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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十县百乡千村万户示范创建工程”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 时间:2021-08-04 23:3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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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民族宗教委关于印发“十县百乡千村万户示范创建

  工程”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云民宗发〔2016〕11号

  
各州市民宗委(局):

  按照省委、省政府部署,为推进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不断取得新成效,省民族宗教委制定了《云南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十县百乡千村万户示范创建工程”三年行动计划(2016—2018年)》,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2016年1月22日

  云南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十县百乡千村万户示范创建工程”三年行动计划

  (2016—2018年)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和中央、省委民族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推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脱贫发展、同步小康进程,加快实现把云南建成我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的目标,在认真总结第一轮示范创建工程的基础上,决定实施《云南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十县百乡千村万户示范创建工程”三年行动计划(2016—2018年)》(以下简称第二轮“十百千万工程”)。

  一、实施示范创建工程的重要性、必要性

  云南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启动以来,根据省委、省政府安排部署,按照“重点突破、以点带面、示范引领、全面推进”的思路,省民族宗教委于2013—2015年制定实施了示范区建设“十县百乡千村万户示范创建工程”三年行动计划。三年间,通过资源整合,层层抓点,合力攻坚,在全省范围内打造了一批民居有特色、产业强、环境好、民富村美人和谐的民族团结进步示范村镇,涌现出一大批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典型。示范创建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步伐不断加快,各族群众生产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民族团结、边疆稳定、社会和谐的大好局面不断巩固。示范创建工程成为示范区建设深入推进的有力抓手,成为我省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生动实践,深受各族干部群众的欢迎和好评。

  当前,示范区建设站在了新的历史起点上。实施第二轮“十百千万工程”,继续打造一大批类型多样、各具特色、具有标杆性的示范典型,创造可复制、能推广的经验,是推动示范区建设形成以点串线、以线连片、以片带面创建格局的重要举措,是实现贫困民族地区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迫切需要,是实现与全国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谱写好中国梦云南篇章的必然要求。

  二、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和中央、省委民族工作会议精神,牢固树立“各民族都是一家人,一家人都要过上好日子”的信念,深入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紧紧围绕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精准脱贫、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把云南建成我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的目标,按照重点突破、以点带面、形成经验、示范全省的要求,开展示范创建工程,惠民生、促发展、固团结、抓示范、强引领,推进示范区建设不断取得新成效。

  三、创建任务

  坚持民族因素和区域因素相结合、目标导向与问题导向相结合、突出重点与统筹兼顾相结合,2016—2018年,在全省范围内选择创建:

  10个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县;

  100个民族团结进步示范乡镇(民族特色乡镇);

  1000个民族团结进步示范村(民族特色村、民族团结进步示范社区);

  10000户民族团结进步示范户(在示范村、特色村和示范社区中选择创建)。

  四、创建类型和目标

  按照“率先发展、全面小康”、“精准脱贫、跨越发展”和“突出特色、融合发展”三种类型开展示范创建工程,因地制宜、分类举措,加快经济基础较好的示范点率先建成小康社会步伐,加快经济发展滞后的示范点率先实现脱贫目标步伐,加快特色浓郁的示范点率先实现融合发展目标步伐。

  同时,大力开展民族团结进步示范户创建,推广实施村级产业发展互助资金等。

  ——开展“率先发展、全面小康型”示范点创建(A类)

  在全省创建2个示范县、20个示范乡镇、150个示范村和50个示范社区。

  通过创建,示范点在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方面有突破,在推进民族团结、宗教和顺方面有创新,各族群众有充分的获得感和幸福感,总体实现基础设施配套化、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率先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并取得经验向全省推广。示范点城乡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全省确定的小康标准。

  ——开展“精准脱贫、跨越发展型”示范点创建(B类)

  在全省创建8个示范县、50个示范乡镇和500个示范村。

  通过创建,补齐和提升示范点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短板,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显著提升,现行标准下贫困人口全部脱贫,贫困县全部摘帽、贫困发生率降至3%以下,贫困乡镇、贫困村全部出列,贫困发生率分别降至5%和7%以下,率先实现脱贫发展的目标,并取得经验向全省推广。示范县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全省平均水平,示范乡镇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所在州市平均水平,示范村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所在县(市、区)平均水平。

  ——开展“突出特色、融合发展型”示范点创建(C类)

