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民族宗教委 广东省民政厅转发《国家宗教事务局 民政部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事项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民族宗教局、民政局,各全省性宗教团体:
现将《国家宗教局 民政部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事项的通知》(国宗发〔2019〕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抓好落实。
一、高度重视,建立完善工作机制
开展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工作,有利于解决长期困扰宗教活动场所的法律主体地位问题,对保护宗教界合法权益、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具有重大意义,有利于保障宗教活动场所合法权益,有利于提升宗教活动场所的自我管理水平,有利于加大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的力度。各地宗教、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立健全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工作机制,认真抓好《通知》的贯彻落实。地级以上市宗教、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县级宗教、民政部门的工作指导,县级宗教、民政部门应当加强沟通联系,做好工作对接,明确具体业务部门和工作人员负责办理审查、登记工作,依法有序推进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工作。
二、加强学习宣传,积极推动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工作
要着力开展县级宗教、民政工作干部的学习培训,帮助他们熟悉了解登记工作的要求,及时为宗教界人士释疑解惑,帮助他们解决办理法人登记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切实做好相关行政审批服务工作。同时,要在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中积极开展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法规和政策的宣传、解读工作,通过举办学习培训、召开座谈会、个别访谈、印发宣传资料等多种方式,提高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的积极性,并对有申请意愿但不符合法人登记条件的宗教活动做好解释工作。
三、把握工作要求,依法依规办理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事项
《通知》明确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的条件、程序、变更、终止以及登记管理机关职责等内容,是开展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工作的基本规范。要认真领会、准确理解《通知》规定,依法依规办理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事项。
(一)宗教活动场所按照自愿原则申请法人登记。具备法人登记条件的寺观教堂,可以申请法人登记。
(二)符合法人条件的宗教活动场所申请法人登记,应当经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县(市、区)无宗教团体的,可以经地级以上市宗教团体同意;所在地级以上市无宗教团体的,可以经全省性宗教团体的同意。
(三)申请法人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具有健全的规章制度。这里所指的规章制度是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包括人员、财务、资产、会计、治安、消防、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管理制度。
(四)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应当提交注册资金验资凭证,这里所指的验资凭证,可以是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验资资格的机构出局的验资报告,可以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出具的《单位存款证明》等,也可以是能够证明该宗教活动场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资金的其他有效凭证。
(五)宗教活动场所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法人登记,持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六)宗教活动场所取得法人资格后,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变。
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办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民族宗教委、省民政厅反馈。
附件: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章程示范文本
省民族宗教委 省民政厅
2019年3月18日
(联系人:省民族宗教委,吴成立,联系电话020-83184593,传真83236001;省民政厅:黄予浩,联系电话020-83354714)
广东省民族宗教委 广东省民政厅转发《国家宗教事务局 民政部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事项的通知》.pdf
相关链接:一图读懂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事项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宗教法治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宗教法治网 zjifz.org.cn 版权所有.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