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市(州)财政局、民宗委(局),县(市、区、特区)财政局、民宗局:
为进一步改善我省少数民族地区生产、生活条件,提高少数民族群众收入水平,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根据《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2年度省级部门预算指标的通知》(黔财预〔2022〕1号),现下达你市(州)、县省级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少数民族建房补助(详见附件)。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项资金系一次性补助,收入列2022年“1100231欠发达地区转移支付收入”科目,省级少数民族发展任务支出列2022年“2130599巩固脱贫衔接乡村振兴支出”科目,少数民族建房补助支出列2022年“2130504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科目。为保证资金到账的及时性和可调度性,省财政厅直接对省直管县办理资金调度,非省直管县资金调度由市(州)根据此文件办理,市(州)不需转发本文。
二、各地要按照《贵州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黔财农〔2021〕115号)有关规定,积极做好资金与项目衔接工作,切实加强资金监督管理,并根据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预算执行管理的有关要求,在确保财政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加快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拨付进度,严格实行政府采购制和公示公告制,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县(市、区、特区)要将项目安排情况报市(州)汇总,各市(州)于2022年8月30日前将项目安排情况汇总报省民宗委备案。
三、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财政部等11个部门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财农〔2021〕22号),以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6〕24号)《省财政厅等11个部门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通知》(黔财农〔2021〕124号)等脱贫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政策有关规定,分配给脱贫县(包括原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的涉农资金可由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并按照县级制定的整合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管理使用。对于纳入脱贫县涉农资金整合方案被整合用于其他项目的资金,绩效目标对应的指标按被整合资金额度相应调减,不再考核该部分资金对应的任务完成情况。
附件:1.2022年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少数民族发展和少数民族建房任务)补助资金安排情况表.xls
2.2022年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少数民族发展任务)补助资金绩效目标表.xls
3.2022年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少数民族建房任务)补助资金绩效目标表.xls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2022年6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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