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民间信仰活动场所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民间信仰工作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间信仰,是指以多种神祇为崇拜对象,以祈福禳灾为主要目的,与民俗活动紧密结合,在民间自发流传的非制度化信仰现象。
本办法所称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是指群众因崇拜神祇、祈福禳灾而建设的,进行民间信仰活动的各类庙宇,但不包括文庙、宗族祠堂。
第三条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管理遵循属地管理、分类管理、场所自治的原则,建立健全省级把关与研究制定政策、市级指导、县级管理的管理机制,依靠县、乡、村三级宗教工作网络开展工作,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具体管理责任,村(居)民委员会协助管理日常事务。
县级宗教事务部门牵头指导乡镇(街道)的民间信仰事务管理工作,并重点对实施登记编号的民间信仰活动场所进行指导管理。对登记建档的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可按照地方民风民俗对待,纳入社会综合治理,实施有效监管。
第四条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占地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含500平方米),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含300平方米),或一年中单次活动规模1000人以上的,实行登记编号管理;对本省其他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实行登记建档管理,填写《广东省民间信仰活动场所信息采集表》(附件1)并录入广东省民族宗教事务管理系统,不进行编号。
第五条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实行登记编号管理,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由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组织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织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拟登记编号的民间信仰活动场所进行核实,将有关信息录入广东省民族宗教事务管理系统,并报县级宗教事务部门。
(三)县级宗教事务部门对拟登记编号的民间信仰活动场所进行审核确认,对申请材料齐全且信息已准确录入广东省民族宗教事务管理系统的,予以登记建档、统一编号,发放《广东省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登记编号证》(样式见附件2),并报地级以上市宗教事务部门汇总(附件3)。不设县(市、区)的地级市,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登记编号和发放证书,并报地级以上市宗教事务部门汇总。
《广东省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登记编号证》由广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统一印制。
第六条各级宗教事务部门负责指导相应开发区(园区)、自然保护区和景区等辖区开展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登记编号工作。
第七条申请登记编号的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应当填写《广东省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登记编号申请表》(附件4),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情况说明;
(二)民主管理组织的情况说明;
(三)民主管理组织成员的户籍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四)申请登记编号的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的房屋和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确因情况特殊,无法出具相关证明的,由村(居)民委员会出具并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的房屋和土地使用权无争议的证明;
(五)《广东省民间信仰活动场所信息采集表》;
(六)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经费来源的情况说明;
(七)反映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现状面貌的图片。
第八条广东省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登记编号证号码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由广东的简称和“民场证字”组成。第二部分是该场所所在地级以上市的简称加括号组成。第三部分为6位数字,前两位表示该场所所在的县(市、区)行政区划代码;第三至六位数字为该场所所在地的县级宗教事务部门为该场所编制的序号。
第九条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合并、终止或者变更登记编号内容的,应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程序到所在县(市、区)宗教事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经核实情况无误后,对合并或者变更登记编号内容的,应收回旧登记编号证,重新换发新的登记编号证;对终止的,收回登记编号证。
第十条《广东省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登记编号证》不得涂改、转让、出借,遗失的应当及时向原登记编号机关申请补办。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广东省民族宗教委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
1.广东省民间信仰活动场所信息采集表
2.广东省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登记编号证样式和填写说明
3.广东省登记编号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汇总表
4.广东省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登记编号申请表
相关链接:《广东省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登记编号管理办法》规范性文件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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