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办法》(以下简称《命名办法》)经多方征求意见,经2021年3月30日委务会议审议通过,4月8日印发全省各市、县、自治县民族事务局执行。现对《命名办法》相关政策解释说明如下:
一、《命名办法》出台的基本思路
为更好地推动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我委联合省委宣传部、省委统战部在2017年、2020年分别开展了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工作,充分发挥示范区示范单位的引领带动作用,促进全省形成民族团结进步创建以点串线、以线带面的新格局,进一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推动全省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依据国家民委印发的《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是持续推进创建工作制度化。按照《命名办法》,进一步规范示范区示范单位评审命名工作,稳步完善实施动态管理创建工作管理体系,推进创建工作向纵深拓展。根据国家民委《关于推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进机关、企业、社区、乡镇、学校、寺庙的实施意见》(民委发〔2014〕94号)和《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州(地、市、盟)测评指标(试行)的通知》(民办发〔2020〕4号)测评指标,制定省级示范区示范单位测评指标,严格规范命名标准,推动创建工作提标增效。
二是推动形成创建工作强大合力。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意见》(中办发〔2018〕65号)、省委省政府《海南省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意见〉的实施方案》(琼办发〔2019〕94号)文件精神,调动各方积极性,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各部门密切协作、全社会通力合作的民族工作社会化格局。广泛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进机关、进乡镇、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连队、进宗教活动场所活动,凝聚更广泛的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合力。
三是及时总结宣传基层创建典型。鼓励基层创新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方式载体,深入推进“互联网+民族团结”,广泛宣传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中的示范典型,发挥互联网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中最大增量的作用,推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交流互鉴,提升创建工作能力水平,从而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创新发展。
二、《命名办法》的主要内容
《命名办法》共十八条,对海南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的命名范围、申报条件及推荐程序、开展监督检查的实施细则等作了规范。重点明确了以下内容:
(一)关于命名范围。《命名办法》所指示范区的范围包括市、县、自治县、区(指省辖地级市设的区)、乡镇(街道);示范单位的范围包括机关(指机关处以下内设机构)、社区、村、学校、企业、连队(指团以下单位)、宗教活动场所、新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事业单位(指处级以下单位)等。
(二)关于申报条件。符合海南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测评指标要求,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作出积极贡献,在全省具有示范引领作用。
(三)关于推荐程序。一是按照属地原则,由市、县(自治县)民族工作部门对照省级测评指标,对拟申报的地区和单位开展初评,经市、县(自治县)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小组或人民政府同意,向海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申报。二是省直机关内设机构及所属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由各省直机关党组审核后向海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申报。三是驻琼部队所属团以下单位由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审核后向海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申报。
(四)关于开展监督检查的实施细则
一是关于实行动态管理。全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命名有效期限为5年。已被命名5年期满的,可以重新申报。
二是关于复检复验制度。全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实行复检复验制度,海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每年按照一定比例,组织力量对示范区示范单位进行抽查,加强日常检查,巩固提升创建示范水平。
三、加强对基层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的指导
经过持续努力,我省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已经步入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形成了一批制度建设成果。今后,省民宗委将督促指导相关制度规范的贯彻执行,强化政策落实,增强创建实效,推动创建工作向纵深拓展。
具体思路主要是:针对基层创建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开展调查研究,加强制度设计和指导;加大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典型事例宣传力度,推广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典型经验,推动形成互学互鉴、共同提高的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良好局面。
四、进一步激发全社会参与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积极性
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需要全社会的关心、支持和参与。提升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的参与度,是推进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也是做好新时代创建工作的关键环节。
一是强化责任。加强党对民族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强化全省各级党委和政府的主体责任,落实好创建工作纳入各地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内容,通过加强宣传教育、健全相关制度体系,切实增强全省广大干部群众守护民族团结生命线的共同责任,努力形成党政主导、共建共享的责任链条。
二是建好阵地。机关、乡镇、社区、学校、企业、连队和宗教活动场所的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要不断巩固,在做好“七进”的基础上,稳步拓展创建工作领域。我们将以完善省级测评指标体系为契机,加强与省直机关、高等院校和部队等部门的协作,找准创建工作与业务工作的契合点,推动不同领域、行业的创建工作,厚植创建工作的社会基础。
三是培育典型。今后全省示范区示范单位的命名工作,在数量上坚持向县级以下的单位倾斜,特别是树立在执行急难险重任务、乡村振兴、助力海南自贸港建设中涌现出来的民族团结进步典型。同时,注重发现和挖掘民族团结进步的先进个人和感人事迹,通过门户网站、融媒体平台以及报刊等媒体,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发挥好社会多元主体的积极性,激励引导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众等多方面踊跃参与,不断在全社会营造“中华民族一家亲、同心共筑中国梦”的良好社会氛围。
五、制定依据
1.《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办法》(民委发〔2020〕21号),国家民委印发。
2.《关于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意见》(中办发〔2018〕65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3.《海南省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意见〉的实施方案》(琼办发〔2019〕94号),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省民宗委政策法规监督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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