可由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并按照县级制定的整合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管理使用。对于纳入脱贫县涉农资金整合方案被整合用于其他项目的资金,绩效目标对应的指标按被整合资金额度相应调减,不再考核该部分资金对应的任务完成情况。
附件:1.2023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少数民族发展任务)补助资金安排情况表.xls
2.2023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少数民族发展任务)补助资金绩效目标表.xlsx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2023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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