  在全省创建30个特色乡镇和300个特色村。

  通过创建,示范点特有的民族文化、生态环境资源得到有效挖掘利用,特色民居保护建设和特色产业发展壮大取得新成效,优秀民族文化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率先实现与旅游业、现代农业、农产品加工业、生产性保护、农村电子商务融合发展,增加群众收入的目标,并取得经验向全省推广。特色乡镇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超过所在州市平均水平,特色村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超过所在县(市、区)平均水平。

  ——开展民族团结进步示范户创建

  在示范村、特色村和示范社区中选择创建10000户示范户。按照每个示范村(特色村)不低于总户数10%的比例、每个示范社区不低于20户开展示范户创建。在A类示范村和C类特色村中,选择有一定发展基础、自我发展意识强、具有一定致富技能、能在小康生活、特色宜居、团结和睦等方面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的农户开展创建;在B类示范村中,选择积极性较高、通过实施精准扶贫能够实现脱贫发展目标的农户开展创建;在A类示范社区中,选择家庭和睦、友善邻里、讲文明重团结、热心社区公共事务的居民户开展创建。创建方式和要求按照《云南省民委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民族团结进步示范乡镇建设等四个指导意见的通知》(云族发〔2013〕54号)精神执行。通过创建,示范户率先在特色宜居、特色产业、脱贫致富、文明生活、团结和谐、遵纪守法等2—3个方面做出示范,并保持和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开展村级产业发展互助资金推广

  各州市要按照云族发〔2013〕54号文件精神,认真总结第一轮示范创建工程中村级产业发展互助资金试点工作,健全和完善相关措施,全面加以推广。原则上,第二轮“十百千万工程”的各类示范点都要设立村级产业发展互助资金(社区除外),实现全覆盖。

  五、基本原则

  ——坚持规划先行。科学合理编制建设规划,一次规划,分步实施。突出区域特色和民族特色,增强建设规划(实施方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示范县、特色乡镇的建设规划由县级编制、州市审核,省民族宗教委组织审定;示范乡镇的建设规划由县级编制,州市审定,报省民族宗教委备案;示范村、特色村和示范社区的实施方案由乡镇编制,县级确定,报州市民宗部门备案。

  ——坚持合力推进。把推进示范创建工程与实施《云南省建设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规划(2016—2020年)》、《云南省深入实施兴边富民工程改善沿边群众生产生活条件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云南省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规划(2016—2020年)》和扶持特困民族、散居民族发展相结合,建立健全协调机构和工作制度,加强统筹协调,加强项目资金和人员力量整合,鼓励和引导企业、金融机构、社会力量、干部群众参与示范创建工程,强化创建合力。

  ——坚持创新引领。鼓励在经济发展方式、民生改善措施、民族文化保护、创建工作方法、创建保障措施和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民族团结宣传教育、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等方面不断创新,增强动力与活力,坚持边实施、边总结、边宣传、边示范,加强总结、提炼共性,努力形成可复制、能推广的经验。

  ——坚持群众主体。优先安排能带动群众增收致富的特色优势产业项目,优先安排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公益性项目,优先安排建档立卡贫困群众脱贫发展项目。充分发挥各族群众的主体作用,充分尊重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确保群众最直接、最广泛、最大化受益,使群众由“要我干”变为“我要干、我会干”,形成共建共享的示范创建格局。

  ——坚持创优争先。坚持严格考核、严格奖惩,对示范点实行动态平衡管理,激励先进、鞭策后进。以州市为单位,根据示范创建工程年度绩效评价和综合考核结果,在第二年度或第三年度对排在后列的州市适当扣减示范点(资金),奖励给排在前列的州市。

  六、资金筹措

  示范创建工程实行一次定点、分批实施、分年投入。示范县连续实施3年;示范乡镇(特色乡镇)连续实施2年,分两批实施(第一批为2016—2017年,第二批为2017—2018年);示范村(特色村、示范社区)实施1年,按年度分三批实施。

  示范点建设资金按照“省级补助、地方整合、社会参与、企业帮扶、群众投工投劳”的方式筹措。

  ——示范县:省级3年补助每县资金1000万元。同时,由各县所在州市对应省级年度投入比例专项支持每县共1000万元(迪庆州、怒江州除外),由各县3年整合其他项目资金不低于1.3亿元,合计每个示范县投入不低于1.5 亿元。同时,鼓励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公共设施的建设和管理,鼓励金融机构支持建设。

  ——示范乡镇(特色乡镇):省级2年补助每乡镇资金300万元,分两批实施:2016—2017年实施第一批35个示范乡镇和15个民族特色乡镇,2017—2018年实施第二批35个示范乡镇和15个民族特色乡镇。州市县级整合项目资金不低于1700万元,合计每个乡镇投入不低于2000万元。同时,鼓励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公共设施的建设和管理,鼓励金融机构支持建设。

