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民宗字〔2022〕16号
各设区市民宗局:
根据《国家民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少数民族发展任务)使用管理的通知》(民办发〔2021〕67号)《江西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文件要求和精神,结合我省民族工作实际,现就用好各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中的少数民族发展任务资金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坚持彰显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意义
1.坚持设立和安排少数民族发展任务资金,体现党对促进各民族共同发展、共同富裕的关怀和重视,体现社会主义制度致力促进各民族平等、团结、共同繁荣的优越性,体现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这一民族工作主线的要求。
2.各级民族工作部门要大力宣传设立和安排少数民族发展任务资金的重要意义,协调争取各相关部门的支持配合,切实管好用好少数民族发展任务资金,发挥好资金的政策导向作用。要把资金安排使用、项目立项实施、资产管护运营全过程,作为向各族群众宣传教育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过程,不断激发各族群众“感党恩、听党话、跟党走”的意识,凝聚“中华民族一家亲,同心共筑中国梦”的强大合力。
二、明确支持范围和重点
3.县级民宗局要在执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要求基础上,将少数民族发展任务资金用于支持民族乡村扩大创业就业、增加群众收入、促进共同富裕,并优先支持产业发展,主要围绕支持特色产业发展和民族特色村寨建设等方面事业实施一批重点项目。原则上3年内下达的资金总量中用于产业发展的资金占比不低于55%。
一是发展乡村特色优势产业。重点围绕发展民族手工业、民族文化旅游业、生态种养业等乡村特色产业,开展实用技能培训,支持民族乡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二是补齐基础设施短板。加快补齐民族地区特色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和小型公益性生产生活设施短板。
三是加强民族村寨保护与发展。重点围绕民族村寨整村规划建设、集中连片民族村寨整体规划建设,推动村寨整体面貌提升,特色建筑保护利用。
四是符合衔接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支持民族地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衔接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其他项目,如集中供水项目、生活污水处理项目等。
4.支持开展高质量发展试点和乡村振兴示范。着力聚焦民族地区高质量发展,积极支持有意愿、有基础的县(市、区),开展民族乡村高质量发展试点。继续支持和推动民族乡村振兴示范建设,加强民族特色村寨的保护和发展。
三、全面强化项目和资金过程管理
(一)认真组织项目入库
5.少数民族发展任务资金项目原则上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中选择。县级民宗局应认真组织项目入库工作,及时将拟入库的少数发展任务资金项目提供给乡村振兴局汇总报批后入库,避免出现“钱”等项目。
6.县级民宗局要严格履行项目申报评审程序,项目入库要完成项目可研等前期工作,明确建设内容、投资概算、筹资来源、预期绩效目标、实施期限等内容,落实各环节公开公示要求,确保入库项目质量,确保群众知情满意。
7.入库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可进可出。原则上在上年10月底前完成下年度项目入库,如需要调整增加当年实施项目的,项目入库时间原则上不晚于当年8月底。3年未执行的项目自动出库,再次入库按照新项目办理。
8.各设区市民宗局要按照省级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指导督促各有关县(市、区)抓好年度项目申报、评审、入库工作,于每年1月15日前将上年各县项目入库情况汇总上报到省民宗局。
(二)夯实项目实施前准备
9.各级民族工作部门要配合财政部门及时做好少数民族发展任务资金的分配工作。分配资金要按照因素法执行,科学合理设置相关因素,其中政策因素要注重突出年度民族工作重点,突出试点示范引领。
10.县级民宗局要根据年度资金安排,及时制定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对于纳入年度实施计划的项目,组织项目实施主体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开展必要的用地、环评、财评等工作,年度预算批复后及时立项,需要进行政府采购、招投标的,严格按相关制度执行,加快前期工作进度,最大程度用好施工季节。
11.县级民宗局应于每年6月30日前,将年度项目实施计划报备设区市民宗局。设区市应于7月15日前汇总报省民宗局。
(三)抓好项目实施和验收
12.项目具备开工实施条件后,县级民宗局要督促实施主体抓紧抓好实施工作,原则上在批复的实施期限内完成,不得随意变更项目实施内容,确需变更的,要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13.项目实施期间,县级民宗局要按季度调度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支出进度,调度情况于每季度结束后次月10日前报送设区市民宗局。项目推进重要节点或重要施工季节,根据需要开展专门调度。项目完成后要牵头按程序和要求及时组织验收。
