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民宗发〔2016〕178号
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各州市民宗委(局):
为切实做好“十三五”时期全省民族宗教系统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根据《国家民委关于组织实施法治宣传教育第七个五年规划的通知》(民委发〔2016〕129号)、《国家宗教局关于印发<全国宗教工作系统法治宣传教育第七个五年规划>的通知》(国宗发〔2016〕48号)和《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转发〈省委宣传部 省司法厅关于在全省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云发〔2016〕25号)要求,我委制定了《全省民族宗教系统法治宣传教育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云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2016年12月13日
全省民族宗教系统法治宣传教育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
为切实做好“十三五”时期全省民族宗教系统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根据《国家民委关于组织实施法治宣传教育第七个五年规划的通知》(民委发〔2016〕129号)、《国家宗教局关于印发<全国宗教工作系统法治宣传教育第七个五年规划>的通知》(国宗发〔2016〕48号)和《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转发〈省委宣传部 省司法厅关于在全省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云发〔2016〕 25号)要求,结合中央、省委民族工作会议和全国、全省宗教工作会议精神,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围绕加快法治中国、法治云南建设战略目标,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民族工作会议和全国、全省宗教工作会议精神,全面增强民族宗教事务部门法治意识,不断提高民族宗教事务治理法治化水平,切实维护民族团结、宗教和谐的良好局面,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谱写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云南篇章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二)主要目标
通过实施第七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规划,进一步健全全省民族宗教系统法治宣传教育机制,增强法治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提高全社会对民族宗教政策及法律法规的认知度;提高民族宗教工作干部的法律素质和法治理念,提升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增强各族群众和信教群众遵守法律、依法维权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形成自觉学法、遵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
(三)工作原则
——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围绕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使民族宗教工作主动服务于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建设实践,为全面实施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营造良好法治氛围。
——坚持依靠群众,服务群众。以问题为导向,以顺应民族宗教工作形势发展和各族群众、信教群众的现实法律需要为驱动,用喜闻乐见、易于接受的方式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在法治宣传中服务群众,把法治宣传教育的过程变成做群众工作的过程。
——坚持学用结合,学以致用。坚持法治宣传教育融入民族宗教事务依法治理的具体实践,不断完善民族宗教法治建设,不断推动民族宗教事务治理的法治化水平,提高各族群众和信教群众的法治素养,实现民族宗教工作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坚持分类指导,突出重点。结合民族宗教工作实际,根据不同民族、不同宗教、不同地域和不同对象的特点,确定法治宣传教育的重点内容,制定年度工作计划,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坚持创新发展,注重实效。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把握在民族宗教领域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特点和规律,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不断创新全省民族宗教系统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理念、机制、载体和方式方法,体现法治宣传教育的时代性、规律性和创造性。
二、主要任务
(一)深入学习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站在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局的高度,对全面依法治国作了重要论述,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新要求,深刻回答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了科学理论指导和行动指南。深入学习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系列重要论述,增强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深入学习宣传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部署,宣传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和党内法规建设的生动实践,更好地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深入学习宣传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法治宣传教育的新部署、新要求,准确把握法治宣传教育的目标任务方向,进一步提高法治宣传教育效果。
(二)突出学习宣传宪法。坚持把学习宣传宪法摆在首要位置,在全省民族宗教系统普遍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活动。重点宣传党的领导是宪法实施的最根本保证,宣传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等理念,推动宪法宣誓等制度。弘扬宪法精神,树立宪法权威。加强宪法确立的国家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和公民的基本权利、基本义务等宪法基本内容方面的宣传。认真组织开展“12·4”国家宪法日、云南省法治宣传周等宣传活动,通过开展主题宣传活动、举办专题讲座、组织知识竞赛等形式,切实提高民族宗教工作干部的宪法意识,教育引导少数民族群众、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增强宪法观念,自觉维护宪法尊严。
