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背景
2021年6月2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第(九)条明确“将入户、入学、入职等与个人生育情况全面脱钩”。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明确“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2021年12月30日,省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的《海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以下简称《选举办法》)有关候选人资格条件删去了第二十条第五项“选举日前五年内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超计划生育”的规定。因此,我厅对《海南省村(居)民委员会选举规程》(以下简称《选举规程》)涉及计划生育内容进行同步修订。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根据《选举办法》,省民政厅同步删除《选举规程》第三章“提名确定候选人”第一节“候选人资格”中的第五项“选举日前五年内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超计划生育”条款。
三、修订后呈现的主要特点
《选举规程》的修订符合优化生育政策,主要体现了三个方面的特点。一是有利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选举办法》。二是体现了生育政策的包容性,在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中将发挥重要作用。三是维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和社会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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