  ——示范村(特色村):以自然村为建设单位,省级补助每村资金100万元,分三批实施:2016年实施第一批210个示范村和100个民族特色村,2017年实施第二批220个示范村和100个民族特色村;2018年实施第三批220个示范村和100个民族特色村。州市县级整合项目资金投入示范村不低于300万元,合计每个示范村投入不低于400万元;整合项目资金投入特色村不低于500万元,合计每个特色村投入不低于600万元。

  ——示范社区:省级补助每社区80万元。分三批实施,2016年实施第一批17个示范社区,2017年实施第二批17个示范社区,2018年实施第三批16个示范社区。州市县级整合资金投入示范社区不低于220万元,合计每个示范社区投入不低于300万元。

  ——示范户:按照云族发〔2013〕54号文件精神,示范户创建资金可按不超过1万元的标准,从省级补助资金中通过以奖代补形式给予补助,补助资金向贫困户倾斜,主要用于改善人居环境和扶持产业发展。示范户确定后,可先拨付50%补助资金,待考核验收合格后,再奖励50%。

  ——村级产业发展互助资金:一是示范县必须设立村级产业发展互助资金实施点;二是示范乡镇、特色乡镇必须设立村级产业发展互助资金实施点,从省级补助资金中至少安排60万元实施于3个自然村,每村至少20万元;三是示范村、特色村原则上要设立村级产业发展互助资金,从省级补助资金中至少安排20万元。

  ——建设项目立项审批:建设规划(实施方案)评审通过的示范点根据建设规划(实施方案)开展项目建设。一是示范村、特色村、示范社区的建设项目由县级立项审批;二是示范乡镇、特色乡镇的建设项目由县级立项审批,报州市审核备案;三是示范县的建设项目由县级立项、州市审批后,报省民宗委审核备案。

  七、组织保障

  (一)健全工作机制。一是分层次建立健全示范创建领导责任机制,以县级为主体,形成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二是建立健全示范创建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协调工作,形成工作合力。三是建立健全示范创建工作目标考核机制,逐级细化量化目标任务,确保创建目标责任落实到位。四是建立健全示范创建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对创建工作进行专项督查和调研。

  (二)大力整合资源。要持续加大有效整合内外部资源的力度,尤其要组织和引导社会力量和各族群众积极投入示范创建中来,确保专项资金和整合资金足额到位。各部门要在项目、资金、技术、政策上保持高度的协同性,实现部门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置。要把示范创建与民族地区的精准脱贫、全面小康建设,以及新农村建设、美丽宜居乡村建设、农村危房改造和抗震安居工程建设等工作结合起来,确保示范创建工程整体推进,不断强化“政府领导、部门协同、社会支持、群众参与、上下联动、合力建设”的良好工作格局。

  (三)规范资金项目管理。要严格落实建设项目招投标制度,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与安全性。要提高资金使用率,加强对项目实施进度的动态跟踪,加快项目实施进度,确保如期完成。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加强项目痕迹管理、项目风险防范和跟踪督促检查。各级民宗部门要严格执行资金管理的相关制度和要求,做到专款专用,并严格实行公示、公告制度。

  (四)加强宣传推广。示范点建设启动后,要按照《省民族宗教委关于做好“十县百乡千村万户示范创建工程”示范点标识牌设立和工作总结的通知》(云民宗发〔2015〕109号)要求,设立永久性标识牌。同时加强宣传引导,创新宣传方式,多形式、多渠道、全方位广泛进行宣传,总结经验、树立典型、及时推广,充分发挥示范点的典型引领和示范带动作用。

  八、考核验收

  严格开展示范创建工程绩效评价和考核验收工作。示范创建工程竣工后,示范县、示范乡镇、特色乡镇由州市验收,示范村、特色村、示范社区由县级验收。同时,省民族宗教委委托第三方对示范点进行绩效评价和考核验收。制定示范创建工程目标责任制年度考核办法,以州市为单位,实行动态平衡管理,以年度考核结果为依据,对考核排在倒数第一位和倒数第二位的州市,在第二年度或第三年度减少其示范点,奖励给考核结果为第一名和第二名的州市(倒数第一位的州市减少3个示范村奖励给第一名,倒数第二位的州市减少2个示范村奖励给第二名)。

   附件: 1、第二轮“十百千万工程”示范点名单.xls
附件: 2、省民族宗教委2016—2018年对口联系指导各州市推进示范区建设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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