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人社局、民族宗教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群工作部:
近年来,全省各级民族宗教系统广大干部职工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这条主线,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担当作为,真抓实干,在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确保宗教领域和谐稳定,服务新福建建设中作出了积极贡献,涌现出一大批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激励全省民族与宗教系统干部职工共同做好新时代民族宗教工作,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1年省级工作部门表彰奖励项目的通知》(闽人社表彰〔2021〕5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决定,开展全省民族与宗教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
(一)评选范围
1.先进集体评选范围:全省民族与宗教系统所属单位及工作部门。
2.先进工作者评选范围:全省民族与宗教系统所属单位及工作部门的在职在编干部职工。
曾获得省部级以上及本系统先进个人的,原则上不再推荐,如在近4年内作出新的突出贡献,可以参加此次评选。
(二)表彰名额
全省民族与宗教系统先进集体评选表彰名额13个,全省民族与宗教系统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名额20名(具体名额分配见附件1)。
二、评选条件
(一)全省民族与宗教系统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1.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旗帜鲜明讲政治,对党忠诚,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
2.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改革创新、开拓进取,在推动民族宗教事业、服务生态文明建设、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等工作中成绩显著,受到上级机关和社会各界的好评。
3.领导班子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团结协作、风清气正,勤政为民,廉洁自律,密切联系群众,有较强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拥有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干部职工队伍。
4.单位管理制度健全规范,执行有力,精神文明建设成绩突出。
(二)全省民族与宗教系统先进工作者评选条件
1.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旗帜鲜明讲政治,对党忠诚,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
2.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熟悉民族宗教工作政策和业务,勤奋敬业、忠于职守、敢于担当、甘于奉献,积极探索新形势下民族宗教工作新思路,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在推进民族宗教事业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重要贡献。
3.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勤政为民、清正廉洁、作风务实,遵守公民道德准则和职业道德,群众评价高。
4.连续从事民族宗教工作4年及以上。
三、评选程序和要求
(一)充分发扬民主,严格执行审核公示制度
1.按照评选条件,拟推荐对象由所在单位民主推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
2.拟推荐对象经所在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民族宗教部门自下而上逐级联合审核推荐,按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等意见,并在设区市级公示5个工作日后,将推荐报告及推荐材料报省评选工作小组。省评选表彰工作小组对推荐程序的规范性以及推荐对象的身份、简历、事迹情况进行审核,拟定表彰对象,进行省级公示,根据公示情况确定表彰对象。
(二)坚持评选条件,确保评选质量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评选推荐条件开展评选工作,认真做好把关工作,坚持以政治表现、工作实绩作为衡量标准,好中选优,推荐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有突出事迹,确保先进性、代表性、时代性。没有符合条件的可以不推荐,评选工作小组将根据推荐的拟表彰对象实际情况,统筹调剂相应名额,对在重大专项工作、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等工作中表现突出的集体或个人给予适当倾斜。
(三)坚持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
重点推荐基层单位、一线工作人员。副厅级或相当副厅级以上单位和干部不参加评选。在先进工作者推荐评选中,处级干部所占比例不超过总数的20%。全省设区市级民宗部门评选表彰先进集体数量原则上不超过2个。推荐处级单位、处级干部和县级民宗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各推荐单位应在设区市级公示前与省评选工作小组办公室进行沟通,并将主要事迹上报预审。
(四)严肃评选工作纪律
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单位和个人,经查实后撤销其评选资格,并取消该单位或个人参加下一届评选表彰活动的资格。对在评选表彰活动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按时报送评选材料
各评选机构和参评单位要严格履行规定程序,按时、保质、按名额报送推荐对象有关材料。
各推荐单位要在2021年8月20日前向省评选工作小组办公室报送《全省民族与宗教系统先进集体审批表》《全省民族与宗教系统先进工作者审批表》《全省民族与宗教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征求意见表》《全省民族与宗教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推荐对象汇总表》《全省民族与宗教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公示情况表》、推荐对象主要事迹和简介(以上材料各一式3份,封面单面打印,内容双面打印,并附电子版光盘)。其中,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要求内容准确、突出业绩,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审批表内主要事迹控制在2000字以内,并另附300字左右事迹简介。
相关表格可到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网站下载。
四、奖励办法
坚持精神激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激励为主的原则。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授予“全省民族与宗教系统先进集体”,颁发奖牌、证书;对评选出的先进工作者授予“全省民族与宗教系统先进工作者”,颁发证书,按照闽委办发〔2020〕13号文件规定发放一次性奖金。
五、组织领导
为做好评选表彰工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成立全省民族与宗教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小组(简称评选工作小组),负责评选表彰工作的组织领导。评选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评选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人事处,负责评选表彰日常工作(附件2)。各推报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评选推荐工作。
联系方式:
1.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人事处
联 系 人:蓝晓梅
联系电话:0591-87668708
传 真:0591-87668717
电子邮箱:13338415889@163.com
联系地址:福州市鼓楼区东大路73号
邮政编码:350001
2.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政府表彰与任免处
联系方式:0591-87833920
附件:1.全省民族与宗教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推荐名额分配表
2.全省民族与宗教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3.评选表彰需填报的相关表格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
2021年7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全省民族与宗教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推荐名额分配表
地区或单位 | 先进集体名额 | 先进工作者名额 |
福州市 | 1 | 2 |
厦门市 | 1 | 2 |
漳州市 | 2 | 2 |
泉州市 | 2 | 2 |
三明市 | 1 | 2 |
莆田市 | 1 | 2 |
南平市 | 1 | 2 |
龙岩市 | 1 | 2 |
宁德市 | 2 | 2 |
平潭综合实验区 |
| 1 |
省本级 | 1 | 1 |
分配合计 | 13 (处级单位原则上不超过2个) | 20 (县处级干部不超过4个) |
附件2
全省民族与宗教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工作小组:
组 长:冀萌新省委统战部副部长,省民族宗教厅党组书记、厅长
温惠榕省人社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副组长:萨支农省民族宗教厅二级巡视员
成 员:罗永生省人社厅政府表彰与任免处处长、一级调研员
汪迎日省民族宗教厅人事处处长、一级调研员
罗晓中省人社厅政府表彰与任免处二级调研员
工作小组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罗永生(兼)
汪迎日(兼)
成员:陈 巧省人社厅政府表彰与任免处副处长
占金洪 省人社厅政府表彰与任免处四级调研员
蓝晓梅省民族宗教厅人事处四级调研员
附件3
评选表彰需填报的相关表格
1.全省民族与宗教系统先进集体审批表
2.全省民族与宗教系统先进工作者审批表
3.全省民族与宗教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征求意见表
4.全省民族与宗教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推荐对象汇总表
5.全省民族与宗教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公示情况表
注:以上表格请自行到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网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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