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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民宗委关于公开征求《贵州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培训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 时间:2023-11-05 04:1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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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民宗委关于公开征求《贵州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培训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以及中央、省委民族工作会议精神,根据新时代党和国家对民族工作的决策部署,省委、省政府关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模范省建设的具体要求,扎实推动贵州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培训基地建设,省民宗委拟写了《贵州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培训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反馈:

  一、电子邮箱:smzwrsc@163.com。

  二、邮寄地址: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242号省政府大院五号楼0825室贵州省民宗委人事处(机关党办),邮编:550001。

  三、联系电话:0851-86810840。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截止日期为2023年11月6日,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意见建议,感谢您的支持!

  贵州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2023年10月24日   

  贵州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培训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贵州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培训基地(以下简称“培训基地”)管理,指导培训基地为建设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模范省发挥积极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培训基地”,是省民宗委依托省内具备良好培训条件的党校、社会主义学院、高等院校等机构,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培训和人才培养的载体平台。

  第三条 培训基地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开展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培训,推动贵州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模范省建设和新时代贵州民族工作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培训基地要切实履行政治责任和主体责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价值取向和研究导向,落实党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 省民宗委统筹全省培训基地建设和管理,根据实际工作开展情况提供经费资助和项目支持。成立培训基地工作办公室,设在省民宗委人事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开展对培训基地的评选、检查和评估工作;

  (二)指导各基地建设,结合各基地上一年工作成效、下一年工作计划的可行性预期效果进行综合评估;

  (三)对基地开展的项目或重大活动进行指导;

  (四)组织基地相关人员参加业务培训。

  第六条 培训基地主要职责:

  (一)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纳入培训计划和培训课程。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省社会主义学院要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纳入主体班等班次必修课程;

  (二)开展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等相关的专题培训工作;

  (三)开发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等相关的培训课程;

  (四)培养、培训从事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培训工作的师资力量;

  (五)开展各种形式的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宣传教育等活动;

  (六)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培训基地建设现实问题研究;

  (七)统筹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培训基地的日常运作。

  第七条  培训内容主要为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统一战线工作的重要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中央和省委民族工作会议精神、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理论与实践,新时代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推动各民族共同走向社会主义现代化,促进各民族广泛交往、全面交流、深度交融,依法治理民族事务,防范化解民族领域风险隐患等。

  第八条  培训基地采取集中培训、辅导讲座、在线学习等多种形式,综合运用专题研讨、现场教学、典型示范、案例分析、情境模拟、新时代大讲堂等方式方法,精准有效开展培训。

  第三章 建设与管理

  第九条  培训基地采取“统一指导、动态管理、定期评估、综合评定”的原则,切实提高基地建设水平和质量。

  第十条  培训基地应当具备条件:

  (一)良好工作基础和一定行业影响的机构;

  (二)具有完备齐全、满足各类培训要求的场地和辅助设施;

  (三)拥有一支政治素质过硬、业务素质较强、具有丰富教学经验和实践经验、能够满足培训需要、相对稳定的从事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培训工作的师资力量;

  (四)原则上应当为省市(州)级具有承接大型培训能力的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中华文化学院)或其他培训单位(机构)。

  第十一条  申报评定:

  (一)自主申报。具备申报条件的单位向培训基地工作办公室提交申请。

  (二)考察评定。由省民宗委组成考评小组,对申报单位进行考察评估,通过后发文认可。

  第十二条 培训基地经费管理:

  省民宗委每年给予基地一定的经费支持,主要用于基地建设、日常运行,培训工作相关的项目申报、学术交流、课程开发、教材编纂、教学实践和调研活动等,其中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的经费不能超过总补助经费的百分之四十,所有经费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培训基地须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每年10月底前向培训基地工作办公室报送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基地工作计划,定期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四条  培训基地须配合开展检查评估。如在培训基地申报、运行、管理过程中,发现有违法违纪和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基地资格。

  第四章  考核评估

  第十五条  培训基地工作办公室每年对培训基地进行检查评估,每三年组织一次考核评估。检查与考核评估采取书面评审和实地考察相结合的办法。

  第十六条  基地评估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评估为优秀的,将加大年度经费支持力度;评估结果为合格的,继续保留下一轮的基地资格;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取消基地资格。基地连续两年不报告工作情况,不履行工作职责或职能作用发挥不明显的,评估结果直接评定为不合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基地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抄送基地工作办公室。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民宗委负责解释。

  

  草案解读:《贵州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培训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的政策解读.doc

  


原文链接:http://mzw.guizhou.gov.cn/xwzx/tzgg/202310/t20231024_828461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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