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科司字〔2020〕151号
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湖北、广西、四川、贵州、云南、甘肃、青海等省、自治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委,西藏藏语委办、新疆教育厅,北京语言大学、中央民族大学、西南民族大学、西北民族大学、大连民族大学、民族出版社、中国民族语文翻译中心(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语言文字会议精神,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这一民族工作主线做好民族语文工作,加强民族语文应用研究人才培养,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助力民族地区脱贫攻坚,国家民委教育科技司、教育部语言文字信息管理司决定联合举办第6期全国民族语文应用研究中青年学者研修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
2020年11月8日至14日(8日报到,14日返程)
二、报到地点
中央民族干部学院1号楼一层总服务台(北京市海淀区黑山扈路甲21号)
联系电话:010-62881166转1888、1999(24小时)
三、参加人员
(一)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广西、四川、贵州、云南、甘肃、青海等省(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委民族语文工作相关处室主要负责人;西藏藏语委办、新疆教育厅相关处室主要负责人;八省区蒙古语文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东北三省朝鲜语文协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主要负责人。
(二)有关省(区)从事民族语文应用或相关领域研究的高等学校及科研机构优秀中青年学者,一般应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副高(含)以上职称,年龄不超过50周岁。请有关省(区)民(宗)委、西藏藏语委办、新疆教育厅负责本省(区)人员推荐工作,每省(区)2人。近3年内参加过全国民族语文翻译工作业务骨干高级研修班、全国民族语文应用研究中青年学者研修班的人员不在推荐范围内。
(三)国家民委双语人才培训基地办公室日常工作主要负责人。
(四)大学生民汉双语志愿服务团日常工作主要负责人。
(五)中国民族语文应用研究中心、中国民族语文应用研究院、国家语言资源监测与研究少数民族语言中心相关人员。
(六)民族出版社、中国民族语文翻译中心(局)有关处室负责人,各3人。
四、研修方式和内容
研修班采用集中授课和学员研讨两种方式。授课内容主要包括:全国语言文字会议精神及国家语言文字政策解读,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内涵解读,科学保护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有关情况,国家语言应急能力建设,民族语文信息化与脱贫攻坚,跨境语言与国家安全等。研讨主题为“贯彻落实全国语言文字会议精神,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做好新时代民族语文工作”。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坚持专题学习与案例研讨相结合,突出工作需要,面向实际应用。
研修班结束后,符合结业条件的学员由国家民委教育科技司和教育部语言文字信息管理司联合颁发结业证书。
五、费用
学员食宿费、资料费、培训费等由研修班统一安排,往返差旅费由学员所在单位承担。
六、有关要求
(一)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中央组织部《关于在干部教育培训中进一步加强学员管理的规定》,坚持勤俭办学,加强学风建设,严肃培训纪律,务求取得实效。若有违反规定行为,将向学员推荐单位和所在单位通报。
(二)请各参训人员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围绕研讨主题“贯彻落实全国语言文字会议精神,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做好新时代民族语文工作”,进行深入思考,做好研讨交流准备。研修班结束前,结合学习体会,围绕上述主题撰写一份学习报告,发送至mzyw66508418@163.com。
(三)请有关省(区)民(宗)委、西藏藏语委办、新疆教育厅负责汇总本省(区)内参训人员信息(名额分配详见附件1),委属有关单位和北京语言大学直接报名,于10月28日前将加盖单位公章的学员登记表和报名回执传真至010-66508436,并将电子版发送至mzyw66508418@163.com。学员登记表原件请在报到时提交。已报名但因故不能参加研修班的人员,需在研修班开班一周前,以单位名义书面请假。
(四)有关防疫要求详见附件3。为方便工作,请学员自备电脑。
联系人:国家民委教育科技司民族语文处 嵇青青 杨静
电话:010-66508418
传真:010-66508436
邮箱:mzyw66508418@163.com
附件:1.第6期全国民族语文应用研究中青年学者研修班名额分配表
2.学员登记表
3.防疫须知
国家民委教育科技司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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