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民宗委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民宗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及行政许可自由裁量基准的通知
黔民宗办发〔2023〕3号
各市(州)民宗委(局),政策法规处、宗教业务一处、宗教业务二处、宗教业务三处:
《贵州省民宗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贵州省民宗系统行政许可自由裁量基准》已经省民宗委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贵州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7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州省民宗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种类 | 法律依据 | 裁量阶次 | 裁量因素 | 裁量基准 | 备注 |
1 | 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 | 撤换主要负责人,吊销登记证书 |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置和处罚;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负有责任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其撤换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吊销其登记证书。 | 一般处罚 | 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负有责任并主动停止活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善后事宜 | 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其撤换主要负责人 | |
从重处罚 | 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负有责任,未停止活动 | 由登记管理机关吊销其登记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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