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民宗委(局),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
为切实做好少数民族法律援助工作,依法维护少数民族合法权益,着力推动云南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根据云南省司法厅、云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少数民族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云司发〔2015〕20号),经省司法厅备案同意,由云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依托云南明靖律师事务所成立“云南省司法厅法律援助工作管理局省民族宗教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负责从省级层面开展少数民族法律援助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机构
工作站设在云南明靖律师事务所,业务上接受云南省司法厅法律援助工作管理局的指导和监督。
工作站的站长由省民族宗教委政策法规处处长担任,副站长由云南明靖律师事务所主任担任,成员由省民族宗教委政策法规处和云南明靖律师事务所相关人员组成。
工作站实行律师值班制度,由云南明靖律师事务所指派工作经验丰富、服务热情周到的律师开展值班工作。
二、主要职责
(一)组织、管理、协调省民族宗教委的法律援助工作;
(二)接待、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民事法律援助工作;
(三)免费解答法律咨询,代书法律文书;
(四)协助省民族宗教委开展依法维权法治宣传和法律援助宣传,做好重大信访接待、重大信访案件处理和重大行政调解工作;
(五)承担省司法厅法律援助工作管理局安排的其他法律援助工作。
三、履职要求
(一)工作站要深刻理解做好少数民族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切实增强做好少数民族法律援助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
(二)工作站要紧紧围绕少数民族这一援助对象,坚持从他们的实际需求出发,不断创新工作方法,全面提高少数民族法律援助服务水平。
(三)工作站要充分发挥省级层面的模范带头作用,积极加强相关领域的研究探索,更好地为全省民族宗教系统开展少数民族法律援助工作提供帮助和指导。
云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2017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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