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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 省乡村振兴局 省发展改革委 省民宗委 省农业农村厅 省林业局 省水利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黔财农〔2021〕115号

  • 时间:2022-09-19 18:3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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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财政厅 省乡村振兴局 省发展改革委 

  省民宗委 省农业农村厅 省林业局 省水利厅

  关于印发《贵州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黔财农〔2021〕115号

  

  各市(州),各县(市、区、特区)财政局、乡村振兴局、发改局、民宗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水利局:

  根据《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1〕19号),原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更名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用于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为加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贵州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贵州省乡村振兴局  贵州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 贵州省水利厅 贵州省林业局

  2021年8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贵州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战略部署,规范过渡期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衔接资金是中央财政补助和省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分配、管理和使用衔接资金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 预算安排与分配

  第四条省级财政依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任务需要以及财力情况,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衔接资金支持市县巩固衔接工作。市、县财政也应依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任务需要以及财力情况,在年度预算中合理安排一定规模的本级衔接资金,保持投入力度总体稳定。

  第五条衔接资金按照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乡村振兴、以工代赈、少数民族发展、欠发达国有农场巩固提升、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提升、冬修水利等任务进行分配。资金分配按照因素法进行测算,分配因素包括相关人群数量及结构、相关人群收入、政策因素、绩效评价和相关考核结果等,并进行综合平衡。各项任务按照分配因素分别确定具体测算指标(详见附件)。每年资金分配因素和权重可根据当年全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推进情况,适当进行调整。

  第六条衔接资金分配应统筹兼顾脱贫县和非贫困县实际情况,综合考虑脱贫县规模和分布,分类分档支持,倾斜支持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推动均衡发展。

  第三章 资金使用与拨付

  第七条各市(州)、县(市、区、特区)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将衔接资金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中央衔接资金支持方向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1.健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和帮扶机制,加强监测预警,强化及时帮扶,对监测帮扶对象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性措施和事后帮扶措施。可安排产业发展、小额信贷贴息、生产经营和劳动技能培训、公益岗位补助等支出。低保、医保、养老保险、临时救助等综合保障措施,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监测预警工作经费通过各级预算安排,不得从衔接资金列支。

  2.支持“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支持实施带动搬迁群众发展的项目,对集中安置区聘用搬迁群众的公共服务岗位和“一站式”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等费用予以适当补助。对规划内的易地扶贫搬迁贷款和调整规范后的地方政府债券按规定予以贴息补助。

  3.支持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稳定就业。可对跨省就业的脱贫劳动力适当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可采取就业帮扶车间、以工代赈、生产奖补、劳务补助等方式,促进返乡在乡脱贫劳动力发展产业和就业增收,支持开展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就业创业培训,可对聘用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达到一定数量的企业予以适当奖补;继续向符合条件的脱贫家庭(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安排“雨露计划”补助,可在地方财政补助基础上从衔接资金列支补助达到国家补助标准。

  (二)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1.培育和壮大欠发达地区特色优势产业并逐年提高资金占比,支持农业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包括支持特色优势产业品种筛选培育;支持特色农产品初加工、精深加工和综合利用加工,提高农产品附加值;支持仓储、保鲜、烘干、冷链、物流等流通设施建设,推动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支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等认证推广,打造区域公用品牌;支持对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殖大户等经营主体农业产业项目贷款贴息,贴息利率不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推动产销对接,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支持对地方特色优势产业项目给予绩效奖补;支持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支持脱贫村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支持特色田园乡村集成示范试点产业发展及必要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2.补齐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主要包括水、电、路、网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建设,以及农村垃圾清运、生活污水治理等小型公益性生活设施。教育、卫生、养老服务、文化等农村基本公共服务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

  3.支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民族村寨发展,包括少数民族特色产业、民族文化保护发展示范村特色旅游业、小型民族特色建筑修缮、少数民族村寨消防安全建设等方面,以工代赈项目,欠发达国有农场和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发展。

  (三)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其他相关支出。

  第八条省级财政衔接资金使用范围,除第七条中央财政衔接资金支持范围外,还可用于支持以下方面:

  (一)支持贵州省12个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全产业链发展;

  (二)支持用于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基金资本金;

  (三)支持适当安排脱贫人口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

  (四)偿还“十三五”期间政策规划内的易地扶贫搬迁贷款及调整规范后的地方政府债券本金和利息;

  (五)对跨县就业的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适当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

  (六)支持扶贫项目资产管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护等;

  (七)小型水利基础设施建设;

  (八)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配套设施建设;

  (九)省级确定的其他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项目。

  第九条衔接资金不得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无关的支出,包括: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三)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四)弥补企业亏损;

  (五)修建楼堂馆所;

  (六)偿还债务、垫资及弥补预算支出缺口;

  (七)其他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乡村产业振兴无关的支出。

  第十条脱贫县继续按规定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资金使用按照统筹整合有关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各县可根据衔接资金项目管理工作需要,从分配到县的中央和省级衔接资金中,分别据实列支不超过1%、2%的项目管理费。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项目前期设计、评审、招标、监理以及验收等与项目管理相关的支出。项目管理费不足部分由市、县财政预算安排解决,结余部分按照各级财政衔接资金使用范围,调剂安排用于项目支出。市、县财政安排的衔接资金项目管理费,可由同级确定支持内容,作为市、县财政衔接资金投入。

  第十二条衔接资金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县,其中,国有农场、林场属市(州)管理的,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市(州)级。县级及相关市(州)要强化管理责任,安排具体项目和资金时优先保障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需要,并逐年提高用于产业发展的比例,兼顾脱贫人口和非贫困人口、脱贫村和非贫困村,推动均衡发展。各县可根据实际需要,统筹安排省级财政衔接资金和不超过30%的中央到县衔接资金,支持非贫困村发展产业、补齐必要的基础设施短板,及县级乡村振兴规划相关项目。没有脱贫村的县,县级可根据脱贫人口(含监测帮扶对象)分布规模及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规划需要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三条各县可围绕提高衔接资金使用效益,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积极创新资金使用方式,探索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撬动金融资本、社会资金投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乡村振兴。