14.各级民族工作部门要加强跟踪督促和质量监督,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整改,不断改进资金管理和项目实施工作,确保政策效益、资金效益和项目成效。县级民宗局应于每年12月30日前将本年度资金管理和项目实施情况报设区市民宗局,各设区市于1月15日前将上年度资金管理和项目实施情况汇总报省民宗局。
(四)全面加强绩效管理
15.各级民族工作部门承担项目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落实全面预算绩效管理要求,事先明确项目绩效目标,作为绩效监控的依据,未明确绩效目标的项目不得申请安排预算。绩效管理要贯穿资金管理和项目实施全过程。
16.少数民族发展任务资金项目绩效评价以有利于推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重要标准,资金管理和项目实施全过程都要贯彻落实铸牢中华民族共同意识的思想及其意义。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申请项目、分配资金的依据。
四、落实项目资产后续监管
(一)建立健全项目资产管护分类台账
17.县级民宗局要及时对已建成的少数民族发展任务资金项目,组织开展资产认定,按照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和到户类资产3种类型建立项目资产管护分类台账,纳入资产管理体系,落实后续管理和监督责任。对党的十八大以来使用少数民族发展任务资金实施的项目,要进一步摸清相关项目资产底数,及时纳入资产管理体系。
18.党的十八大以来各县少数民族发展任务资金项目资产管护分类台账和监管责任落实情况,请于2022年7月15日前逐级报备到省民宗局。以后,于每年7月15日前和1月15日前,将每半年的项目资产信息更新变化、资产收益取得及分配等情况逐级报备一次。
(二)规范资产管护运营和收益分配
19.县级民宗局要指导、帮助、督促民族乡村积极探索多形式、多层次、多样化的资产管护模式,加强资产管护运营,发挥资产应有效益。对经营性资产,要加强运营管理,完善运营方案,确定运营主体、经营方式和期限,明确运营各方权利义务,做好风险防控。对公益性资产,要完善管护标准和规范,由相应的产权主体落实管护责任人和管护经费。对到户类资产,由农户自行管理,要加强指导和帮扶,使到户资产更好地发挥效益。
20.县级民宗局要指导、帮助、督促民族乡村加强未明收益分配制度的经营性资产的管护。经营性资产收益分配要严格落实相关资产管理制度要求,制度未予明确规定的,应按照有利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和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衔接乡村振兴的原则,通过“村提方案、乡镇审批、县级备案”的流程,民主决策提出具体分配方案,并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分配方案和分配结果要及时公开。
(三)认真落实项目资产后续监管责任
21.县级民宗局要认真履行本行业的监管职责,加强对民族乡村管护主体的指导、帮助、督促,做到相关资产家底清晰、产权归属明晰、类型界定科学、主体责任明确、管护运营规范,切实防范资产闲置、流失等现象发生。
22.根据少数民族发展任务资金项目资产特点,县级民宗局要积极探索建立项目资产管理制度,强化资产全程跟踪监测和风险预警,对资产管护出现的异常情况,要及早预警、及时介入,督促管护主体管好用好相关资产。
23.将资金项目资产进行抵押担保的,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对以个人、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义入股或参股企业等经营主体的,应明确股权的退出办法和处置方式等。村集体资产的处置收入应重新安排用于民族乡村的发展任务需要。对于清查前已发生的资金项目资产流失、报废、损毁等情况,应履行先登记、再报审、后处置程序,相关的审批文件、审计结论归档管理,做到有据可查。
2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少数民族发展任务资金项目资产。对因流转、置换、报损、报废、变卖等原因,确需处置的项目资产,县级民宗局应指导、督促民族乡村严格按照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规范处置,并建立与资产分类台账相对应的资产处置台账。
五、其他要求
25.县级民宗局要加强与财政、乡村振兴等部门的密切配合、分工协作,高效开展项目入库工作,加强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合力推进民族地区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衔接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26.设区市民宗局要根据本通知精神,采取适当方式进一步细化政策和工作要求,探索加强项目资金使用管理的途径和办法。要全面加强资金政策和项目实施管理要求培训,强化业务工作指导,注重总结提炼经验做法,加大宣传、示范、推广力度,督促抓好政策贯彻落实。
27.各级民族工作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及时掌握和报备相关情况。设区市1月15日前完成上年县级项目入库、上年度资金管理和项目实施、下半年项目资产信息变更等情况的报送,7月15日前完成年度项目实施计划、上半年资金项目调度、上半年项目资产信息变更等情况的报送。全国少数民族发展任务资金信息系统运行后,及时指导督促县级民宗局按要求网上填报相关信息。
江西省民族宗教事务局
2022年4月19日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宗教法治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宗教法治网 zjifz.org.cn 版权所有.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