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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第二批衔接推进乡村振兴(少数民族发展任务)补助资金公告

  • 时间:2023-06-03 00:3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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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财政2023年第二批衔接推进乡村振兴(少数民族发展任务)补助资金已拨付我区,按照有关管理办法,通盘考虑我区各地基本情况,经自治区民委党组会议研究,并商自治区财政厅后,确定了资金分配意见(详见附表)。自治区财政厅于2023年5月16日下达(内财农﹝2023﹞559号),自治区民委于5月17日下达(内民委发﹝2023﹞21号)。

  按照《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1〕19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内财农规〔2022〕4号)以及《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财农〔2023〕4号)中资金额度分配采取因素法的要求,本批资金根据四个因素:一是少数民族人口数量因素(权重20%);二是人均可支配收入因素(权重20%);三是政策因素(权重55%),四是绩效等考核结果因素(权重5%)。

  联系电话:0471-6945409,通讯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华大街63号院7号楼自治区民委经济发展处。

  内蒙古自治区民委             

  2023年5月18日              

  

           

  2023年中央财政第二批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少数民族发展任务)分配表

  单位:万元            

  

  合计

  9742

  呼和浩特市

  528

  包头市

  457

  呼伦贝尔市

  1742

  兴安盟

  1124

  通辽市

  1079

  赤峰市

  998

  锡林郭勒盟

  973

  乌兰察布市

  889

  鄂尔多斯市

  453

  巴彦淖尔市

  588

  乌海市

  62

  阿拉善盟

  507

  满洲里市(含扎赉诺尔区)

  227(含扎赉诺尔区113)

  二连浩特市

  115


原文链接:http://mw.nmg.gov.cn/xw/tzgg/202305/t20230520_23149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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