  第十四条衔接资金实行专项调拨、专户管理、专账核算、封闭运行。保留原“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专户”,并更名为“衔接资金专户”,省财政直接将资金调拨到市和省直管县“衔接资金专户”;市级国库实际收到省级调拨的财政衔接资金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非省直管县资金下拨至非省直管县“衔接资金专户”。

  第十五条衔接资金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实行报账制管理,使用或承担衔接资金项目建设的实施单位,根据项目立项批复或实施方案批复、实施合同或协议书、项目施工进度等,提出用款计划并附有效报账凭据,按规定程序申请资金,资金应支付给最终收款人,严禁违规将资金支付到实有资金账户。

  第十六条衔接资金报账按照项目实施单位级次和项目所在地分别由项目主管部门或乡镇财政所负责报账,其中,国有农场、林场属市(州)管理的,由市(州)级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报账。市、县财政部门要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报账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结转结余的衔接资金,按照财政部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管理。衔接资金专户存储所得利息,按规定缴入国库,由县财政统筹安排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相关支出。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衔接资金使用管理相关的各部门根据以下职责分工履行资金使用管理职责。

  (一)各级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下达资金,指导本级行业(项目)主管部门和下级财政部门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

  (二)各级行业(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资金和项目具体使用管理、项目实施管理、绩效管理、监督管理等工作,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

  (三)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在收到中央衔接资金预算文件15日内将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研究汇总各行业主管部门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后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并根据省人民政府审定的分配方案于30日内下达资金预算,抄送财政部贵州监管局。

  (四)省级行业主管部门于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30日内将省级衔接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结合各行业主管部门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研究确定分配方案,在60日内下达衔接资金预算,并抄送财政部贵州监管局及省审计厅。

  第十九条  省财政将衔接资金预算下达各市、县财政部门后,各市、县财政部门应在收到省级下达的衔接资金文件后60日内将资金分配到项目。

  第二十条  各地要加强资金管理,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创新资金监管方式,加强日常监管,充分利用动态监控系统,探索建立协同监管机制,建立信息共享和成果互认机制,提高监管效率,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一条  全面落实公开公示制度,衔接资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资金分配结果、乡村两级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情况等信息及时按照公开公示相关要求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各地要加强项目管理,建立完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提前做好项目储备,严格项目论证入库,衔接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从项目库选择,且符合本办法要求。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项目,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村级微小型项目可按照《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财政支持贫困村微小型项目由村级组织自建自营有关政策的通知》(财办库〔2019〕75号)规定,以村民民主议事方式直接委托村级组织自建自营。积极推广以工代赈方式,促进更多农村低收入群众参与乡村建设、共享发展成果。

  第二十三条各级财政和行业(项目)主管部门要配合审计、纪检监察、财政部贵州监管局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各级财政和行业(项目)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衔接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各级财政安排的衔接资金未单独制定资金管理办法的,参照本办法执行。市、县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明确衔接资金支持项目的具体补助及奖励标准、支持方式等事项,并报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省发展改革委、省民宗委、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备案。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日起施行,执行期限5年,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省财政厅 省扶贫办 省发展改革委省民宗委 省农委 省林业厅 省水利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农〔2017〕220号)同时废止。

  附件:6项任务具体测算指标

  

  6项任务具体测算指标

  序号

  任务

  因素1:相关人群数量及结构

  因素2:相关人群收入

  因素3:政策因素

  因素4:绩效等

  考核结果

  1

  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

  脱贫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脱贫人口数量及结构。(权重30%)

  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行政村(脱贫村和非贫困村)。(权重30%)

  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重点工作等政策任务、乡村振兴分类县、特色田园乡村集成示范试点、受灾因素等。(权重30%)

  根据年度资金绩效评价及相关考核结果确定。(权重10%)

  2

  以工代赈任务

  国家重点帮扶县脱贫人口、易地扶贫搬迁脱贫人口数量及结构。(权重30%)

  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权重30%)

  劳务报酬发放情况等。(权重30%)

  根据年度资金绩效评价及相关考核结果确定。(权重10%)

  序号

  任务

  因素1:相关人群数量及结构

  因素2:相关人群收入

  因素3:政策因素

  因素4:绩效等

  考核结果

  3

  少数民族发展任务

  少数民族人口等数量及结构。(权重20%)

  民族自治地方和民族乡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权重20%)

  民族村寨、民族工作任务等。(权重50%)

  根据年度资金绩效评价及相关考核结果确定。(权重10%)

  4

  欠发达国有农场巩固提升任务

  欠发达国有农场从业人员数量及结构。(权重30%)

  从业人员年均收入。(权重30%)

  国有农场建设情况、产业发展情况、生产规模等。(权重30%)

  根据年度资金绩效评价及相关考核结果确定。(权重10%)

  5

  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提升任务

  欠发达国有林场从业人员数量及结构。(权重30%)

  从业人员年均收入。(权重30%)

  国有林场建设情况、产业发展情况、生产规模等。(权重30%)

  根据年度资金绩效评价及相关考核结果确定。(权重10%)

  6

  冬修水利任务

  脱贫地区小型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任务和项目储备情况。

  注:每年分配资金选择的具体因素和权重,可根据当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的工作重点进行适当调整。

  


原文链接:http://mzw.guizhou.gov.cn/zfxxgk/fdzdgknr/zcwj_5623240/bmwj_5623242/202204/t20220422_735301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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