(三)深入学习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坚持把宣传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作为法治宣传教育的基本任务,大力宣传民法、刑法等基本法,宣传完善市场经济秩序、防范金融风险、加强知识产权和环境资源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宣传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特别是保障妇女、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权益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就业、医疗卫生、食品安全、扶贫、慈善、社会保障等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推动全社会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意识,促进保障和改善民生,依法保障少数民族群众、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平等权利和合法权益。大力宣传国家安全、保密和公共安全领域的法律法规,宣传禁毒防艾、缉枪治爆、反恐、反邪教等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加强边境管理、维护边疆稳定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提高少数民族群众、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国家意识、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大力宣传互联网领域的法律法规,教育引导少数民族群众、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依法规范网络行为,促进形成网络空间良好秩序。
(四)深入学习宣传民族宗教政策及法律法规。坚持“五用”工作法(即用民族干部宣讲法治、用民族语言传播法治、用民族文字诠释法治、用民族节庆展示法治、用民族文化体现法治),多渠道、多层次、大范围地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宗教事务条例》、《城市民族工作条例》、《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以及《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办法》、《云南省城市民族工作条例》、《云南省民族乡工作条例》、《云南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云南省宗教事务规定》等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民族宗教事务部门依法行政和依法管理民族宗教事务的能力,切实增强各级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意识,使民族宗教政策及法律法规为民族宗教工作干部、少数民族群众、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所掌握、所遵守、所运用。
(五)深入学习贯彻民族宗教工作有关会议精神。中央、省委民族工作会议和全国、全省宗教工作会议在民族宗教工作中具有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重要意义。学习宣传好、贯彻落实好这些会议精神,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民族宗教工作的首要政治任务。各级民族宗教事务部门要深刻领会其中关于民族宗教问题的新思想新观点新要求,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会议精神上来,用法律规范政府管理民族宗教事务的行为,用法律调节涉及民族宗教的各种关系,不断提高民族宗教事务治理法治化水平,敢于、善于用法治方式及手段管理民族宗教事务,处理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的问题,确保中央、省委精神和要求落到实处。
(六)深入学习宣传依法行政的相关法律。大力宣传依法行政领域的法律法规,推动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新闻媒体从业人员、服务窗口工作人员中加强民族宗教政策及法律法规的学习教育,提高各级政府工作人员特别是基层工作人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能力,促进法治政府建设。大力宣传诉讼、行政复议、仲裁、调解、信访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引导少数民族群众、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依法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利,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大力宣传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由法定、权依法使等法治观念和法律原则,弘扬法治精神、培育法治理念,让少数民族群众、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从内心真正拥护和真诚信仰法律,自觉养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意识。
(七)深入学习宣传党内法规。适应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新形势新要求,切实加大党内法规宣传力度。突出宣传党章,教育引导全省民族宗教系统广大党员遵崇党章、遵循党章、维护党章。大力宣传《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等各项党内法规,注重党内法规宣传与国家法律宣传的衔接和协调,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切实增强民族宗教工作干部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争做党章和其他党规党纪的自觉遵崇者、模范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八)推进法治教育与道德教育相结合。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基本原则,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促进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把法治宣传教育纳入精神文明创建内容,推动法治宣传教育与精神文明建设融合发展。将法治宣传教育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相融合,大力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培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弘扬公序良俗,引导民族宗教工作干部、少数民族群众、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
三、对象和要求
全省民族宗教系统法治宣传教育的对象是:民族宗教工作干部,基层民族工作骨干,少数民族群众,宗教团体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宗教教职人员,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成员,宗教院校教师和师生以及广大信教群众。
