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求决类投诉请求
(一)不服民宗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序号 | 行政许可行为内容 | 业务类别 |
1 | 宗教团体成立、变更、注销前审批 | 宗教团体 |
2 | 开展宗教教育培训(三个月以上)审批 | 宗教教育培训 |
3 |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审批 | 宗教活动场所 |
4 |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 | |
5 | 扩建、异地重建宗教活动场所审批 | |
6 | 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审批 | |
7 | 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前审批 | |
8 | 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审批 | |
9 | 编印、发送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或者印刷其他宗教用品审批 | 宗教活动 |
10 | 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审批 | |
11 | 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审批 | 宗教活动 |
12 | 举行非通常宗教活动审批 | |
13 |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捐赠审批 | 宗教财产 |
14 | 在华外国人集体宗教活动临时地点审批 | 涉外事务 |
15 | 邀请以其他身份入境的外国宗教教职人员讲经讲道审批 | |
16 | 外国人携带用于宗教文化学术交流(超出自用数量)的宗教用品入境审批 |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宗教事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印刷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等。
(二)不服民宗部门作出的以下行政确认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序号 | 行政确认行为内容 | 业务类别 |
1 | 少数民族考生身份确认 | 民族成份管理 |
2 | 民族成份变更 |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国家民委令第1号),《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国家民委、教育部、公安部《关于严格执行变更民族成份有关规定的通知》(民办(政法)发〔2009〕121号),《浙江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省高招委、省教育厅、省民宗委、省公安厅、省体育局、省科协《关于调整高考加分政策的通知》(浙高招委〔2010〕5号)。
(三)不服民宗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不服民宗部门对本清单第二部分第一项所列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宗教事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宗教院校设立办法》等。
(四)不服民宗部门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
1.具体投诉请求:
序号 | 行政强制措施内容 | 业务类别 |
1 | 加处罚款 | 执法监督 |
2 |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 | |
3 | 抽样取证 |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五)不服民宗部门作出的行政备案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序号 | 备案内容 | 业务类别 |
1 | 宗教院校招生简章备案 | 院校管理 |
2 | 开展宗教教育培训(三个月以下)备案 | |
3 |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成员备案 | 场所管理 |
4 |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制度备案 | |
5 | 宗教教职人员身份备案 | 人员管理 |
6 | 宗教教职人员在省内跨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主持宗教活动备案 | |
7 | 天主教教职人员在省内跨教区主持宗教活动备案 | |
8 | 宗教教职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主持宗教活动备案 | |
9 | 本省宗教教职人员应邀到省外主持宗教活动备案 | |
10 | 本省宗教教职人员应邀到省外担任主要教职备案 | |
11 | 省外宗教教职人员应邀到本省主持宗教活动备案 | |
12 | 省外宗教教职人员应邀到本省担任主要教职备案 | |
13 | 宗教教职人员担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备案 | |
14 | 宗教教职人员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备案 |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宗教事务条例》《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4号 )、《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聘任办法(试行)》(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10号)、《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3号)、《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7号)。
(六)不服民宗部门作出的行政监管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序号 | 行政监管行为内容 | 业务类别 |
1 | 对宗教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的监管 | 宗教团体监管 |
2 | 对宗教团体的监管 | |
3 | 对设立宗教院校的监管 | 宗教院校监管 |
4 | 对宗教院校的监管 | |
5 | 对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监管 | |
6 | 对开展宗教教育培训的监管 | |
7 | 对在寺观教堂内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监管 | 宗教活动场所监管 |
8 | 对宗教活动场所的监管 | |
9 | 对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监管 | |
10 | 对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的监管 | |
11 | 对在华外国人集体进行宗教活动临时地点的监管 | |
12 | 对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监管 | |
13 | 对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的监管 | 宗教活动场所监管 |
14 | 对设立宗教临时活动地点的监管 | |
15 | 对邀请以其他身份入境的外国宗教教职人员讲经、讲道的监管 | 宗教教职人员监管 |
16 | 对宗教教职人员的监管 | |
17 | 对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监管 | 宗教活动监管 |
18 | 对编印、发送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或者印刷其他宗教用品的监管 | |
19 | 对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监管 | |
20 | 对举行非通常宗教活动的监管 | |
21 | 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监管 | 宗教财产监管 |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宗教事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印刷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
(七)民宗系统内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对机关、事业单位作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
1.具体投诉请求: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有关人事处理不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处分决定等不服。
2.法定途径:内部申诉。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申诉规定》《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人事争议处理规定》。
(八)民宗系统内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1.具体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或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等。
2.法定途径:申请调解仲裁。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等。
二、揭发控告类投诉请求
(一)检举控告违法行为,要求民宗部门作出行政处罚行为
1.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
序号 | 申诉和控告内容 | 业务类别 |
1 | 擅自设立宗教院校 | 行政 执法 |
2 | 违法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 | |
3 | 受聘的外籍专业人员不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尊重中国各宗教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和各宗教、各教派互相尊重的原则 | |
4 |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以及相关法人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 | |
5 | 擅自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或者超出批准或备案项目提供服务 | |
6 |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违规接受境内外捐赠 | |
7 | 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赠 | 行政 执法 |
8 | 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 | |
9 | 外国人违规进行宗教活动 | |
10 | 涉及宗教内容的出版物或者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有禁止内容 | |
11 | 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 | |
12 | 擅自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朝觐等活动或者擅自开展宗教教育培训 | |
13 | 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违规 | |
14 | 宗教院校违反培养目标、办学章程和课程设置要求 | |
15 | 宗教活动场所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 | |
16 | 宗教活动场所将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的宗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 | |
17 | 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 | |
18 |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 | |
19 |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拒不接受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 |
20 |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有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等行为 | |
21 |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国家有关财务、会计、资产、税收管理规定 | |
22 | 宗教院校筹建期间擅自招生等行为 | 行政 执法 |
23 | 宗教教职人员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等行为 | |
24 | 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 | |
25 | 擅自举办非通常宗教活动 | |
26 | 公共场所散发宗教类出版物、印刷品或者音像制品等进行传教 | |
27 | 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条件 |
2.法定途径:行政处罚举报。
3.主要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宗教事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印刷业管理条例》《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宗教院校设立办法》(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6号),国家宗教事务局、国家外国专家局、公安部《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办法》。
(二)检举民宗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1.法定途径:行政监察举报。
2.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
(三)检举民宗部门党员干部违纪违规问题
1.法定途径:纪律检查举报。
2.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党员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
三、信息公开类投诉请求
(一)申请信息公开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规定,应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
(二)认为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
(三)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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