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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民族宗教事务局 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开展少数民族文物排查统计的通知

  • 时间:2021-08-04 22:0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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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赣民宗字〔2021〕16号

  

  各设区市民宗局、文广新旅局:

  根据国家民委办公厅和国家文物局办公室《关于做好<中国少数民族文物图谱>编纂出版工作的通知》要求,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中央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重要部署,国家民委、国务院研究室、国家文物局将共同编纂出版《中国少数民族文物图谱》(以下简称《图谱》)。这是一项增强国家文化软实力的重要举措,也是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大好事,是填补我国少数民族文物事业空白的重大文化典籍工作。《图谱》以省为单位分类成卷,我省相关内容将单独合编成册。为做好《图谱》(江西分卷)的编纂出版工作,现请各单位先对辖区内少数民族文物进行排查统计上报,然后由省编委会和专家委员会论证遴选,再视情分派工作组赴各地进行采集录入。现将排查统计工作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选录文物资源

  (一)文物界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一章第二条第五款“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统计排查民族文物包括:在统一多民族国家形成发展过程中遗存下来的古代民族的代表性文物;55个少数民族具有鲜明民族特色和重要文化内涵的代表性的近现代民族文物;在统一多民族国家形成发展过程中涉及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史的代表性文物。

  (二)地域范围

  各设区市负责排查统计各自辖区内的民族文物。

  (三)对象范围

  排查统计对象包括“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上各时代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代表性实物等可移动文物”。

  除此,所统计文物须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宗旨,全面贯彻党的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不统计宣扬宗教极端主义、煽动狭隘民族主义、破坏国家统一与民族团结的文物。在涉及历史上外来宗教文物时,要以具备“中国化”、“本土化”特征的文物为原则。

  (四)统计标准

  符合以下任意一条,均视为具备统计上报的必要条件:

  1.核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突出反映少数民族特色的不可移动文物;

  2.馆藏一级、二级、三级古代与近现代民族文物;

  3.其他未定级文物或未核定为各级文保单位的,但是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少数民族代表性物质文化遗产;

  4.其他未定级文物或未核定为各级文保单位的,但是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著名人物有关的民族题材的重要史迹、实物等。

  (五)分类原则

  1.不可移动文物

  依据国家文物局《不可移动文物认定导则(试行)》(文物政发〔2018〕5号)关于不可移动文物的认定与分类指导,结合我国少数民族不可移动文物资源实际,对统计上报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分类。

  分类包括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近代现代代表性建筑、其他类,共计七类。

  2.可移动文物

  对可移动文物中的古代文物和近现代文物进行分别分类。古代文物按照《馆藏文物登录规范(WW/T0017-2013)》,类别包括:玉石器、宝石;陶器;瓷器;铜器;金银器;铁器、其他金属器;漆器;雕塑、造像;石器、石刻、砖瓦;书法、绘画;文具;甲骨;玺印符牌;钱币;牙骨角器;竹木雕;家具;珐琅器;织绣;古籍善本;碑帖拓本;武器;邮品;文件、宣传品;档案文书;名人遗物;玻璃器;乐器、法器;皮革;音像制品;票据;交通、运输工具;度量衡器;标本、化石;其他类。近现代文物依照中国博物馆协会民族博物馆专业委员会研究课题成果《馆藏民族文物界定、分类、定级办法》,类别包括:生产工具、交通运输与信息传递工具、交换与贸易工具、医药卫生用具、宗教器物、生活用品、服装与饰品、文体娱乐用品、节庆与礼仪用品、兵器与刑具、语言文字与文献、乐舞器具、书法绘画作品、工艺美术品、证章证件音像作品、杂项类。

  实际分类依据总体统计文物情况确定,如统计时文物分类出现文物类别交叉的情况,依据功能优先于形制的原则进行处理,拿不准的可以备注说明。

  二、上报时间

  请各单位于7月16日前将少数民族文物统计表和少数民族文物登记表经市级民族工作部门和文化工作部门盖章后一式两份寄至省民宗局民族社会事业处(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卧龙路999号省行政中心西七101,联系人:晏焱,电话:17770090810),电子版文件(包括文物照片)请一并发邮箱:80247677@qq.com。

  三、统计格式

  请按附件表格填写。表格电子版文件请从百度网盘:https://pan.baidu.com/s/1fktp5-yvL68r2LBWf-4Hyw下载或者扫描以下二维码获取,提取码:b1me。

  

  四、有关要求

  1.请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接到通知后立即部署,指派责任心强的人员做好排查统计工作;

  2.所收录文物应兼顾不同民族、不同文化类型、不同地域,不应出现珍贵文物、特色文物、重点文物的遗漏、缺失现象。为尽力避免遗漏,少数民族文物的统计标准包括但不限于文件中的标准,允许适当放宽条件(如认为对当地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具有代表性、典型性或特殊意义的物件等),同时,同类型文物要避免过多重复与交叉;

  3.各地民族工作部门要做好牵头组织工作,文物工作部门要积极作为、主动配合,有关单位要加强沟通协调、通力合作,努力完成好本次排查统计工作。

  

  附件:1.XXX市少数民族文物统计表.doc

  2.少数民族可移动文物登记表.doc

  3.少数民族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doc

  

  

   省民族宗教事务局 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1年5月7日

  

  

  

  

  

  

  (省民宗局联系人:晏焱,联系电话:0791-88916919)

  (省文旅厅联系人:艾崧,联系电话:0791-889167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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