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民族贸易相关优惠政策,进一步规范民族贸易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更好的服务于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特殊需要,近日,海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海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联合出台《海南省民族贸易企业认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界定了认定范围。民族贸易企业,限于民族贸易县内经营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少数民族生产生活必需品,以及收购(加工、销售)少数民族农牧副产品的企业。海南省经国家确定的民族贸易县包括乐东、陵水、昌江、保亭、琼中、白沙、东方、五指山等8个县市。 《办法》明确了认定标准。民族贸易企业应当是合法经营、效益良好、独立核算的法人单位,且经销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少数民族生产生活必需品以及收购(加工、销售)民族地区农副产品的销售额占该企业全部销售额60%以上。 《办法》完善了认定程序。企业按规定提交申请后,注册地民族、财政、人民银行等工作部门对企业资质进行初审,省级民族、财政、人民银行等工作部门组织资格审查和第三方评审,并及时在全社会公示公布,着力打造公平、公开、透明、高效的申报体系。 《办法》强化了管理监督。从落实监管责任、规范监管方式和行为方面,对企业年度审计、基础档案管理、销售台账制度、认定评审办法、监督检查制度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民族贸易企业认定工作每年开展一次,通过认定的企业,在依法获得金融机构贷款的前提下,可申请并享受民族贸易贷款贴息优惠政策。该项政策是为满足各族群众在特定地域生产生活特殊需要,对民族贸易予以扶持的一项民族工作,是党的民族政策的重要内容,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重要手段,对于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密切党与各族群众血肉联系具有重要作用。《办法》的出台,将有利于增强民族贸易企业活力,发挥民族贸易企业和企业家主观能动性,促进人才、资本、技术和管理经验等要素向民族地区流动,助力民族地区承接产业转移,深度融入国内大循环。(省民宗委经济科技发展处 刘杰)
政策文件:海南省民族贸易企业认定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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