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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全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办法》

  • 时间:2023-01-07 01:1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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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总体依据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意见》,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实施意见》,国家民委关于《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文件精神。

  二、具体说明

  截至目前,全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已经评选了4批,共计33个示范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已经评选了9批,我省共有25个示范点获此殊荣。创建示范评选命名制度越来越完善,程序越来越规范,鉴于此,我们参照国家民委相关文件精神,在历次评选实践调研及经验总结的基础上,起草了该办法征求意见稿。民族社会事业、经济发展处相关同志充分研究论证,达成了一致意见。同时,发文各设区市民宗局征求意见,9个设区市反馈的意见为“无修改意见”;南昌市建议第三条增加“设区市申报全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的,可由设区市党委政府直接申报”内容,我们经过和南昌市民宗局沟通及认真研究达成一致意见,决定在第四条上修改为“设区市申报全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的,不须要已被命名为市级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可以直接申报”;抚州市建议第二条示范区示范单位的范围分别加入“民族组”,我们经过和抚州市民宗局沟通及认真研究达成一致意见,一是村民小组不是一级组织不具法人资格,二是评选范围和上级保持一致性,村民小组创建工作突出的,可以“社区、村”的名义申报,该建议不予采纳。

  命名办法总共21条。第一条主要依据了《办法》的第一条以及近年来中央、省委出台的关于创建工作相关重要文件。第二条主要依据了《办法》的第二条,我省没有设立地区、自治州、盟,自治县、旗,苏木,在示范区的范围上不包括以上所列。第三条主要依据了《办法》的第三条。第四条主要依据了《办法》的第四条。第五条主要依据了《办法》的第五条。第六条主要依据了《办法》的第六条,我省在下半年评选,再进一步打造,第二年初择优推荐申报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第七条主要依据了《办法》的第七条。第八条主要依据了《办法》的第八条,在散居地区整县(市、区)推动创建工作并成为示范比较难,因此从严把关,需提交第三方评估报告。第九条主要依据了《办法》的第九条,部队机构建制比较复杂,统一由驻地所属设区市民宗局推荐。第十条主要依据了《办法》的第十条。第十一条主要依据了《办法》的第十一、十二条。第十二条主要依据了《办法》的第十三条。第十三条主要依据了《办法》的第十四条。第十四条主要依据了《办法》的第十五条。第十五条主要依据了《办法》的第十六条。第十六条主要依据了《办法》的第十七条。第十七条主要依据了《办法》的第十八条。第十八条主要依据了《办法》的第十九条。第十九条主要依据了《办法》的第二十条。第二十条主要依据了《办法》的第二十一条。

  三、主要内容和特点

  主要内容是:评选全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的范围、资格、推荐申报程序、遵循原则、评审命名、应用、有效期及命名后续管理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主要特点是:一是和中央、省委精神保持高度一致。紧紧围绕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中办发﹝2018﹞65号、赣办发﹝2019﹞11号、民委发﹝2020﹞21号文件精神。二是紧密结合江西省民族工作实际情况。立足我省民族工作散居地区,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顺应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历史趋势,创建示范评选命名范围中,世居少数民族人口和城市流动少数民族人口都有兼顾,做到创建工作人文化、大众化、实体化。三是突出工作的延续性。在和中央精神一脉相承的同时,与我省的创建工作实际结合,在文件中都有体现,进一步推进创建示范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原文链接:http://mzj.jiangxi.gov.cn/art/2022/9/30/art_35003_43179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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