(一)推动民族宗教工作干部带头学法、模范守法。坚持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模范守法,建立和完善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在年度考核述职中加入述法内容,把学法用法结果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内容。把宪法法律列入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内容,组织开展集体学法。把法治教育纳入民族宗教工作干部教育培训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定期组织执法人员进行专题培训,保证法治培训课时和培训质量。完善民族宗教工作干部学法用法制度,建立健全学法用法档案,把学法用法结果作为衡量干部德才的重要标准。加强党章和党内法规学习教育,引导党员领导干部增强党章党规党纪意识,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持依法决策,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健全完善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积极推行法律顾问制度。严格依法履职,严格实行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落实信息公开制度,落实执法责任制。 扩大民族宗教政策及法律法规的覆盖面和影响力,推动将学习民族宗教政策及法律法规纳入各级干部学院、行政学院、党校举办的民族宗教工作培训班、民族地区干部培训班,以及全省民族宗教系统举办的各类培训班。
(二)加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法治宣传教育。进一步深化“法治走边关”活动,通过推动与周边国家建立更高层级的双边普法协作机制,组织开展系列主题宣传活动,切实加强对边境少数民族群众的法治宣传教育。全面推广运用“五用”工作法,落实惠边惠民(族)普法政策,提高民族地区法治宣传教育能力,强化对少数民族群众的法治宣传教育。采取与相关部门、乡镇联动的方式,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本地外出流动少数民族人口“行前法治培训”,加强外出流动少数民族人口常用、实用法律法规及相关城市管理、工商管理规定的专题培训。认真贯彻省民族宗教委、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少数民族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扎实做好少数民族法律援助工作。依托社区平台,结合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着力加强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法治宣传教育和法律培训,帮助他们提高对学法重要性的认识,教育和引导他们依法维护合法权益,依法履行法定义务,自觉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在青少年中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和民族团结宣传教育,不断增强各民族青少年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
(三)加强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法治宣传教育 。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加强宗教工作“三支队伍”培训,推动法律进团体、进场所、进院校,普及到广大信教群众,引导宗教界正确认识和处理国法与教规之间的关系,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自觉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开展活动,自觉抵制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定期开展宗教界人士政策法规培训,重大的政策法律出台时,及时向宗教界人士进行宣传。推动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建立健全政策法规学习制度,使学习制度化、长期化。注重以案释法等方式向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进行法治宣传,支持从宗教界人士中选拔培养普法骨干,积极引导和推动宗教界人士向信教群众开展法治宣传,提升宗教界人士及信教群众的法律意识。支持宗教院校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在宗教院校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把法治教育列入教学内容,开设法律基础、宗教政策法规、爱国主义教育以及形势与政策教育等课程。
四、工作措施和保障
第七个法治宣传教育五年规划从2016年开始实施,到2020年结束,其中:2016年上半年为宣传发动阶段、2016年下半年至2020年上半年为组织实施阶段、2020年下半年为检查验收阶段。各级民族宗教事务部门要根据本规划,认真制定五年规划、编写教材、培训骨干,深入宣传发动,全面组织实施,确保第七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规划目标任务落到实处。
(一)健全普法工作机制。各级民族宗教事务部门要成立普法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切实加强对普法工作的领导,有序推进“七五”普法工作。要加强法治宣传教育队伍建设,大力培养专兼职结合的法治宣传教育人员,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志愿者以及社会组织的作用和积极性,共同做好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二)落实普法责任制。各级民族宗教事务部门要实行“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建立普法责任清单制度。要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普法责任,在管理、服务过程中,对管理和服务对象进行法治宣传教育。
(三)建立考核评价体系。各级民族宗教事务部门要加强工作考核评估,建立健全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考评指导标准和指标体系,完善考核办法和机制,注重考核结果的运用。健全激励机制,认真开展“七五”普法中期检查和总结验收,并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表彰先进,推广典型。
(四)加强普法经费保障。各级民族宗教事务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法治宣传教育专项经费并列入年度经费预算,保证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正常开展。
(五)推进普法工作创新。各级民族宗教事务部门要继续深入开展“民族宗教政策法规学习月”活动,将参与人员范围扩大到民族宗教工作干部、少数民族群众、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活动时间为每年6月,活动的主题由省民族宗教委确定。要拓宽普法宣传渠道,创新方式方法,通过在门户网站开设“七五”普法专栏,利用音视频、图表、动漫等易于社会公众接受的方式对民族宗教政策及法律法规进行解读,进一步丰富学习载体,实现法治宣传教育资源开放共享。要充分利用重大纪念日、民族传统节日、民族团结月、民族团结周、民族团结乡村评比等契机开展法治文化活动,组织开展法治文艺展播、法治文艺演出下基层等活动,满足少数民族群众、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日益增长的法治文化需求,不断提升他们的法治文化修养,形成全社会普遍关注法治的文化氛围。要充分利用少数民族文字、图书、报刊,将有关法律法规用民族语言文字翻译出版,指导推动全省民族宗教系统办好普法专栏、专刊,开展面向边疆、贫困少数民族地区送书送报送法律活动,提高在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宣传效果。要加强与新闻媒体合作,利用法治频道、法治栏目,及时发布民族宗教政策及法律法规,及时回应公众关切的问题,宣传展示我省民族宗教事务法治化建设成就。要充分发挥新媒体在普法应用中的独特优势,强化互联网思维,推进“互联网+法治宣传”行动,加强本单位(部门)网站普法专栏的建设,更好地运用微信、微博、微电影、客户端开展民族宗教政策及法律法规宣传活动,把新媒体建成法治宣传教育的重要平台,为民族宗教工作干部、少数民族群众、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提供更多、更便捷的学法用法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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