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发〔2021〕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委(厅、局):
为深化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推动新时代民族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据《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办法》(民委发〔2020〕21号,以下简称《命名办法》),国家民委定于今年评审命名第九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评选要求
(一)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族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深入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意见,以及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经验交流现场会精神,紧紧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这条主线,开展推荐评选工作。
(二)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
(三)按照《命名办法》所列条件,重点推荐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方面具有示范作用的示范区(包括市、地、州、盟)示范单位。
(四)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第七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注意推荐在促进少数民族群众融入内地方面成效突出的示范区示范单位。
(五)根据《命名办法》规定,申报示范市(地、州、盟)需提交第三方对本地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的评估报告和省级初验报告。同时,国家民委今年将组织相关省(区、市)对申报示范市(地、州、盟)开展交叉评审。
(六)根据《命名办法》规定,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命名有效期为5年,2016年(含当年)以前命名的地区和单位已期满。期满重报的,按照新申报地区和单位同等对待。
二、材料报送
请于3月31日前通过正式函件将《第九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推荐审批表》(附件1)和初验报告、省级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小组或人民政府批准材料〔市(地、州、盟)还需提供第三方评估报告〕各1式2份报送至国家民委监督检查司,同时将电子版文件和图片发送至指定邮箱。推荐材料内容及格式要求见附件2。
三、联系方式
联系人:监督检查司 王晶 张頠頔
电 话:010-66508616
邮 箱:gjmwcj@163.com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甲49号616室
邮 编:100800
附 件:1.第九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推荐审批表
国家民委办公厅
2021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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