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市级宗教团体、各宗教院校,机关相关处室、市宗教院校服务中心:
5月1日,国家宗教事务局已公布《宗教院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9月1日起实施。根据中央统战部关于做好《宗教院校管理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做好《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办法》公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办法》的公布实施,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宗教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和党中央宗教工作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解决宗教人才培养工作中突出问题、规范宗教院校管理的迫切需要,是健全宗教事务管理制度体系、提高宗教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的必然要求。《办法》的实施对加强宗教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宗教治理水平,推进我国宗教中国化,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具有重大意义。
二、做好宣传培训工作
要积极开展《办法》的宣传培训工作,把《办法》的宣传培训纳入“宗教政策学习月”活动、“八五”普法规划、“四进”活动。要组织局机关干部、市级宗教团体和宗教院校负责人认真学习,使他们充分认识出台《办法》的重要意义、基本原则、主要制度,准确把握《办法》的精神实质和工作要求。机关相关处室、院校中心要指导市级宗教团体和宗教院校抓好学习培训。市级宗教团体、宗教院校负责人要充分认识规范宗教院校管理是加强宗教人才建设、促进宗教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了解有关管理的程序和要求,增强做好宗教院校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能力水平;宗教院校要对坚持正确办学方向有充分认识,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树立权利义务统一观念,正确处理国法和教规的关系,自觉在法律范围内开展活动。要充分运用公众号和上海民族宗教杂志等宣传媒介积极营造学习培训的氛围。
三、推进各项制度落实
各相关市级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机关相关处室、院校中心要按职责对贯彻落实《办法》进行部署,切实将《办法》的要求落到实处。
1.进一步规范宗教院校各项规章制度和宗教院校负责人选任工作。《办法》明确了宗教院校的性质和定位、设立条件和标准、申请设立的程序和相关要求,对宗教院校组织运行原则和负责人职责范围等予以规范,进一步完善了相关制度。机关相关处室及院校中心要以落实《办法》为契机,加强对宗教院校设立、变更、合并、分设、终止等申请和院校负责人选任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指导市级宗教团体和宗教院校理顺管理体制、完善章程制度,做好院校法人登记、财务审计等工作。要严格宗教院校主要负责人不得兼任其他宗教院校的主要负责人的要求,明确其对院校政治安全、校园安全、教学秩序等方面的责任。
2.加强对宗教院校教育教学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办法》要求宗教院校坚持正确办学方针,以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为办学方向,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办法》将宗教院校开设公共课程予以制度化,提出把思想政治教育贯穿教育教学全过程,规定思想政治理论、中国文化与社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等系列课程课时比例不得低于总学时的30%。要通过学习贯彻《办法》,推动宗教院校在教职工和学生中开展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教育、爱国主义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法治教育、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坚持升国旗与重要场合奏唱国歌制度,增强教职工和学生的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法治意识。
3.推动宗教院校管理规范化、信息化。《办法》对宗教院校学科设置、人员财务管理、审批报告制度等提出要求,对教师、学生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聘请外籍专业人员任教等予以规范。机关相关处室、院校中心、市级宗教团体要结合宗教院校学籍管理工作的相关要求,充分利用宗教工作服务平台和宗教院校管理系统,指导宗教院校按照《办法》的要求,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提升院校管理对规范化、信息化水平,更好地促进教育教学工作。
4.指导市级宗教团体切实履行职责。《办法》明确了设立宗教院校的宗教团体的职责,并予以细化。机关相关处室及院校中心要指导市级宗教团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宗教院校人员财务管理机制,制定宗教人才培养规划,加强对宗教院校教学、社会实践、培训、科研等活动的指导和监督。
四、加强督促检查和指导
要加强对《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督促检查和指导,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发现和总结好的经验,及时研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同时,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适时制定《上海市宗教院校管理办法》。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民族和宗教事务局
2021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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