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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族宗教委关于广东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444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 时间:2022-09-19 18:1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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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黎智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清远民族工业园企业享受少数民族优惠政策的建议,经综合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等单位意见,现答复如下。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清远民族工作园发展。2015年以来,省财政支持清远民族工业园区建设产业转移工业园,已累计安排省级财政专项资金3亿元用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集聚发展。2019年省委、省政府出台的《关于推动我省民族地区加快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粤发〔2019〕18号),为支持清远民族工业园发展,专门明确2019—2022年省级财政以清远民族工业园企业所得税省级分成部分为参考,安排清远民族工业园专项补助。据统计,2019-2022年已累计安排1.02亿元,帮助园区提升产业承载能力。同时,省税务部门坚持落实落细现有税收优惠政策,扶持清远民族工业园落户企业发展。设立“智慧办税服务厅”、强化政策宣传、细化政策梳理、提供政策辅导、简化办税流程。园内企业按规定申报即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高新技术企业、小微企业、研发加计扣除等,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省民族宗教委也充分利用上级机关来广东调研机会,积极争取支持。在协助答复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代表建议意见时也积极协助发声呼吁。协助省政协提交全国政协双周协调座谈会有关材料,专门就此事提供详细资料供我省的全国政协委员在会议上发言参考。

  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我省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继续对清远市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连南瑶族自治县、韶关市乳源瑶族自治县免征本地区企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所称民族自治地方,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民族自治地区企业所得税收优惠政策制定权限在中央,我省及有关部门无权制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清远民族工业园(九陂园区)税收虽然实行“连阳四县”分成,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连南瑶族自治县和阳山县都有所获益,但由于清远民族工业园不是处于民族自治地方(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连南瑶族自治县),园内落户企业不符合享受民族自治地方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优惠条件。

  下一步,省有关部门将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构建“一核一带一区”区域发展新格局和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部署,加大工作协调力度,进一步加强政策研究,调研收集意见建议,积极争取上级支持,共同推动民族地区加快高质量发展。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我省民族工作的关心支持。

  广东省民族宗教委

  2022年7月5日

  


原文链接:http://mzzjw.gd.gov.cn/mzzjw/dtyw/zwgk/gsgg/content/post_39907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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